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7日星期四

淺析企業間借貸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益

淺析企業間借貸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益

淺析企業間借貸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益


企業間借貸行為已是公認的、社會長期存在的、民間經濟行為,對其效力的認定,學界一直存在爭議。本文試圖從我國合同法的立法趨向、規范借貸關系的法制環境以及司法實踐等方面,分析得出企業間借貸合同一般可以認定為有效的結論,以期使其從法律層面上得到完善的解決。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借款是一項重要的資金來源,企業間資金拆借由來已久,從計劃經濟時代到目前市場化經濟時代一直存在,並且隨著市場經濟腳步的加快,亦有快速發展之勢。然而,在這些活躍的資金借貸活動中,也深藏著很多的不規范性,由此帶來的法律問題也很多。因為企業間的借貸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學界一直存在很大爭議。 

一、認定無效的法律依據 

關於企業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問題,目前主流的觀點認為是無效的。盡管《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均未對其合法性及效力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但歷來的政策特別是部門規章對其合法效力是不予認可的。 

199662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貸款通則》,其中第六十一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傢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這裡的借貸直接體現的就是借款合同,變相借貸所形成的也無非是形式上的非借款合同,諸如明為聯營或者投資入股實為借款、名為墊資實為融資等等。 

同年92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法復〔199615號),明確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這裡的“有關金融法規”,就是指《貸款通則》。 

1998713日,國務院頒佈第247號令《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其中第五條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第二條規定:“任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必須予以取締。” 

1999315日,全國人大九屆二次會議通過《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瞭五種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其中第(五)項就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前述國務院頒佈的第247號文件當屬行政法規。因為企業間的借款行為屬於合同行為,認定是否有效,就應當適用《合同法》的這一規定。這樣,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基本上全部將企業間的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認定為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所簽合同也就被確認為無效合同。 

二、維持合同效力的立法趨向 

在我國《合同法》施行之前,借款合同適用的是1981年頒佈的《經濟合同法》,其中第二十四條規定,“借款合同,根據國傢批準的信貸計劃和有關規定簽訂。”第七條規定,“違反法律和國傢政策、計劃的合同”無效。《經濟合同法》於1993年修訂一次,相應條款被修改為:“借款合同,應當遵守國務院有關規定。”“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合同”為無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借貸的幾個司法解釋,包括前述最高院的批復(法復〔199615號)就是在這種背景下出臺的,是對已經廢止的《經濟合同法》的解釋。比如:“……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法瞭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的規定(法經發〔199027號)、“融資租賃合同所涉及的項目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而未經批準的,應認定融資租賃合同不生效”的規定(法發〔199619號)等等,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擴大,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新的《合同法》取代瞭舊的《經濟合同法》,已經改變瞭那種一直以來“認為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就無效”的觀點,進一步縮小瞭無效合同的法定范圍,除符合法定情形合同無效外,法律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盡量維持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正式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及時發佈司法解釋(即法釋〔199919號《〈合同法〉解釋(一)》),要求“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20094月,最高人民法院再次發佈司法解釋(即法釋〔20095號《〈合同法〉解釋(二)》),堅持從寬認定有效的態度,嚴格適用合同無效的法定條件。將《合同法》中關於合同效力的“強制性規定”明確界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也就是說,將強制性規定進一步細分為取締性或管理性規定和效力性規定,這裡的“強制性規定”就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認為隻有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才能確認是無效的合同。 

三、變相借貸合法化的法制環境 

1999年新的《合同法》在《借款合同》一章中,沒有把借貸行為界定為金融業務,沒有對借款人和貸款人的主體資格進行限制,貸款方的主體資格也並未完全局限於金融機構。並且《合同法》還專章規定瞭融資租賃合同,企業之間有些借貸行為還可以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合法解決。 

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曾於當年的29日發佈《關於如何確定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3號)。其中明確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隻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企業間借貸與民間借貸在法理上並無不同,企業作為合法的具有獨立行為能力的法人,隻要意思表示真實,不應與民間借貸區別對待。 

200529日,國傢商務部和公安部聯合發佈《典當管理辦法》。典當實際上就是一種質押擔保性質的借款,依附借貸法律關系而存在,典當合同就是一種抵押借款合同。按規定,從事融資活動,必須遵從有關金融法規。典當商行未經人民銀行批準,應視為非法機構。然而作為一種融資手段,典當業的興起,反映瞭社會對多種融資方式的需求。 

