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保險單質押貸款法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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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擔保法及其解釋對保險單質押貸款這種新型的質押類貸款未作明確、詳盡的規定,對保險單質押貸款在理論及實務上均存在很大的分歧,本文試從權利質押、財產保險、人身保險的法律性質等方面對保險單質押貸款加以闡述,同時,本文對保險單質押貸款操作中的法律風險防范加以分析。 主題詞:權利質押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法律風險防范 目前,各大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迅猛發展,普通消費者購買保險越來越多。與此同時,隨著經濟的發展,許多經營者尤其是個體業主急需借貸銀行資金進一步發展。此種情形下,便相應產生瞭客戶預以其持有的保險單向銀行申請質押貸款的需求。根據此種需求,各大商業銀行紛紛增加業務品種,開拓新業務,向客戶辦理保險單質押貸款。但是根據現行擔保法及其解釋所規定的質押種類已難以滿足商業銀行貸款質押的需要,擔保法及其解釋對這種新型的質押類貸款未作出明確、詳盡的規定,對保險單質押貸款在理論及實務上均存在很大的分歧。 一、權利質押的性質 財產權利作為質押的標的,僅以法律規定可以設定權利質權的財產權利為限。依照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作為權利質權的標的之財產權利主要有:①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等證券權利;②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等證券權利;③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等知識產權;④其他可以變現的財產權利。這裡所稱的其他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列舉瞭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從比較法的角度看,《瑞士民法典》第899條第1款規定,可讓與的債權及其他權利,可以出質。財產權利是相對於人身權利而言的一種民事權利,具有金錢價值而可以交換。人身權不能設質這是不言而喻的,但我們還應當註意,並非所有的財產權利均可作為權利質權的標的,能夠作為權利質權標的之財產權利,應當為可以讓與的財產權利。質權的本質在於支配質押標的的交換價值,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質權人可以變價質押標的而取償;質押標的若不能讓與,則質權的效力無從發揮。綜合以上權利質押的民商法理論,我們可以歸納出權利質押的標的之基本特性:(1)須為財產權;(2)須具可讓與性。 二、適於設質的保險單種類分析 保險法規定: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而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和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保險單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形式。 保險是一種經濟補償制度,保險人出具保險單後,保險人按規定的責任范圍,對被保險人負損失補償或給付責任。投保人和受益人即對保險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這種請求權實質上是一種債權,具有財產性。根據保險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單可以通過變更受益人的方式將保險金請求權予以轉讓,具有可轉讓性。保險單同時具有財產性及可轉讓性,符合權利質押標的的基本特性。以保險單設定質押擔保而發放貸款才有瞭可能性。 (一)財產保險 就財產保險單而言,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書面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後,依法變更合同。但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規定的合同除外。”可見,財產保險單可以轉讓。但筆者認為財產保險單不適於設定質權,主要理由在於:財產保險單,這種保險單代表的是財產保險合同,保單持有人對保險金的請求權取決於保險事故是否發生,依財產保險單主張的權利隻是期待權,隻有發生保險事故才可依單索賠,此概率甚小,故即使無保險利益方面的欠缺問題,實踐中恐怕也無人願意接受財產保險單的設質。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財產保險單能否用於抵押的復函》(法函[1992]47)規定:“財產保險單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證明,並不是有價證券,也不是可以折價或者變賣的財產。因此,財產保險單不能用於抵押由此可見,財產保險單不可用於設定抵押權或質權是司法解釋明文規定的。 (二)人身保險 人身保險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當被保險人發亡、傷殘、疾病、年老等事故或保險期滿時給付保險金的保險。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為人的生命或身體作為保險標的時,它是以人的健康和生理能力、勞動能力等狀態存在。人身保險的給付條件是,當被保險人遭受保險合同范圍內的保險事件,並由此導致死亡、傷殘、疾病、喪失工作能力或保險期瞞、年老退休時,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的有關條款,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 人身保險合同分為兩類:一類是醫療費用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另一類是具有儲蓄功能的養老保險、投資分紅型保險及年金保險等人壽保險合同。 其中,健康保險是以人的身體為保險對象,保證被保險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傷害時的費用支出或損失獲得補償的一種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由疾病等原因需要支付醫療費、護理費,由疾病造成殘疾以及因生育、疾病或意外傷害暫時或永久不能工作而減少勞動收入為保險事故的一種人身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或殘疾為保險事故的一種保險。