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9日星期四

融資租賃漸熱 典當能“取經”嗎

融資租賃漸熱 典當能“取經”嗎

融資租賃漸熱 典當能“取經”嗎


 如今,融資租賃作為一種特殊的信用形式,已成為集“融物”與“融資”於一體的新型融資手段。通俗地講,融資租賃相當於“借雞下蛋、賣蛋買雞”,也就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要求向供貨方購買租賃物件,承租人通過分期付款支付租金,租賃結束後將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被稱為“第二大金融工具”。

  有分析人士指出,融資租賃行業在中國市場的發展還遠未飽和,近年來其市場發展前景很大。融資租賃是如何“取悅”中小企業的,這當中又有沒有什麼好的經驗值得典當行借鑒呢?

融資租賃發展迅猛

  記者瞭解到,隨著工商銀行、建設銀行、招商銀行、交通銀行和民生銀行5傢新組建的金融租賃公司正式投入運營,以及一大批新的融資租賃企業先後開展業務,中國融資租賃業務正在進入快速發展的新時期。有關統計數據顯示,2008年,全國融資租賃業務完成總量約為1550億元,專傢認為,2009年這一數字預計將翻一番,超過3500億元。

  據悉,銀行介入的好處在於,當傳統信貸業務無法滿足企業融資需求時,銀行可與企業協商,可按市場價值的一定比例買下企業的設備或廠房,再將設備或廠房返租給企業使用,並分期收取購置設備款、貸款利息和管理費用。

  對於缺少資金購買機器設備的企業,銀行可采用直接租賃的方式,在企業與出售人簽訂好購貨合同後,由銀行出資購買指定設備出租給企業使用。租賃期間,設備的維護、保養及保險費用均由企業承擔。購置設備的價款、資金利息及管理費用,由企業以租金的形式按期支付給出資銀行。待租賃關系解除,銀行可把設備續租或變賣給企業。

  當租賃期滿,銀企雙方可協商按續租、估價變賣的方式處置設備或廠房。這樣,既為企業提供流動資金,又不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如果企業破產,銀行可以直接收回或者變賣租賃資產,在增加獲利機會的同時降低投資損失。

優勢表現在哪兒

  “當前,很多中小企業因受自身管理水平低下、技術裝備落後、創新能力不強、自有資金不足、抵押擔保困難、抗風險能力弱等因素的影響,難以達到銀行業信貸準入條件,從而陷入‘融資難’的困境。”上海某融資租賃公司的有關負責人說。他同時認為,目前的實際情況是,在更新生產設備和技術、擴大再生產規模的雙重壓力下,這些中小企業一方面既需要“融物”來滿足更新生產設備的需求;另一方面,他們又需要“融資”滿足再生產流動資金的需求。

  記者獲悉,中小企業財務不規范,信息不透明;中小企業抵押不足、風險高;給中小企業貸款成本高、回報低,是中小企業融資時面臨的三大難題。

  “針對這些難題,融資租賃出租方主要考察項目在於現金流量是否充足,而不是企業的綜合效益,因而對承租企業的資信和項目的擔保要求不是很高,審批程序簡單。此外,融資租賃屬於表外融資,不體現在企業財務報表的負債項目中,不影響企業的資信狀況,“這對需要多渠道融資的中小企業來說是非常有利的。”業內人士告訴中國商報記者。

典當能否效仿

  同樣是作為融資機構的典當行,對其而言,銀企雙方的這種租賃模式有無可以借鑒之處,效仿的可行性大嗎?

  北京典當行業協會會長郭金山在接受采訪時表示,融資租賃和典當分屬於不同領域。目前,典當業內對於銀企之間這種租賃的模式也較少關註,基本上也不願意嘗試,因為回報率太低。而典當行本身就是快速、靈活的行業,由於自身不能吸納資金,必然要求資金的回籠和回報也是迅速的。如果做這樣的融資租賃,比方說,企業需要一條船作為生產設備,典當行出資購買租給企業,這樣算下來,典當行得需要多長時間才能收回成本,看到成效?這不符合典當的特性,沒有現實操作性。

對此觀點,湖北楚華典當研究所有關負責人則表達瞭不同的看法。他認為,如果典當行做融資租賃,租別人的廠房和設備,當中暴露出兩個問題:一是設備屬於動產,按照《典當管理辦法》的規定,動產不能抵押,隻能質押,但既是融資租賃,機械設備又不能作為當物拿到典當行,這就產生瞭一個沖突,目前來看無法解決。二是房產屬於不動產可以抵押,典當行事先應該怎麼做,才能在萬一形成絕當後擁有該不動產的處理權。有個方式可以用來參考,由出租人把房產的所有權、使用權轉讓給客戶,即租賃方,再由客戶拿著轉讓合同來典當並出具承諾書,這樣做的好處在於出現絕當後,按照《擔保法》相關要求,典當行作為第三方就擁有房屋的處置權。由此該負責人建議,類似於上述銀企之間的融資租賃業務,有一部分,例如廠房的融資租賃典當行是可以效仿並操作的。涉及不瞭的部分主要在動產,特別是有的典當行為瞭爭取客戶,實行動產抵押的做法,往往會適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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