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6日星期四

株洲市對引進人才和新就業大學畢業生實施住房公積金貸款優惠政策的暫行辦法

株洲市對引進人才和新就業大學畢業生實施住房公積金貸款優惠政策的暫行辦法

株洲市對引進人才和新就業大學畢業生實施住房公積金貸款優惠政策的暫行辦法


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優化招才引智環境,服務“四個株洲”建設,支持高層次人才和新就業大學畢業生解決自住住房問題,特制定本辦法。

一、對象范圍

1.全日制本科學歷畢業生;

2.全日制碩士學位以上研究生;

3.部隊轉業軍人;

4.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高級技師人員;

5.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公開招聘引進的各類緊缺急需人才;

6.碩士以上學位的留學歸國人員;

7.國傢“百千萬人才工程”、湖南省“新世紀121人才工程”人員;

8.國傢級、省級有突出貢獻的專傢;

9.享受國傢、省、市級政府特殊津貼人員;

10.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且項目資金規模在五千萬以上(含)的產權所有人。

二、優惠政策

1.凡符合上述對象范圍第1項人員首次購買自住住房的,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並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六個月後,即可申請公積金住房貸款。

2.凡符合上述對象范圍第2-10項人員首次購買自住住房的,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並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個月後,即可申請公積金住房貸款。

3.凡符合上述對象范圍第6-10項人員在我市購買自住房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在不超過貸款額度上限和貸款最長期限前提下,一般不得超過自貸款發放之日到國傢法定離退休年齡的年限,不受購房面積的限制。

三、業務辦理

    符合上述優惠政策對象范圍的人才辦理各項公積金業務,在符合所辦業務所需全部條件並資料齊全的前提下,應補充提供以下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1.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的畢業生、留學歸國人員需提供畢業證和學位證;

2.部隊轉業軍人需提供軍轉證和單位證明;

3.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高級技師人員需提供相應的國傢職業資格證書和單位證明;

4.凡符合上述對象范圍第5項及第7-10項特殊貢獻人才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復印件及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證明。

四、保障措施

1.積極建立制度。我市用人單位在錄用或招聘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時,必須在辦理錄用手續或簽訂招聘勞動合同之日起一個月內,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其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用人單位,或用人單位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但尚未為上述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必須在2011年11月30日前為上述人員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多措並舉引導。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把上述人員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評選人才工作示范點和人才工作先進單位的重要依據之一;各用人單位要把為上述人員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納入雙方簽訂的人事、勞動合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把為上述人員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納入人事、勞動合同格式文本。

3.加強監督檢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部門應依法加強監督和檢查。對經上門動員、檢查後仍拒不執行的用人單位,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開展行政執法。

五、其他事項

1.本辦法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2.本辦法從公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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