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7日星期五

江陰首名公民訴訟代理人被司法拘留

江陰首名公民訴訟代理人被司法拘留

江陰首名公民訴訟代理人被司法拘留


     昨日,記者從市人民法院瞭解到,公民訴訟代理人陳某明知當事人提供的是假證,仍幫助當事人作為重要證據向法院提供,並在庭審時作虛假陳述,嚴重妨礙民事審判活動,被法院司法拘留。據悉,這是我市首起公民訴訟代理人因妨礙民事訴訟被司法拘留的案件。
        據瞭解,去年89月間,被告人鄧某先後分3次向原告湯某借款共計18萬元。同年10月底,湯某向鄧某催要借款未果後,以18萬元借款利息的名義,要求鄧某在其制作的填空式借條上簽名,言明再次向湯某借款10萬元。今年1月,湯某與鄧某簽訂一份廠房抵押協議,雙方經結算後確認全部借款本息共計47萬元,鄧某在湯某要求下又在填空式借條上簽瞭名,但鄧某並沒有收回此前28萬元的借條。
         今年7月,因催要欠款不得,湯某起訴至法院,將5張填空式借條作為重要證據遞交法庭,要求鄧某償還借款75萬元,並承擔案件訴訟費。在起訴前,湯某委托公民訴訟代理人陳某為其訴訟代理人,並將鄧某實際欠款情況告訴瞭陳某。陳某以公民身份擔任湯某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時,明知湯某提供的是虛假證據,仍作為重要證據提交給法庭。在該案庭審時,陳某在明知實際借款遠低於借條所載金額的情況下,仍然作瞭借款本息達75萬元的虛假陳述,嚴重妨礙瞭法院審判活動,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對陳某處以司法拘留15日的處罰。
據承辦法官介紹,所謂公民訴訟代理,是指在我國的司法訴訟程序中,非法律職業(主要是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的普通公民擔任訴訟當事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辯護人)並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利參與法庭訴訟的一種活動。法官提醒市民,在打官司時,應請正規律師,這些打著公民訴訟代理人旗號的“土律師”,往往會以“疏通關系”為名向當事人亂收費,不僅造成當事人的損失,還會讓當事人對司法環境形成誤解,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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