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7日星期日

期滿後未償還剩餘借款——甘肅首例典當糾紛案一審宣判



期滿後未償還剩餘借款——甘肅首例典當糾紛案一審宣判


















期滿後未償還剩餘借款——甘肅首例典當糾紛案一審宣判




??????? 據報道:為瞭解決燃眉之急,典當貸款的方式逐漸被更多人采用,同時各種典當糾紛也隨之而來。記者3月23日瞭解到,蘭州市七裡河區人民法院日前對甘肅省首例典當糾紛案作出瞭一審判決。典當行不服判決,向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 ?2003年6月23日,年近六旬的馬老太來到蘭州某典當公司(以下簡稱典當行),用她的房產作為抵押,向典當行借款6萬元。月綜合利率4%,實付金額5.76萬元,當期一個月。馬老太取得當金後,在典當期限屆滿後未進行贖當或續當,截至2004年5月,馬老太陸續向典當行償還瞭1.74萬元,剩餘借款未支付。2005年8月,典當行將馬老太告上法庭,訴請法院判令馬老太支付典當本金6萬元,典當綜合費2.88萬元。
  馬老太稱,依照《合同法》和《典當管理辦法》有關法律規定,借貸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據此,典當行在她借貸6萬元的前提下,當票中載明典當行實際支付其5.76萬元的做法不符合有關規定。馬老太認為,她應向典當行支付典當綜合費2000餘元;除去已償還的1.74萬元,她應向典當行總共支付4.2萬餘元。 
?  ? 法院審理後認為,典當行與馬老太簽訂的借款合同及有關當票的形式符合法律規定,但典當行實際借貸馬老太金額為5.76萬元,馬老太應當以此為典當本金償還給典當行,按照《典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典當期限屆滿5日後,馬老太未依法進行贖當或續當,該行為應視為絕當。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馬老太向典當行支付典當本金4萬餘元,綜合服務費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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