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5日星期一

無還款期限並非無限期使用

無還款期限並非無限期使用

無還款期限並非無限期使用


秦律師:
  200610月,表弟周某向我借二十萬元,並說好借的時間可能比較長,並出具瞭借條。因為我們關系特殊,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和利息。之後我工作調動去瞭武漢,一直沒有提還錢的事情,直到今年1月份,我才要求周某還錢。不料,周某拒絕還款,說沒有還款期限,他可以無限期的使用,而且其認為訴訟時效已過,到瞭法院也拿他沒轍。我聽後十分氣憤,請問周某的觀點是否有道理?張先生
  張先生:
  一般借款協議都會約定還款期限,而對於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公民之間的無息借貸,雙方對返還期限有約定的,一般應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借方應當根據出借人的請求及時返還;暫時無力返還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責令其分期返還。”所以,周某主張無還款期限,借款就無限期使用的觀點沒有依據,你可以隨時要求周某履行。關於訴訟時效的問題,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年的訴訟時效應從你知道或應當知道權益受到侵害時起算,你在20101月的某天向對方主張還款,對方拒絕還款,當天可視為你知道權益受到侵害,當天即為訴訟時效起算之日。如果在這之後你又向對方主張還款的,可導致訴訟時效重新計算。所以,周某不還款的理由不成立。秦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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