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民間金融街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規范廣州民間金融街(下稱“金融街”)融資擔保公司經營行為,推動其健康發展,發揮民間金融聚集效應,促進費率機制形成,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第3號)、《廣東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49號)、省金融辦《印發融資性擔保公司設立與變更申請材料清單的通知》(粵金〔2010〕51號)、省金融辦《關於做好當前融資擔保機構設立與變更審核工作的通知》(粵金函〔2012〕289號)等規定,結合廣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監管主體 第二條 在廣東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下稱“省金融辦”)的指導下,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下稱“市金融辦”)和越秀區人民政府金融管理辦公室(下稱“區金融辦”)為金融街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管主體,承擔相應的監管職責。 第三條 市金融辦按照有關規定指導和督促區金融辦加強對金融街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管。 第三章 監管職責 第四條 市金融辦負責金融街融資擔保公司的政策制定、重大事項監管及協調越秀區負責跨區風險處置等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制定金融街融資擔保公司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 (二)對金融街融資擔保公司的設立、變更經營范圍、變更名稱、變更組織形式、變更註冊資本、變更法人代表、董事長、總經理或實際履行相應職責的人員、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分立或者合並等事項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後報省金融辦審批; (三)負責對金融街融資擔保公司變更公司住所、變更除法人代表、董事長、總經理或實際履行相應職責人員以外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事項進行審核,並將審核情況報省金融辦備案; (四)牽頭組織市有關部門及區金融辦對金融街融資擔保公司經營工作情況進行檢查; (五)督促、指導區金融辦做好對金融街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管和風險防范處置工作; (六)負責對金融街融資擔保公司違反法律和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 第五條 區金融辦承擔金融街融資擔保公司的日常監管職能,負責街內融資擔保公司日常管理、業務指導、督促檢查和風險處置等事項。其主要職責為: (一)向金融街融資擔保公司通報監管信息及監管政策規定,依據法律、法規,對融資擔保公司實施持續、動態監管,督促其完善內部控制,加強風險管理; (二)對金融街融資擔保公司的設立;變更經營范圍;變更名稱;變更組織形式;變更註冊資本;變更法人代表、董事長、總經理或實際履行相應職責的人員;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分立或者合並等事項進行預審,預審合格後報市金融辦初審; (三)對金融街融資擔保公司變更公司住所;變更除法人代表、董事長、總經理或實際履行相應職責人員以外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事項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後報市金融辦審核; (四)牽頭組織區有關部門對金融街融資擔保公司經營工作情況進行檢查; (五)督促、指導金融街融資擔保公司做好風險管理和控制工作,並根據監管需要提出對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管意見; (六)定期統計金融街融資擔保公司財務和經營等信息,定期聘請審計機構對金融街融資擔保公司財務狀況進行審計,並及時向市金融辦報告;對金融街融資擔保公司的經營業績、內部控制、合規經營等方面情況進行年度總結並上報市金融辦。 (七)對金融街融資擔保公司違規行為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四章 非現場監管 第六條 金融街融資擔保公司須安裝省金融辦統一開發的非現場監管系統,實現省、市、區金融辦和融資擔保公司四級聯網。 第七條 鼓勵金融街融資擔保公司不收取客戶保證金。對於確實需要收取保證金的,用途僅限於合同約定的違約代償,嚴禁將客戶保證金用於委托貸款、投資等其他用途,也不得用於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繳納保證金。保證金需全額存放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的“客戶擔保保證金”賬戶,實行專戶管理,不得與基本賬戶、一般賬戶等其他賬戶混用。 金融街融資擔保公司銀行賬戶的開設、變更、註銷等有關情況均需5個工作日內報區金融辦備案。 金融街融資擔保公司需要將每個月的保證金情況、銀行對賬單及財務報表報送區金融辦備案。 第八條 市金融辦根據非現場監管系統信息和相關情況,及時調整、制定監管政策和辦法,指導和督促區金融辦對風險隱患進行排查。 第九條 區金融辦對融資擔保公司的資金使用、公司治理、資產質量、流動性、財務和內部控制等方面報送的資料進行監測分析和處理,按月度形成監管分析報告上報市金融辦。 第十條 區金融辦定期聘請第三方獨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對金融街融資擔保公司開展審計,審計報告報送市金融辦。 第五章 現場監管 第十一條 市金融辦每年定期牽頭組織市有關部門以及金融監管部門對金融街融資擔保公司開展現場檢查,查驗有關文件、賬冊、單據、銀行流水和計算機系統信息,問詢有關人員。發現存在問題的,責令整改。區金融辦參照上述程序,組織區有關部門每季度進行一次現場檢查。 第十二條 監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開展現場檢查,重點檢查非現場監管中發現的重要疑點和風險點,以及監管部門所提整改意見的落實情況。 第十三條 現場監管重點檢查融資擔保公司是否存在下列重大違法違規問題: (一)非法集資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貸款或受托發放貸款; (三)賬內外委托理財; (四)抽逃註冊資本; (五)占用客戶保證金; (六)未經批準開展新業務或任用新高管。 第十四條 融資擔保公司須在辦公場所醒目位置放置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並印制市金融辦和區金融辦的監督舉報電話。不按上述要求執行的,市金融辦和區金融辦有權要求限期整改或責令停辦業務。 第六章 監管處置措施 第十五條 對存在問題和風險隱患的融資擔保公司,采取下列監管處置措施: (一)預警和提示。適時將監管分析報告、監管措施以監管通報的形式通報融資擔保公司,糾正和制止融資擔保公司的不規范經營行為,並要求其報送整改和糾正計劃。 (二)根據需要,將監管通報發送融資擔保公司股東等利益相關方。 (三)約見高管。融資擔保公司出現以下情形,市金融辦和區金融辦應根據需要約見高級管理人員: l.融資擔保公司存在嚴重的問題或風險; 2.融資擔保公司沒有按要求報送整改和糾正計劃; 3.融資擔保公司報送的整改和糾正計劃不能有效管理和控制風險; 4.融資擔保公司沒有按要求對存在的問題和風險進行整改和糾正; 5.市金融辦和區金融辦認為需要約見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對存在以下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融資擔保公司,市金融辦和區金融辦應采取責令整改、責令停辦業務、取消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變更登記事項的; (三)違反收費政策的; (四)未經核準擅自更換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員的; (五)拒絕或者阻礙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監管檢查的; (六)不按照要求和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七)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八)有非法集資行為的; (九)省、市、區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章 費率形成及發佈 第十七條 為引導融資擔保市場發展,促進融資擔保費率形成,區金融辦授權金融街管理公司每個工作日通過公共信息平臺發佈金融街融資擔保公司上一工作日市場平均費率。 第十八條 金融街融資擔保公司每個工作日18:00前將當日各筆新增擔保業務的金額、期限、費率等信息輸入區金融辦指定的系統,系統通過設定程序采用加權平均法計算出該交易日的平均費率,於第二日上午8:30公佈。 第十九條 金融街融資擔保公司要對上報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要安排專人負責信息實時報送,對違反規定的融資擔保公司區金融辦可采取通報批評、責令整改等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
2013年12月16日星期一
廣州民間金融街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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