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擔保也有時效性 債權人要求擔保人還錢遭敗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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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向債務人討回借款無果,將擔保人告上法庭要求其還款。近日,南匯區法院審理瞭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後認為,借款的擔保已過時效,一審判決對債權人丁女士要求擔保人徐先生支付欠款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 2006年7月21日,借款人張先生向丁女士借款65萬元,徐先生作為擔保人保證。借款到期後,張先生未向丁女士還款,丁女士即向徐先生催討,徐先生歸還瞭其中的12萬元,餘款至今未還。現丁女士起訴要求徐先生支付欠款本金53萬元及違約金等。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的主債務履行屆滿日為2006年8月21日,保證期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現丁女士在保證期間內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故作為保證人的徐先生可免除保證責任。據此,丁女士要求徐先生承擔保證責任的訴求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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