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30日星期三

質押期間的商標能否使用?

質押期間的商標能否使用?

質押期間的商標能否使用?


   餘幹縣康德堡傢政服務有限公司來電咨詢:在商標權質押期間,公司能否繼續使用該商標?

餘幹縣工商局商標廣告監督管理股答復:可以使用,而且必須使用。《擔保法》第79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這一規定明確瞭我國商標權質押采用的是登記生效原則,是不必轉移對商標權的占有的。因此,商標權利人仍然享有商標專用權是由商標權自身的屬性所決定的。《商標法》對商標的轉讓、使用許可等有登記備案的要求。同時還規定,如果商標權利人連續3年不使用註冊商標,他人便可申請撤銷該商標。為避免由於商標被撤銷而使擔保落空,商標權利人必須繼續使用該註冊商標。商標的保值和增值主要依賴於使用,長期閑置會造成其價值大幅縮水,進而極大地減損商標的無形資產。所以,商標權利人切忌質押商標權後便將商標束之高閣不予使用,如果連續3年不使用,很可能會落得個被撤銷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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