2013年10月24日星期四

民間借貸利率超銀行利率4倍屬高利貸

民間借貸利率超銀行利率4倍屬高利貸

民間借貸利率超銀行利率4倍屬高利貸


2011715,內蒙古赤峰市元寶山區的趙某向李志借瞭1萬元,並出具瞭借據,由張力為其擔保,約定兩個月內還清,如到期不還,每月將承擔借款總額30%的違約金,直至還清為止。借款到期後,李志多次向趙某、張力索要未果,遂將二人訴至元寶山區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償還欠款1萬元及違約金9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債務應當清償。被告趙某欠原告李志本金1萬元,並由被告張力提供擔保事實清楚,有被告趙某為原告出具的借據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19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承擔保證責任。本案中,被告張力在被告趙某為原告出具的借據擔保人處簽名,因未註明保證方式,應視為連帶保證責任。所以,被告張力應當在保證期間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據此,法院作出判決:被告趙某於判決生效後立即償還原告李志欠款1萬元及利息(自2011915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被告張力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法官說法] 

赤峰市元寶山區人民法院美麗河法庭庭長侯志民:為瞭規范金融市場,防止高利貸現象,對可能存在的盲目逐利行為進行約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規定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利率的4倍,當事人約定的利息和違約金加起來如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4倍,則屬於變相放高利貸。對債權人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部分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在借據中約定“如逾期則每月承擔借款總額30%的違約金”,該約定遠高於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為此,原告要求二被告給付3個月的違約金9000元,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法院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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