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6日星期一

北京非當事人可向民政部門提見義勇為線索-見義勇為

北京非當事人可向民政部門提見義勇為線索|見義勇為

北京非當事人可向民政部門提見義勇為線索|見義勇為


  上午,北京市政府發佈關於修改《〈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據悉,該決定已於2014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8月1日起施行。

  此次對《實施辦法》共作出四項修改,其中重要修改內容包括,細化瞭申報見義勇為行為時需要提交的材料,首次提出非當事人也可向民政部門提供見義勇為行為的線索。同時,本次修改取消瞭30個工作日的申報時限,而這一修改是源於北京市民遞交給市人大的一封建議信。

  重點修改市民給人大一封信取消30個工作日申報時限

  根據修改內容,申請確認見義勇為的,將原《實施辦法》中規定的“應當提供有關線索或者證明材料”,細化為:應當向行為發生地的區、縣民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包括書面申請或者情況說明,包括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主要事實經過等;行為人、行為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處理違法犯罪、搶險救災等相關部門提供的證明或者受益人和證人提供的證明;以及其他可以證明事實的相關材料。

  修改內容還首次提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民政部門提供見義勇為行為的線索”,也就是說,申請見義勇為不再隻是由當事人自行申報,其他“路人”也可以提供線索,民政部門需要按規定進行核實及認定。

  此外,修改對原《實施辦法》中規定的:申請見義勇為行為,“應當在行為發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行為發生地的區、縣民政部門提出”條款予以刪除。

  解讀

  取消30個工作日的申報時限,是《北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實施以來,本市首次根據市民建議對政府規章進行瞭審查,並最終作出修改。

  2007年10月,李樹行舍己救人挽救瞭兩名群眾生命,這起見義勇為事件到11月中旬才進行確認,卻因超過《實施辦法》規定的30個工作日申請時限,在申請認定時遭到瞭民政部門的拒絕。為此,李樹行向市人大“寄送”瞭建議對相關辦法規定進行審查的一封信。

  市人大常委會收到該建議後,根據《北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的規定,組織對《實施辦法》進行審查並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市人大認為,“30個工作日”申請時限雖然是行政機關為履行審查職責所作的時效規定,但從見義勇為人員和行政管理部門雙方權利義務的角度看,這一規定更有利於行政管理部門履行管理職責,而不利於對見義勇為人員的保護,沒有充分體現立法精神和實質。

  後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提出瞭審查意見:取消申報時限,便於對見義勇為人員進行獎勵和保護,建議市政府對《實施辦法》中相關條款提出的“30個工作日內”的規定予以廢止。

  最終,市政府采納瞭市人大的審查意見,對《實施辦法》作出瞭該項重要修改。

  其他修改表彰及獎勵辦法實行全市統一標準

  由於原《實施辦法》從2000年7月24日執行至今,其後國傢和本市出臺過其他相關政策,與原《實施辦法》有重復或不一致的地方,此次也進行瞭修改完善。

  本市市級和區、縣人民政府設立見義勇為基金,基金是由政府撥款的專項經費,各級財政部門應當予以保障,並列入財政預算。這一次修改將區、縣基金用途中用於“事業單位見義勇為人員的傷殘補助金”一條刪除。

  同時,將原《實施辦法》中的表彰和獎勵辦法刪除,明確為“按照相關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據瞭解,這正是由於本市去年10月已經發佈並實施瞭《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進行瞭細化,因此《實施辦法》中不再進行相關規定。

  此外,對見義勇為致殘人員的待遇,取消瞭原《實施辦法》中的評定方法,根據符合或不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兩種情況,依據《工傷保險條例》或《傷殘撫恤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落實相應待遇。

  解讀

  根據去年本市實施的《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對見義勇為人員實行全市統一的獎勵標準,即按見義勇為發生時上一年度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給予每人不低於該數額的一次性獎勵;對未評定為烈士因見義勇為死亡的人員,以市政府名義發放褒揚金,標準為見義勇為人員死亡時上一年度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見義勇為人員在教育、就業、住房、醫療等方面可享多項社會優待。本版文/記者陳斯

(原標題:“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實施辦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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