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6日星期二

探訪北京中高檔餐館包房:最低消費動輒三五千

探訪北京中高檔餐館包房:最低消費動輒三五千

探訪北京中高檔餐館包房:最低消費動輒三五千


[導讀]包房“最低消費”在消費者中間是人人喊打,但是“最低消費”卻不像“過街老鼠”那樣失魂落魄,相反卻是大搖大擺,橫行在城市的餐飲業中。

探訪北京中高檔餐館包房——

“最低消費”該不該收

CFP供圖

現如今,餐飲行業一些包房收取各類“最低消費”已司空見慣,這種現象是否合理?“最低消費”到底該不該收?該收,有什麼依據?不該收,違反瞭什麼規定?

“最低消費”五花八門

●很多餐館包房的“最低消費”動輒三五千元,有的餐館則變相提價

3月26日晚上,筆者來到位於北京市朝陽區的一傢餐館,一進門服務員就提示“包房的‘最低消費’已經取消,隻是菜品價格略有不同”。筆者覺得挺劃算,就進入瞭包房用餐。

可到瞭包房,一看菜單,大傢的第一反應都是“這菜價提高得可不是一點點啊!”餐館領班趕緊出面“救火”:“現在我們旗下的所有餐館不僅取消瞭‘最低消費’,連服務費也取消瞭。每個包房都有專門的服務員提供服務,所以包房的菜價比大廳略貴一些。”

88元的臭鱖魚在包間裡變成瞭98元,12元一碗的熱幹面變成瞭16元,就連米飯也從2元一碗變成瞭3元。這麼一算,每道菜的提價幅度都在10%到30%之間。不僅如此,一些在大廳中可以點到的物美價廉的菜品,在包房的菜單上也沒瞭蹤影。“還不如以前多交10%的服務費呢。”大傢紛紛議論。

本來以為無“最低消費”的包房實在不大實惠,大傢也沒敢點酒水,就這樣一頓飯下來,雖然吃得和大廳裡差不多,但是卻多花瞭200多元。也許是在包房裡的抱怨引起瞭餐館服務人員的“警惕”,結賬時的消費小票上,餐館名稱被齊刷刷地撕掉瞭。手裡拿著這張“無頭”小票,筆者也隻能苦笑。

筆者的經歷絕不是個例,在餐飲業中,“最低消費”可謂是五花八門。

這幾天,筆者瞭解到,北京王府飯店JING餐廳,包房“最低消費”3000元,另收10%的服務費;以經營北京傢常菜為主的小王府日壇店,小包房“最低消費”2000元,大包房“最低消費”5000元,且不包含酒水消費……如今北京市的很多餐館,包房的“最低消費”動輒三五千元,讓不少消費者望而卻步。

餐館明碼標出包房的“最低消費”金額,消費者大不瞭去大廳用餐,或者幹脆換傢餐館,相比這樣的“明槍易躲”,筆者經歷的“暗箭”更是讓人心裡憋屈,有苦難言。

和親朋好友在餐館包房中聚餐,本來既有面子又盡興。但是由於各種各樣的“最低消費”,有面子變成瞭硬撐面子,盡興變成瞭掃興。消費者付出瞭更多的費用,卻沒有吃到更好的飯菜、得到更優質的服務。

現如今,包房“最低消費”在消費者中間是人人喊打,但是“最低消費”卻不像“過街老鼠”那樣失魂落魄,相反卻是大搖大擺,橫行在城市的餐飲業中。

各方觀點眾說紛紜

●商傢:不設“最低消費”,難收回成本;專傢:損害瞭消費者權益

“最低消費”到底該不該收?商傢和專傢各執一詞。

商傢認為,一個包房投入上百萬,如不設“最低消費”,很難收回成本。

當被問及“最低消費”違反中央的政策精神,又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為什麼還要堅持設“最低消費”的問題時,商傢的態度很復雜:一方面,商傢大多表示不大清楚最近的政策,同時還頗有底氣地宣稱絕大多數餐館包房都設有“最低消費”,又不是獨我一傢;另一方面,商傢也大吐苦水,說包房菜品和服務質量都更好,投入更多,設置“最低消費”理所應當。

