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2日星期日

“典當”有風險 雙方需留意

“典當”有風險 雙方需留意

“典當”有風險 雙方需留意


所謂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並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近年來,隨著金融市場體系的逐漸健全,典當交易日趨發達。與銀行貸款相比,典當門檻相對較低且手續靈活便捷,越來越多的百姓與商傢往往選擇以典當方式解決一時資金困難。 

由於我國典當行業尚處在發展時期,隨著典當交易的不斷增長,典當行與當戶之間圍繞典當交易的民事糾紛也時有發生。目前,我國調整典當交易的唯一規范性文件,系於200541日經商務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公安部同意施行的《典當管理辦法》。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通過對所審理各類典當糾紛的案情展開研究與分析,發現目前典當交易中存在四方面法律風險需要提醒典當行與當戶雙方留意。 

風險一:典當文件名目多 

案例:吳女士辦理典當的過程中,典當公司既向吳女士出具一份當票,又與吳女士簽訂一份借款合同。然而,當票與借款合同在費用和利息收取方面的約定並不一致。此後,因吳女士未能按期還當,典當公司便將吳女士訴至法院。訴訟中,典當公司主張以借款合同為準,吳女士則主張按當票內容履行。最終,法院判決支持瞭吳女士的訴訟主張。 

法官解析:實踐中,圍繞典當交易同時產生的法律文件主要有三類,即借款合同、擔保合同以及當票。其中,借款合同通常規定當金數額、利息及綜合費用計算方式、還款期限與違約責任等內容。擔保合同主要對當物、擔保方式、擔保范圍做出約定。當票則記載有當金、當物和當期等內容。三份文件的記載內容理應相互一致,但實踐中往往會發生三類法律文件的記載內容互相矛盾,這時應以何種文件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內容的依據,成為引發訴訟的主要原因。 

法官認為,從規范行業行為和保障交易安全考慮,應嚴格將典當行與當戶間的權利義務內容限於當票明確記載之內容,即應將當票本身作為合同。如借款合同或者擔保合同約定內容與當票不符的,當事人不應以典當關系為基礎提出權利主張。 

風險二:當金縮水有說法 

案例:某貿易公司辦理典當時,典當公司所出具當票中記載當金數額為60萬元。然而,貿易公司實際收到的當金數額隻有55萬元。之後,因貿易公司未按時還當,典當公司將貿易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歸還60萬元當金。在庭審過程中,貿易公司對當金數額提出異議,隻同意歸還實際收到的當金55萬元。對此,典當公司認為當金數額並沒有發生變化,隻是付款時預扣瞭部分綜合費用和利息,雙方對此有明確約定。最終,法院認為,典當公司無法證明5萬元哪些屬於綜合費用,哪些屬於利息。所以沒有支持典當公司的主張。 

法官解析:一般而言,當戶有權取得的當金數額,應以當票的記載內容為準。在當戶向典當行歸還當金時,還需依約支付綜合費用和相應利息。典當行出於維護自身利益的考慮,往往在實際支付當金時采取預扣綜合費用或利息的方式,因此,當戶實際從典當行取得的當金數額,時常少於當票中的記載數額。此種做法是否應予支持,當事人存在激烈爭議。 

法官認為,如果實付當金時預扣利息,則應類推適用合同法中有關借款預扣利息的規定,即預扣部分不再作為當金本金;如果實付當金時預扣綜合費用,相關規范文件中對此種做法並未予以禁止,因此允許當事人自行協商決定,當金本金的數額仍可以約定為準。 

風險三:當物收取需謹慎 

案例:孫先生以房產一套向典當公司要求典當,典當公司與孫先生辦理完畢房產抵押手續後,向孫先生提供瞭當金。孫先生所出當的房屋,實為夫妻共同財產,且其妻子並不知曉孫先生將該房屋典當,孫先生也未將房屋權屬情況明確告知典當公司。後孫先生的妻子以典當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起訴要求確認典當無效。法院經審理後沒有支持孫先生妻子的訴訟請求。 

法官解析:當戶向典當行提供當物,是典當行向當戶提供當金的前提條件。實踐中,如果當戶將其並不享有處分權的當物提供給典當行,則有可能招致第三方向典當行提出權利主張,典當行由此面臨一定的訴訟風險。因此,典當行在收取當物的同時,理應對當物的權屬狀況進行仔細審查。然而,一旦典當行所收取的當物本身發生權屬爭議,那麼典當交易的效力是否受到影響,該問題爭議頗多。 

法官認為,當戶對當物無權處分,將導致典當行錯誤收當,但典當合同的效力並不應受到影響。究其原因,錯誤收當並不損害當物所有權人的利益,隻是導致典當行的債權喪失瞭物的擔保,當戶依據當票所應負擔的債務范圍並未改變。 

風險四:典當超期何處去 

案例:個體工商戶徐某以自有車輛典當用於經營資金周轉。此後,由於經營不利,徐某無法在約定的當期內按期贖當,典當公司也沒有同意徐某延續當期。由於徐某此後長期仍未歸還當金,典當公司最終將徐某訴至法院,要求徐某歸還當金,並按約定標準支付歸還當金之前發生的全部利息和綜合費用。最終,法院沒有支持典當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解析:按照有關規定,典當期限由雙方約定,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後,如果當戶未能按期贖當或續當將導致絕當,典當行將有權通過處分當物收回當金和未付綜合費用、利息等。然而,實踐中也存在典當行在典當期限屆滿後,並不處分當物,而是繼續要求當戶清償當金並加收綜合費用和利息,此種行為是否應予肯定,相關爭議亟待解決。 

法官認為,絕當發生後,典當行通過處分當物,使當戶從業已無法負擔的債務中得以解脫。反之,如典當行不及時處分當物,而繼續要求當戶履行合同,實際上相當於擴大瞭當戶本應負擔的債務范圍,故不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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