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7日星期二

車貸還清瞭 擔保公司和7000元保證金人間蒸發

車貸還清瞭 擔保公司和7000元保證金人間蒸發

車貸還清瞭 擔保公司和7000元保證金人間蒸發


“我當初交的保險金找誰要呢?”原來消費者蘇先生找到一傢擔保公司貸款買車,除瞭手續費外他又額外交瞭7000元保證金。可待他將車貸還清後,這傢擔保公司卻早已人去樓空,7000元的保證金也無處可尋。

據記者瞭解,2009年7月份,蘇先生想買一輛傢用轎車,因為資金短缺,需要貸款。經某擔保公司擔保在銀行貸瞭款,期限為3年。當初貸款的時候除瞭交付瞭正常的擔保費用之外,擔保公司還讓他交瞭一筆7000元保證金,給瞭一張有擔保公司印章的“專用收款收據”。在其後還款的時候,並沒有發生任何事情,蘇先生也按時還款。今年還清貸款,蘇先生滿以為可以把保證金拿回來,但多次打電話總是無人接聽,後來經多方查找,才知道該擔保公司已經人去樓空。蘇先生悶瞭一肚子的火,到甘井子區消協投訴該擔保公司。

甘井子區消協稱,類似於蘇先生這樣的投訴最近接到瞭2起。當消費者還清貸款後,擔保合同隨著借款合同的終止而終止,其擔保風險自然不再存在,所收的保證金理應退還。在這一案例中,由於消費者目前找不到擔保公司,依據《消費者協會受理消費者投訴工作導則》第十七條第(二)款:“沒有真實的訴求或者沒有真實準確的被訴方”之規定,消協對此無法受理。

消協認為,借貸雙方簽訂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有些條款在合同中沒有寫清或註明,隻是口頭約定在法律上是不能承認的。上述的案例中,如果擔保公司沒有在合同中對“保證金”進行約定,消費者隻能訴諸於法律等手段解決。

甘井子區消協提醒廣大消費者,擔保公司為降低擔保風險收取一定的保證金,雖然在相關法律中沒有被明確禁止,但消費者還是不要隨意交諸如“保證金”、“抵押金”等。對於合同條款要看清楚。消費者應當仔細審查合同內容,對於不明白的或者有異議的條款,必須當場提出要求銷售者解釋或者修改。在選取擔保公司的時候要慎重。除自由選擇保險公司外,還應選擇規模大、信譽好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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