北京紫雲軒茶事餐館人員在接受電話咨詢時說:“我們整個餐館隻有一間包房,裝潢極好,環境極佳,不僅能吃上大廚研制的‘創意菜’,還能享受到多個服務員的服務,‘最低消費’5000元實在不算虧。”

北京梅府傢宴的說法則是,餐館的廚師都是高薪聘請,服務員也是清一色經過培訓的,一個包房的投入就過百萬。如果沒有“最低消費”,餐館恐怕就難以繼續經營下去瞭。

消費場所的“最低消費”到底合不合理、違不違法,在學術界有不同看法。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會長劉俊海的觀點很明確,“即便餐館在店堂告示,明示消費者有關‘最低消費’的信息,這種行為也違犯瞭合同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且違背商業倫理。‘最低消費’條款屬於合同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禁止的‘霸王條款’(顯失公平的格式條款),是無效合同條款。”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在劉俊海看來,“最低消費”也損害瞭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消費者吃多少飯,交多少錢,天經地義。但是,按照最低消費條款,即使消費者吃不瞭最低消費金額的飯,也要繳納最低消費金額,這屬於掠奪消費者財富的行為。同時,這與黨中央倡導節約、反對浪費的方針政策更是背道而馳。

專門研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柳經緯將“最低消費”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分為兩方面:一方面是經營者未事先告知消費者“最低消費”,在收費時卻按“最低消費”標準強制收取,這屬於不公平交易;為滿足“最低消費”金額,強制要求消費者增加本不需要的消費,這屬於強制交易。另一方面,雖然經營者告知瞭消費者有“最低消費”,但是“最低消費”價格奇高,讓消費者望而卻步,這如同出租車拒載,同樣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侵害。

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理事姚海放則認為,不能一概而論,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角度來看,應當區分三種不同情況:

如果隻是部分餐飲企業設置“最低消費”條款,消費者有選擇其他餐飲企業進行消費的自由,這種情形不會損害企業間的競爭,也不會損害消費者權益;如果“最低消費”條款成為餐飲行業的普遍做法,這就直接損害瞭消費者權益;更進一步,如果設定“最低消費”成為餐飲行業的行業標準,就不僅是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損害,更有可能存在行業協會壟斷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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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該如何維權

●或向消協投訴,或向工商部門舉報,或向法院起訴,保留好相關證據

姚海放認為,如果從市場規制的角度考察,對餐飲企業設置“最低消費”行為的處罰主要應由工商局來執行。但目前,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並未直接對侵犯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行為設置行政處罰。

對此,劉俊海建議政府執法部門應充分運用法律賦予的行政指導、行政調查、行政處罰與行政和解等法律職責,旗幟鮮明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責令其暫停營業、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予以罰款,甚至吊銷其行政許可或營業執照。

“對於執迷不悟的商傢而言,行政指導是教育,行政處罰也是刻骨銘心的教育。當然,信譽制裁也很重要。執法部門把失信企業納入黑名單,也要把善待消費者、告別‘最低消費’的商傢列入紅名單。”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社會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喬新生特別強調,對於餐飲行業中形形色色的“最低消費”,不僅需要國傢出臺相關政策法規進行處罰遏制,消費者本身也應當強化維權意識,根據不同的情況采取不同的措施,自發進行抵制。

面對餐館包房的“最低消費”,姚海放支招:消費者可以“用腳投票”——或選擇在大廳就餐或到沒有“最低消費”的餐館就餐,避免助長此類餐館的行為;或與餐館進行協調,聲明“最低消費”條款屬於霸王條款而無效,消費者有權按照實際消費情況來支付費用;或向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投訴,或向工商主管部門舉報,請求對糾紛進行處理。

當然,最終消費者還可以選擇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確認該霸王條款無效,並責令商傢返還額外收取的餐費。但消費者應當註意保留好相關證據。

對於投訴,喬新生指出,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價格主管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及行業主管機關實行的是事後監管,在通常情況下不可能到現場及時處理,結果導致消費者的投訴成本巨大,許多消費者寧可忍氣吞聲,也不願向行政主管部門投訴。這是我國未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需要解決的問題。(王比學 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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