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1日星期三

將已經質押的存單再出質,能否取得質權?

將已經質押的存單再出質,能否取得質權?

將已經質押的存單再出質,能否取得質權?


 [案情
2007111,某銀行以下簡稱“銀行”,與某建材公司(以下簡稱“建材公司”)、某水泥公司(以下簡稱“水泥公司”)簽訂《質押借款合同》,合同約定銀行貸款人民幣80萬元給建材公司,期限自20071112008131,月利率為9.24%0,水泥公司以其名下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的某信托投資公司(以下簡稱“信托投資公司”)大面額存單為上述借款提供擔保,並將該存單質押於銀行處。合同簽訂後,銀行按合同約定向建材公司發放貸款80萬元。還,款期屆至,建材公司未還借款。經協商,銀行與水泥公司經辦人攜前述存單至信托投資公司處辦理支取手續,以歸還建材公司借款本息。信托投資公司工作人員對存單審查後,告知銀行取款人將劃款至其指定賬戶。此後,銀行一直未收到該款,經與信托投奮公司交涉,得知該存款已被信托投資公司扣劃,用於歸還水泥公司所欠信托投資公司的借款。銀行無奈之下,訴至法院,要求信托投資公司停止侵權,償付貸款本息。 
[爭議
原告銀行提出,我行與建材公司、水泥公司簽訂《質押借款合同》,該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並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當屬於合法有效的合同。水泥公司自願提供其名下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的某信托投資公司(以下簡稱“信托投資公司”)大面額存單為建材公司向我行的借款提供擔保,並實際將上述存單交付給我行保存。質押依法成立,被告信托投資公司擅自將該存款扣劃,侵犯瞭我行作為質權人的合法權利。 
被告信托投資公司提出,我公司扣劃水泥公司的存款並非沒有道理的。2007102日,我公司與水泥公司簽訂貸款合同。水泥公司向我公司借款人民幣100萬元,期限為3個月,水泥公司將其存在我公司處金額為100萬元的一張定期存單質押給我公司。後水泥公司因公司結算中心清理賬務,需要借用存單,我公司同意後,水泥公司從我公司處借出其質押存單,並在我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該存單為建材公司向原告借款提供質押,此種再質押行為是無效行為,原告未取得質權,無權對存單主張權利。 
[法官點評
本案涉及的是質權的善意取得問題。 
所謂善意取得,是指財產占有人將其無權處分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取得該財產時出於善意,則受讓人依法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足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根據該條最後一款的規定,質權作為擔保物權的一種,質權的善意取得也適用該條規定。 
質權的善意取得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這是質權人善意取得的基本前提。 
二、質權人接受質物時是善意的。判斷質權人是否為善意應當采取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讓人是善意的,應當由原權利人對受讓人是否具有惡意進行舉證,如果不能證明其為惡意,則推定其為善意。如果完全由質權人就其出於善意舉證,屬於加重質權人負擔的行為,不利於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三、以合理的對價有償取得質權。無償取得質權時,不適用善意取得。在有償取得質權的情況下,合理的對價也是衡量質權人取得質權時是否善意的標準。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質權的取得一般是以支付一定的對價作為條件的,這反映瞭質權取得的一般規律,違反瞭這一規律的財產轉讓就可能引起人們對該項交易是否屬於善意的合理懷疑。 
四、質押財產已經交付給質權人。占有的轉移即交付質押財產是適用善意取得的條件之一。如果雙方僅達成合意,而沒有發生質押物的占有轉移,則不能發生質權善意取得的效果。 
應當註意的是,如果以不法占有的他人存單質押的,該質押應當屬於無效。如以偷、搶、騙、撿的存單出質的,債權人無論在主觀上對出質人不法占有存單的狀態知悉還是不知,質押行為均為無效行為,債權人不能取得質權。因為這種情況不符合質權的善意取得理論。根據質權的善意取得理論,出質人以合法占有的他人財產出質的,當債權人不知道該財產的真實所有關系,實屬善意時,債權人可以在該財產上取得質權,而以不法占有的存單出質,不符合質權的善意取得理論,應認定債權人不能取得質權。 
本案中,被告因自身過錯喪失對質物的占有,責任自負。被告與水泥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和質押協議依法成立,被告作為質權人在取得水泥公司用於質押的存單後,又將該存單借給水泥公司使用,致使其喪失對存單的占有。原告依法取得質權,其權利應受保護。原告接受存單質押時對於該存單曾質押給被告不知情,其與建材公司、水泥公司簽訂的《抵押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據該合同而占有存單並無過錯,其取得的質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在建材公司未能按期歸還借款本息時,原告經與出質人水泥公司協商一致,有權以該存款單兌現的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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