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與民間借貸的區別及其相關風險防范 |
|
隨著民間借貸市場的日益活躍,典當業務中發生的法律糾紛中,存在有的典當行沒有嚴格按照《典當管理辦法》及有關的規范操作,導致人民法院在典當借貸糾紛判決中隻維持民間借貸的本金及符合國傢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利息的案例日益增加,防范典當行在典當業務中典當業務民間借貸化的風險,避免典當業務在法院判決中按民間借貸判決而導致的息費損失,使典當企業經營收益最大化。現將典當借貸與民間借貸進行比較,並從以下四方面提出防范典當業務民間借貸化的法律風險。 典當與民間借貸的法律界定: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並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隻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典當與民間借貸的本質區別與典當民間借貸化的風險防范: (一)典當與民間借貸都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典當業務是典當行與當戶雙方通過簽訂書面的典當借款合同、典當抵質押合同、辦理瞭有關抵質押登記手續並開具瞭當票而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民間借貸是借貸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貸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在實踐中出現的有些典當行的信用貸款,即隻簽訂瞭典當借款合同沒有辦理抵質押手續、沒有開具當票的行為,在法院審判的案例中往往都會作為民間借貸而判決,即隻支持返還本金和支付借款期間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但無論是典當還是民間借貸的債權債務關系都是我國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關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護,但典當行的信用貸款行為是違反典當管理辦法的。 (一)當票是典當行與當戶之間的借貸契約,是典當行向當戶支付當金的付款憑證。典當行和當戶就當票以外事項進行約定的,應當補充訂立書面合同,但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典當管理辦法的規定。民間借貸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約行為。借貸雙方是否形成借貸關系以及借貸數額、借貸標的、借貸期限等取決於借貸雙方的書面或口頭協議。隻要協議內容合法,都是允許的,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典當業務與民間借貸的區別還在於是否開具瞭當票,同時典當行與當戶之間當票以外進行約定的,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民間借貸的條件相對寬松,隻要內容合法就受法律保護。在典當業務操作實踐中,由於部分典當行避免業務超比例導致違規,或有的當戶與典當行的實際控制人關系密切,往往采取隻簽訂典當借款合同並辦理瞭抵質押手續而不開具當票的情形發生,一旦發生經濟糾紛,訟至法院,絕大多數情形下,法院都會按民間借貸來裁定。 (二)典當借貸關系成立的前提是辦理瞭典當的抵質押手續,支付瞭當金並開具瞭當票。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貸物的實際支付。典當和民間借貸是否形成借貸關系,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當金或貨幣交付給借款人,這樣借貸關系才算正式成立。值得註意的是,實踐典當業務操作中,存在前扣息費的情況,一旦發生經濟糾紛,當戶往往都會主張實際收到的當金本金與典當合同約定的當金本金不符,當戶一般都會主張按實際收到的當金本金作為計算依據(即典當合同約定的當金本金減去前扣息費的金額),法院一般情況下,都會采納當戶的主張,導致典當行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 (四)典當一般都是有償行為,對於動產、財產權利、房地產典當業務的利息、綜合費在《典當管理辦法》中都有明確的最高限規定。典當當金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銀行機構6個月期法定貸款利率及典當期限折算後執行;典當綜合費用包括各種服務及管理費用:動產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42‰;房地產抵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7‰;財產權利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4‰。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是否有償由借貸雙方約定。隻有事先在書面或口頭協議中約定有償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在典當業務實踐中,存在典當行在典當借款合同沒把利息和綜合費分開,導致超過有關法律法規和辦法規定的上限,會導致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的現象發生,因此,我們業務操作中一定要慎重對待。典當行也會遇到處理絕當品後當戶隻能償還本金,無能力償還息費的現象,這種情況是有償行為的特例,不能視同為無償行為。 (作者系北京京盛典當行總經理 王賢軍)
|
2014年5月8日星期四
典當與民間借貸的區別及其相關風險防范
訂閱:
發佈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