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7日星期四

有關借貸中的高息如何處理



有關借貸中的高息如何處理


















有關借貸中的高息如何處理


 一、關於高息能否請求返還或沖抵本金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規定,我國對於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高息是不予保護的,因此已經清結的債權債務法院不予幹涉,當事人不能以不當得利要求返還高息,但本金沒有支付完畢的,該高利可以沖抵本金。
  關於復利的請求能否支持的問題。《意見》第七條確立瞭對復利適當保護的原則,因此,出借人根據約定將利息計入本金請求借款人支付復利的,其利率隻要不超出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法院可以支持,但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二、關於逾期利息和違約金能否同時主張的問題。
  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可能同時約定逾期利息和違約金,根據私法自治原則,應當承認其法律效力。但要註意在民間借貸糾紛中,當事人是否通過既約定逾期利息,又約定違約金的方式來規避高息。債權人同時主張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的,如果合計換算後的實際利率未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法院可以予以支持;如果折算後的實際利率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超過部分不予支持。
  三、時效問題
  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情況下,借條與欠條在計算時效的起算點上是否一致?對此,實踐中有所爭議。有人認為,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情形下,借條與欠條在計算時效的起算點上是一致的,債權人可以隨時主張債權,時效從債權人主張債權的次日起算。筆者不同意該觀點。筆者認為,借條與欠條在計算時效時應當區別對待。在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情形下,借條的債權人可以隨時主張權利,時效從主張債權的次日起算。而對於欠條則需區分具體情況,如果名為欠條實為借款合同的,應當與借條的計算方式一致;如果欠條是債務人在債權人主張權利後對債權的確認,則訴訟時效應當從欠條出具的第二天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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