其中的意外傷害是指在被保險人沒有預見到或與被保險人意願相悖的情況下,突然發生的外來致害物對被保險人的身體明顯、劇烈侵害的客觀事實。人身保險中的這兩種保險品種由於關涉到被保險人的生存利益和公共政策,類似社會保障費用,故該種保險單不宜用於質押,即使設定瞭質押,執行時也不易執行,不利於保障債權銀行權益的實現。此類合同屬於損失補償性合同,與財產保險合同一樣,不可以作為質押物。 人壽保險簡稱壽險,也稱生命險。它是以被保險人的生命作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的生存或死亡作為保險事故,並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依照保險合同給付一定保險金額的一種人身保險形式。人壽保險除提供一般保險保障外,又兼有儲蓄性質,無論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還是在保險期內死亡,保險人都要給付保險金,這一點表明人壽保險具有資金返還以及收益的性質,故人壽保險又被稱作是長期的具有儲蓄性的人身保險,即儲蓄保險或返還性保險,正是由於人壽保險具有的資金返還以及收益的性質,再加上根據《保險法》第五十八條中“……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及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的類似規定,可以看出,人壽保險單在兩年之後即具有現金價值,這種現金價值,可以作為質押物向保險公司借貸,也可以提前退保向保險公司兌現。隨著保險業的發展、金融業的創新,大多數的人壽保險單可以自由轉讓,從這個意義上講,人壽保險單與股票、債券、期貨合約等同樣都是有價證券,都可以作為個人金融資產。人壽保險單是可以自由轉讓的、具有現金價值的—種財產權,符合《擔保法》第七十五條關於權利質押標的的規定,因此,金融機構可以接受人壽保險單作質押發放貸款。 三、保險單質押貸款操作中的法律風險防范 不可否認的是,銀行業和保險業的“混業沖動”可以帶來彼此的雙贏,壽險保險單質押不會因擔保法未作規定而失去市場空間。但正是關於壽險保險單質押的法律規定缺位,使壽險保險單質押實際操作起來比較困難。 1、我國保險立法和保險條款中都還沒有關於人壽保單轉讓或質押的詳細規定。從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接受《法制日報》記者專訪時對目前一些新型權利質押的表態中可以看出,為瞭開拓融資渠道,降低商業銀行的融資風險,對於一些新出現的權利質押,法院原則上是不宜輕易否定的。一些權利質押將由法院通過具體案件以法院判例的形式加以規范。而目前我國尚無判例認可保單質押,因此,銀行接受保單質押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的。因此,推動立法,制定相應規則是開展保單質押業務的首要問題。 2、以上分析隻有可以轉讓並具有現金價值的壽險保單才能質押,其他類型保單對債權人無意義。因此,應要求出質人提交保單正本,並審核經保監會批準的有關險種的保險標準條款及保單上的條款,如確屬可質押的保單,應將保單送相關保險公司核實。但同時,在實際操作中,銀行在收到保險單據後難以得到保險公司確認,同時這期間若出現問題也很難區分責任,因此,筆者認為因此實行保險公司與銀行聯網迫在眉睫,當然在銀保實行聯網之前可以通過電子郵件、傳真、電話等方式進行核實。 3、由於保險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金融業務,且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在一些情況下亦可解除保險合同,如果投保人存在故意欺騙、隱瞞事實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甚至可以不退還保費。因此,銀行如確需接受此項擔保業務,建議可以由銀行與保險公司簽訂合作協議,聯合開展一些險種保單的質押貸款業務。其中,對持有某些險種保單的投保人,並符合銀行的貸款條件,銀行有義務對其發放相應的保單質押貸款。保險公司的義務是對保單質押的安全性(如保單一經質押,該保單就被凍結,停止一切有關的保全項目等)給予保證,並保證對其簽發的保單有效性負責,保證不會出現法定解約情況,否則由保險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4、保險單的財產權利屬於受益人,因此受益人是保險單質押貸款的出質人,應由受益人和銀行簽訂質押合同,但根據保險法規定,不僅被保險人和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而且投保人還可以中途退保,顯然銀行的債權難以得到保障,風險是較難控制的。同時,由於保險公司具有保單現金價值確認、保單處置等優勢,因此銀行在開展此項業務時,質押的保單的現金價值的確定、質押後保險單的凍結止付、出現風險後的處置變現等問題,均需取得保險公司的支持與配合方可實施,否則,關於質押物價值的認定,質押後如何控制質押人向保險公司掛失、退保等風險,以及實現債權時保險單的變現等問題,將使保險單質押貸款實際操作成為不可能。因此,與保險公司簽訂涵蓋以上內容的業務合作協議是必要的,原則上債權銀行也隻能接受與其簽有此種業務合作協議的保險公司簽發的保單發放質押貸款。 5、建立良好的保單質押操作程序。(1)辦理保單質押貸款時,投保人須與債權銀行簽訂保險單權益質押協議書,同意將該保險單質押給債權銀行,債權銀行在質押期間為該保險單第一順序受益人,被保險人在協議書上簽名認可或另行出具同意質押、變更債權銀行在債權存續期間為第一順序受益人的書面證明,同時,保險人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將受益人變更事項在保險單正本上予以簽註;(2)債權銀行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收回貸款本息後,該質押效力解除,債權銀行應及時向保險公司簽發《保單質押貸款保單解除止付通知書》,到保險公司辦理該保險單的“質押解凍”手續,同時,再次辦理受益人變更手續(取消債權銀行作為第一順序受益人),並將質押物保單退還借款人。(3)借款人未按期歸還本息,債權銀行應及時催收。逾期超過一定時間,無須經借款人同意,債權銀行可依據協議約定,主動處置質押保單,持相關資料到保險公司辦理退保手續即質押物處置變現手續。取得的退保金用於清償貸款本息,若退保金不足以清償債權銀行債權,債權銀行可繼續向借款人追索,若退保金清償債權銀行債權後尚有剩餘,剩餘部分由保險公司轉交該保單第二順序受益人或借款人。 註:本文於2005-6-29發表,僅供參考。 推薦閱讀: 融資擔保企業的風險概述來源:中國律師網 .. 物上請求權的時效性來源:中國民商法律網.. 債權超時效 亦能行使抵銷權來源:人民法院報 潘.. 典當發展應註重“軟件”建設來源:北京銀基典當有.. 房地產抵押中應註意的問題來源:《銀川房產》 抵押物大貶值 典當糾紛增多來源:福建法院網 .. 車輛典當質押未登記引糾紛來源:福建法院網 .. 典當前景看好 仍需法律支持來源:徐州雲龍區人民.. |
2014年7月2日星期三
淺析保險單質押貸款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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