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2日星期日

債中債 誰借走我的錢

債中債 誰借走我的錢

債中債 誰借走我的錢


小賴和小於是好朋友。為瞭幫助小於經商,小賴以自己的房產作為抵押擔保,向銀行貸款50萬,再轉借給小於。可貸款的期限到瞭,小於卻無法如期還錢給小賴。迫於無奈,小於、小賴又找小陳借款43萬,要求小陳把錢打入小賴的銀行賬戶,並自願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事後小賴並沒有如期還款給小陳。為此,小陳把小賴和小於告上法庭。
當時是小於和小賴一起找小陳借款,錢打到小賴賬戶上,那麼這筆錢到底算是誰借的呢?
法院受理後,根據小陳提供銀行卡取款業務回單等證據,證明收款43萬的人是小賴。所以,法院根據合同相對性的原則,判決小賴在期限內應還清43萬元,小於則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借貸關系復雜,誰收瞭我的還款
無獨有偶,除瞭朋友間的復雜借貸關系,親戚之間也存在同樣的問題。
林某由於做生意缺資金,通過親戚林某聰介紹,向林某鈞借款10萬元,月息1.1%.面對利息誘惑,林某鈞毫不猶豫地把錢借給林某。借錢容易討錢難,當林某鈞自己需要用錢時,林某卻以各種理由拖欠。
林某稱,他先後向林某聰轉瞭32萬元。其中10萬作為本金,2萬作為利息,都是還給林某鈞的。作為第三人,林某聰說他與林某和林某鈞的借貸無關,那32萬是林某之前欠他的錢。
林某說,自己還瞭錢,卻沒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他的說法。根據他寫的借條,法院判決林某應如期還給林某鈞10萬元。而他轉給林某聰的錢,屬於其他借貸糾紛。
本息混淆不清,到底被借走多少錢
弄清借錢的人是誰之後,他借走多少錢,你心知肚明嗎?吳某向陳某借款,陳某隨即轉賬給吳某17.8萬元。兩個月後,吳某再次向陳某借款10萬元並出具借條,期限兩個月。此後,吳某再次向陳某借款10萬元並出具借條,期限兩個月。三筆借款到期後,吳某未還清。陳某訴至法院,要求吳某償還借款本息。吳某認為第一筆借款是20萬元口頭約定利息11%.其兩個月後出具的借條是前面借款還款後的結算憑證,不是借款。第二次借款10萬元,已經先行扣掉當月利息2.2萬元(即本金的11%),隻轉賬7.8萬元。“慷慨”的陳某第三次又借給吳某10萬,同樣預先扣除利息1.1萬元後,轉給吳某8.9萬元。
如此錯綜復雜,吳某到底欠陳某多少錢?上海法院根據舉證規則認定,三次借款總數為37.8萬元。這才是吳某向陳某借款的具體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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