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6日星期二

金融改革須順應混業新變局

金融改革須順應混業新變局

金融改革須順應混業新變局


  金融改革無疑是兩會上的財經熱點。實際上,我國的金融已開始轉型,下一步金融改革的關鍵是適應轉型要求,進一步放松不必要的金融管制,建立與此相應的金融管理、監管和宏觀調控體系。

  隨著金融管制的放松、匯率利率市場化進程加快和資本賬戶逐步開放,我國正從嚴格分業經營、單層次、機構型的封閉金融體系,轉向混業經營、多層次、市場型的開放金融體系,金融創新空間被打開,呈現出“大爆炸”式的金融轉型特征。

  一是混業趨勢明顯。不但湧現出大量金融控股公司和產融結合集團,而且各類金融機構都開始參與全方位的資產管理業務,在銷售、托管、管理等環節進行密切合作。綜合性的銷售平臺更是普遍存在。二是市場型融資體系快速膨脹。銀行表內貸款占社會融資總量的比重已降到一半。三是多層次金融體系開始形成。正規金融體系的市場、機構和產品的層次更加豐富。民間借貸市場活躍,既有傳統的民間借貸市場,也湧現瞭網絡金融等新型民間借貸市場,擔保、典當、租賃和小貸等非金融機構也在從事各種金融業務。四是金融業對外開放程度加深,人民幣國際化穩步推進。

  金融環境的變化,導致我國風險管理體系和貨幣調控出現一定程度的“水土不服”。我國的金融救助、金融監管、金融機構和企業的風險管控界限劃分並不合理,且不能很好適應金融轉型的需要,給金融風險的化解和承擔帶來潛在危險。

  在金融監管上,一方面,混業經營環境下,監管部門存在監管競爭,而且金融創新已能較容易實現監管套利,規避行政性指標的約束。另一方面,審慎監管適應於由機構資本金來承擔風險的間接融資體系,以“公開、公平、公正”為基礎的信息披露監管,適應於由市場波動來及時釋放風險的直接融資體系。金融轉型要求金融監管也從分業、機構和事前監管,轉向統一、功能和事後監管。

  在風險管理體系上,風險和收益承擔主體不完全一致,國傢信用被濫用,道德風險突出。銀行理財產品和代理銷售、信用債市場快速膨脹,但隱含著巨大的道德風險。監管部門直接設定部分風險指標,並事實上承擔著最終風險。企業需要面對嚴格的信用升級壓力和期限錯配風險,金融機構特別是銀行不斷將風險轉移至市場型融資體系。因此,風險承擔上向國傢和企業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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