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擔保公司的戰略模式現狀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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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公司在國內的發展狀況 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實踐起步於1992年,商業性擔保公司的出現距今也已有十年時間。在各種擔保活動中,以商業擔保業務運作的市場化和商業化程度最高,但就整體而言,擔保公司仍然處於微利和發展狀態,並沒有找到一致認同的良好模式。 主要原因是擔保公司單一的擔保收入收益太低:按規定,擔保機構收取的擔保費用,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50%。以年息5.31%,放大倍數5倍計算,擔保公司每年的擔保收入僅有資本金的13.3%,註冊資金5000萬的擔保公司每年保費收入僅有665萬,再扣除掉運營成本、稅費等開支,也就所剩無幾瞭。考慮到風險因素,諸多筆款項中有一項出現風險,本年度也就基本顆粒無收瞭。因此,以擔保費作為主要收入來源的擔保公司,基本註定瞭難以得到長足發展,而必須與銀行合、投資公司、風險投資公司和會計事務所合作,建立戰略聯盟關系,放大其投資擔保收益。 擔保公司在國內尚屬起步階段,運營思路、經營手法、人才儲備等各方面都在摸索前進。國傢經貿委規定的放大倍數為5~10倍,但實際運營中,這個倍數彈性會很大。盡快形成行業研究核心優勢、經營業績良好的擔保公司資金可以交叉放大,倍數可能會達到數十倍。但在實踐中,如果經營狀況較差、無業績記錄的擔保公司有可能根本無法獲得銀行授信,隻能以自有資金運營,無法發揮擔保公司應有的作用,這是一些比較小的、缺乏戰略思維的一些擔保公司的現狀,完全沒有政府財政背景和銀行背景的擔保公司目前舉步為艱也就不足為奇瞭。 因此,商業性擔保公司就必須在經營思路上有所發展、有所創造、有所突破。本人認為建立戰略聯盟是擔保公司的惟一出路。 由於投資公司和擔保公司是“孿生兄弟”,所以許多投資公司的職能和要求會在保公司中體現,也就是說擔保公司會按投資公司的方式運行。 投資公司與擔保公司戰略合作模式探析 投資公司與擔保公司如果需要得到雙贏的局面,應該采取如下合作模式: 擔保公司根據投資偏好,選擇合適的投資公司,或者說是風險投資公司作為合作夥伴,雙方在投資領域及長遠規劃方面達成共識;風險投資公司組織人力對欲投資行業的行業背景、市場前景、技術現狀、管理能力、當前發展狀況和相應政策法規等進行集中研究,並選擇合適的企業投資,切入該行業。首先,投資公司對項目進行立項式的審查,然後提交擔保公司進行風險評估,通過後依靠擔保公司在銀行的授信獲取款項,發放給企業。需要註意的是,發放款項前,由擔保公司、投資公司、企業達成三方協議,所獲款項需以股份方式投入企業,同時要求企業以有限的固定資產以及無形資產(專利、著作權、非專利技術等知識產權)質/抵押給公司作為反擔保,必要時可同時要求企業法人代表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作為反擔保。更關鍵的一點:投資公司必須深度介入企業的日常運營中去瞭解企業的營運情況。 判斷一個公司是否有投資價值、或者進行擔保的標準有: 1)是否有規范健全的財務制度; 2)是否有一支優秀的管理團隊; 3)是否有切實可行的發展規劃、戰略和完整的商業計劃書; 4)是否有技術領先、市場前景廣闊的產品,現有產品的市場份額是多少? 5)以往的現金流向。 針對以上各點,首先,所投資企業的財務總監一般由投資公司的財務人員擔任,以隨時監控企業的經營狀況,資金流向和日產收支;其次,在戰略規劃、人力資源、技術、管理等諸多方面,投資公司應予以積極輔導,全力配合。雙方共同努力,迅速發展,達到雙贏的目的。而退出方式則是在企業運營達到穩定階段後,采取股權回購或股權轉讓的方式收回投資;若認為所投資企業符合戰略投資的標準,或可根據具體情況連續追加投資,打造完整產業鏈,最終達到上市的目的。此種情況下,擔保公司除擔保費用外,還可享受資金增殖帶來的額外收益;投資公司可獲取遠遠超出自營的資金額度,根據自己對行業深刻的理解和精到的把握,按照自己的思路進行規模投資乃至產業投資;企業除得到急需的資金外,還可得到投資公司在人力資源、技術、管理等諸多方面的指導。 ????? 中小企業戰略聯盟的模式 為瞭更好地瞭解中小型戰略聯盟現階段的運營模式,我們摘錄山東省青島市中小企業聯盟“公約”供讀者參考: 青島市中小企業發展戰略聯盟由青島市經濟貿易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青島銀監局發起倡議,聯合全市各重點銀行、投資、擔保、典當、拍賣、民間借貸、信用評估、法律事務等機構及部分中小企業共同組建。總體目標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推進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 1.加入條件 所有申請加入聯盟的單位,須認同《聯盟宣言》,並定期向聯盟秘書處提供中小企業融資服務數據信息,並具備以下條件: (1)銀行方面:每年為中小企業新增貸款5億元以上;有專門辦理中小企業貸款業務的機構和人員;與兩傢以上擔保公司簽訂合作協議。 (2)創業投資公司:註冊資本1億元以上;已開展中小企業創業投資業務; (3)擔保公司:註冊資本5000萬元以上;已開展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業務;與兩傢以上銀行簽訂合作協議。 (4)民間借貸中介機構:註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有開展民間借貸中介業務的批準證書;每年為中小企業融資總額5000萬元以上,在同行業和中小企業中有良好信譽。 (5)信用評級機構:註冊資本1億元以上;中國人民銀行推薦;已在本市開展中小企業信用評級業務並得到四傢以上銀行的認可。 (6)其他融資服務機構:註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已開展中小企業融資服務業務;在同行業中有良好信譽。 (7)法律服務:註冊成立三年以上的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十五人以上;經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推薦,有良好的社會形象。 (8)中小企業: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傢產業政策;無不良信用記錄;未發生信貸業務的,須由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評信機構出具信用等級材料。 2.加入程序 (1)中小企業申請加入聯盟的,須提出書面申請,由各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轉交聯盟秘書處;其他業態(銀行、投資、擔保、典當、拍賣、民間借貸、信用評估、法律事務等)申請加入聯盟的,請直接與市經貿委中小企業發展局融資指導處聯系。 (2)由秘書處組織聯盟成員及行業主管部門對其條件和誠信度進行審查。 從以上我們可以看出,青島模式在於創新思路搭平臺,力促建立融資機構與中小企業之間的合作關系,即我們所說的聯盟關系。在這個聯盟內有由11傢銀行、1傢創業投資公司、7傢擔保公司、5傢典當行、1傢拍賣行、5傢民間借貸中介機構、1傢信用評級公司、1傢律師事務所,與通過信用審查的345傢中小企業聯手組建。 聯盟是由政府部門牽頭、銀行及其它融資服務機構與中小企業合作的服務平臺,有三個鮮明特點:一是將銀行、擔保、典當、拍賣、民間借貸、法律及評信中介機構匯聚在一起,將過去單一的銀企合作拓展為眾多融資機構共同為中小企業服務,不僅拓寬瞭融資渠道,而且推動瞭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提高瞭中小企業融資成功率。二是創建瞭一個自願加入、相互服務、誠信共贏、失信退出的服務機制。聯盟要求成員企業必須具有較高的信用度。任何成員有違法和失信行為,將退出聯盟,且公示其失信信息。三是由政府部門無償服務,不向會員收取會費。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問題的對策 擔保公司在運行過程中,會在內部建立在保項目的風險預警系統,這種管理方式是借助金融衍生市場的經驗而設置的,但是由於擔保公司本身並不熟悉風險管理,因此實際中收效甚微,但不表明運行活動中就不需要“風險警視”。 建立以中小企業為主要對象,以信用記錄、信用調查、信用評估、信用發佈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信用管理系統,強化中小企業信用觀念,嚴懲失信行為,以貸款銀行的貸款風險預警系統為基礎,對在保項目進行跟蹤監測,在動態中控制受保企業風險。現在中國人民銀行已經建立瞭“信用檔案”制度,擔保公司獨立的資信監管力量有限,效果不會太好,因此應該想辦法與人民銀行建立誠信信息互享的機制。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預警的主要方法是,建立以“不良資產比例、資產流動性比例、盈虧狀況、資本充足率、費率變動的狀況、擔保風險度的變化、內控完善程度以及市場風險水平”為核心的整套風險監測、預警指標體系,當然也應該包括高管的去職和聘用。 1.審查程序 中小企業審保償程序是:第一,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第二,銀行審查貸款要求,並將需要擔保的企業申報擔保機構。申請擔保的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登記註冊,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具有法人資格;在國有商業銀行或其他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中小企業;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註冊資本金,必須的經營資本金,合法經營,資信程度良好,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較高;資產負債比例合理,有連續的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並能按照規定提供有效可靠反擔保措施的中小企業;第三,按照企業所在區域考核其資信;第四,擔保機構進行綜合平衡,決定是否給予擔保、何種形式的擔保、擔保的比例。此程序是擔保機構最關鍵的步驟。一般而言,公司受理擔保項目後,即開展項目初審,初審主要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項目基本情況、項目及後續產品的技術分析、企業財務狀況、市場預測及銷售分析、企業資金及還款來源、安全保證措施、基本風險度評估、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以及結論。