典當行自復出以來,其主管部門歷經央行、國傢經貿委和商務部。目前的《典當管理辦法》就其法律等級和效力而言,僅屬於部門規章,層級和效力遠遠低於法律和行政法規。自20008,典當行監管工作由中國人民銀行移交給國傢經貿委,似乎其“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性質隨之取消,但本質上仍屬金融業務范疇。目前《典當管理條例》已處在國務院的積極研制之中,或許有望在明年出臺。 

2005年,我國修訂通過新的《公司法》。《公司法》及“三資企業法”,均未限制公司的資金不可借貸給關系企業。另外,從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以及稅務機關的實際做法來看,我國稅務機關對企業間的借貸行為不但未限制,而且在依法征稅。國傢稅務總局曾於1995年4月17日發佈《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發[1995156號),其中第十條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隻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該通知的部分條款雖然已被後來的國稅發[2009]29號文件予以廢止,但上述規定仍被保留,至今有效。 

200111,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就企業間借貸問題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建議放開企業間借貸。理由主要有三個:第一,企業間借貸普遍存在;第二,《合同法》並沒有明確禁止;第三,既然民間借貸已經放開瞭,再繼續禁止企業間借貸,對企業“不公平”。據介紹,最高院正在制定的《合同法》分則第12章借款合同的司法解釋,也在考慮對企業間借貸是否有條件地開啟一律禁止的大門。 

而對於變相的企業借貸,最高人民法院也已作出一個與以前大不相同的司法解釋,2004年發佈的《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第6條規定,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該解釋實際上就是確認瞭這種以墊資為表現形式的企業借貸合同的法律效力。 

看來,完全禁止企業間借貸是轉型經濟時期的一種無奈選擇。央行也註意到瞭“禁令”帶來的種種弊端,采取瞭一些變通方式,比如以委托貸款、信托貸款的形式實現企業間資金融通。同時,隨著經濟金融形勢的發展變化,市場也出現瞭一些企業間借貸的“創新”形式,比如私募基金等等。 

四、公法、私法相互協調而又各有側重 

目前可以肯定的是,企業間的借款合同沒有違反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而且一些取長補短、調劑餘缺的企業之間的直接借貸還可以將企業的閑置資金有效地利用起來,降低交易成本,拓寬融資渠道,符合市場經濟規律,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 

那麼,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就可以放任不管嗎?金融畢竟是國傢的經濟命脈,企業之間的直接借貸活動不能遊走於金融監管體系之外,嚴重影響瞭金融秩序。前述國務院頒佈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至今有效,但其性質是行政法,屬於公法,不能直接當做判定合同效力的法源依據。尚且該辦法,已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作出瞭明確界定。企業之間借貸,其借款對象不具有廣泛性和不特定性,其貸用資金屬於自有資金,不是轉手放貸。此貸非彼貸,與金融業務中的借貸截然不同。 

法律向有公法與私法之分,公法多為國傢權力幹預經濟和社會秩序的法律,一般而言不影響民事行為的效力。合同無效是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徹底否定,完全打破瞭當事人對自我財產的自主安排。大量、經常和不加控制的宣告合同無效,必將滅殺市場活力,浪費社會資源。如若非法經營,嚴重擾亂瞭金融秩序,自有行政法律甚或刑事法律予以相應制裁。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對如何適用第52條第(五)項規定的規定,解決瞭正確協調公法與私法關系的重大問題。我們既要嚴格遵循國傢的立法意志,嚴懲損害公共利益的不法行為,也要防止對“違反國傢強制性規定”的濫用,不恰當地擴大無效合同的范圍,幹擾正常的市場交易,損害交易人的合理預期和交易安全。一般可以認定企業間借貸合同當屬有效。

 

推薦閱讀:

【圖文】簡單鑒別真假瑞士名表來源:中國典當聯盟網..2011-09-06

中財金融廣角(合肥)舉行8月份月度工作總結會議來源:中財金融廣角 ..2011-09-06

濰坊海域使用權抵押貸款達1.4億助推藍色經濟來源:濰坊日報 編輯..2011-09-06

上海黃金交易所201195日交易行情來源:上海黃金交易所..2011-09-06

銀器的鑒定來源:中國典當聯盟網..2011-09-06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