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典當行絕當的房屋能否由典當行直接處分並申請登記 |
某市登記機構詢問:張某與某典當行簽訂瞭絕當合同,將自有房屋絕當給典當行。根據典當管理辦法,雙方先將房屋辦理瞭抵押登記。絕當合同中寫明:如果張某到期不還款,房屋可由典當行拍賣。後來,張某不知去向。不久,雙方協議到期,典當行稱張某未還款,並有在公證處辦理的《公證執行證書》。典當行已委托拍賣公司將房屋拍賣。原借款為600萬元,現評估價為580萬元,拍賣價460萬元。 現典當行出具上述相關材料與買受人共同到我局申請轉移登記,我局有人認為:在張某未到場的情況下,雖然有公證書,但也應通過法院拍賣。且張某不在場,為保證張某房屋不被賤賣,張某應有選擇拍賣公司的權利,所以登記機構不宜受理。但典當行認為:當事人之間的關於典當行處分房屋的條款是作為絕當處理的,這符合腆當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也就是說,典當行處分房屋不是抵押的原因而是絕當的原因。問:什麼是《公證執行證書》典當行憑上述公證書能否單方申請? 金紹達:《典當管理辦法》嚴格來說並不適用於房地產。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所長梁慧星教授認為,從法理上講,典當正規的名字應叫當鋪,“當”是動產質權,其特點是標的物必須是動產。不動產是絕對不允許“當”的。 目前,各地登記機構對房屋典當的登記大多是依據雙方另行簽訂的房地產抵押合同,按債的擔保來辦理,所以登記機構仍然可以受理。但既然作為房地產抵押,張某與典當行簽訂的絕當合同中對房屋的絕當條款就不符合《擔保法》的相關規定(《擔保法》第40條: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典當管理辦法》是行政規章,無權規定基本的民事權利和義務關系。不能依據這一辦法由一方來處分房屋。這也不屬於《房屋登記辦法》所規定的單方可以申請的范圍。 所以,典當行不能憑上述公證書申請。但典當行有在公證處辦理的《公證執行證書》(執行證書是指公證處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對逾期未履行公證處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借款合同或債權文書約定的還款義務的債務人,由公證處向債權人出具的公證文書,債權人執此公證書可以不經正常的訴訟程序直接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按2000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典當行可以憑此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登記機構憑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再行辦理。 |
2014年5月26日星期一
在典當行絕當的房屋能否由典當行直接處分並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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