初審過程中若發現企業出具虛假資料、重大經濟決策失誤、違法亂紀問題,或者因企業主動要求撤回擔保申請時,可終止初審;若企業要求暫緩處理或不能提供某些重要資料等,可暫緩進行初審;第五,擔保機構與貸款銀行簽訂保證合同;第六,承擔擔保責任。 2.實行擔保業務內部稽核制度 英國A.H.Millichamp認為,內部稽核可以定義為:“企業內部為企業服務的,對控制系統和經營質量進行獨立評估的一項功能。它客觀地檢查、評估和報告內部控制是否足夠,以確保資源得到有效、適當、經濟和高效的使用”。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稽核的范圍,具體包括以下方面: ⑴財務和經營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以及這類信息的辨別、衡量、分類和報告方法; ⑵對經營和報告有重大影響之政策、計劃、措施、法律和規定的各項保障制度,並判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是否遵守; ⑶保護資產的辦法,如有可能證明這些資產的存在; ⑷評估資源使用的經濟性和效益性; ⑸操作或程序是否與計劃吻合,並確定其結果是否與原定目標一致。 4、采用反擔保措施 一是要求受保企業提供反擔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4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的方式既可以是債務人自己擔保,也可以是其他人擔保,反擔保人必須是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法人和組織。企業法人包括國有企業法人、集體所有制法人、三資企業法人和私營企業法人以及其他形式的股份制企業法人均以國傢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或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擔保責任,凡具備法人資格的聯營組織,應以該企業經營管理的或所有的財產承擔保證責任;由部分聯營合同當事人同意而以聯營企業法人名義作為保證人的,應先由聯營法人承擔保證責任,再由同意保證的聯營合同當事人賠償其他聯營者因此遭受的損失。凡具備法人資格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反擔保人,以其所有的、允許流通或轉讓的財產承擔保證責任。 二是要受保企業提供反擔保物。在設定反擔保物時,應首先以存單及其他有價證券作質押。然後再以企業的廠房、機器設備作抵押。質押作為中小企業擔保機構要求被擔保方作為債務的反擔保的一種方式,對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交易安全和債權實現,穩定社會經濟秩序具有重要意義。質物必須具有交換價值,並且具有可讓與性。質物之所以作為質押法律關系的標的物,擔保債權的實現,滿足債權人的利益,就是因為質物具有交換價值,能夠在市場中交易,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即可從質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三是第三方提供擔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 總結 從青島經驗來看,全國各地沒有建立聯盟關系的擔保公司,進而是風險投資的經營狀態普遍不及零散的運營的公司,正因為如此,我們詳細介紹青島模式的用意在於佐證擔保、風險投資、銀行、資信評估和中小企業需要在一個“適當的環境”中運行,隻有在這種運行機制下,才能獲得良好的社會效果和經濟效果。 統計顯示,2006年,聯盟內各融資服務機構為12737傢中小企業融資總額719.97億元,其中為267傢聯盟成員企業融資39.51億元。到今年第一季度末,聯盟內各融資服務機構為13123傢中小企業融資餘額為782.88億元,其中為269傢聯盟成員企業的融資餘額為40.42億元。 因此,我們認為單獨討論擔保公司意義不大,這是因為單純的擔保公司運行風險大,效益低,信息混亂,而中小企業發展戰略聯盟是由一個地區內各參與組織的銀行、投資、擔保、典當、拍賣、民間借貸、信用評估、法律事務等機構及部分中小企業聯合組建的戰略聯盟,它們實際相當與一個新型的行業“公會”組織,隻不過這個組織以互惠聯盟的方式存在和開展業務,這種“市場紐帶”被實踐證明是有效的。 在聯盟成立後,通過政府、創業投資、擔保、典當、律師事務所、銀行和風險投資“聯合參與”的模式,較大改善瞭市中小企業融資環境,拓展瞭中小企業融資渠道,有力促進瞭中小企業的經濟發展。可以說“青島模式”的良好運行機制標志著我市中小企業融資瓶頸得到瞭一定程度上的突破。我們期望風險投資、擔保公司、銀行和中小企業以聯盟的方式開展業務,這既符合公司治理的要求和國傢法規,同時保障瞭聯盟創造的業內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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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8日星期四
投資擔保公司的戰略模式現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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