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7日星期三

動態動產質押業務的法律風險防范

動態動產質押業務的法律風險防范

動態動產質押業務的法律風險防范


 

動態動產質押融資業務簡介

       動產質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根據銀行監管方式的不同,動產質押分為靜態動產質押和動態動產質押兩種模式。

       動態質押又名流動質押,是指在質押期間,質物可以按約定的方式提取、置換、補新出舊,質物處於非封存可流動的前提下,對流動性質押物進行有效監管。 動態動產質押監管是銀行、企業、第三方物流公司共同完成的動產質押與廠商銀行互動的產物,它是指企業以市場暢銷、價格波動幅度小、處於正常貿易流轉狀態而且符合要求的產成品或其采購的原材料抵押作為銀行授信條件,然後在其後續生產經營過程中或質押產品銷售過程中分階段還款,運用物流公司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統,將銀行的資金流與企業的物流進行信息整合,由商業銀行向企業提供融資、結算服務等一體化的銀行綜合業務服務,由第三方物流企業提供質押物品的監管、價值評估、信用擔保等服務,從而架起銀行和企業間資金融通的橋梁。動產質押監管的一般操作模式為:債務人向銀行申請貸款並以動產進行質押擔保,銀行委托第三人(一般為物流企業,在動產質押監管中作為監管人)代為監管質物,履行監管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對質物的數量、質量的監管,對債務人或出質人出入庫權利予以限制和約束,必要時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能力予以監管,發現有害於質權人利益的情形時及時通知質權人,防止損失的發生或擴大。

       動態動產質押融資業務面臨的法律風險

      (一)關於動態質押的質物

       1、質物名稱籠統、不明確,質押合同簡單地註明為石化產品、食品、水產品、礦產品、鋼材和飼料、原材料等通用名稱,實際質物品名不清、規格不一、種類繁多、清點不易,經常出現質物與銀行質押要求不一致、帳實不符的混亂現象,極易造成質物不足值、短重、少量、殘次、報廢、變質等現象,即使交付占有,銀行也根本難以監管控制;

       2、質物品種繁多、價格不透明,很難計價估值,僅憑出質人出具的進貨合同和購銷發票,難以判斷其真實市場價值,加之出質人與某些不良評估公司和銀行內部人員串通,故意高估質物總值,經常造成銀行質物賬面價值明顯高於市場價值,銀行經辦人員對行業不熟、對質物市場價格走勢缺乏跟蹤監督,在價格大幅下跌的行情中,銀行對質物的市價浮動盈虧監督無法到位,無法執行補倉斬倉風險控制條款,導致質物貶值、難以變現,銀行難以應對市場風險。

       3、抵質押商品的價格波動風險。由於現場監管的動產抵押運行企業以貨易貨,這就會造成不同時期不同商品的價值不同,即商品價格波動風險,這主要表現在:第一,由於質押物價格處於波動之中,在質押過程中有貶值和不足值質押的可能;第二,貸款到期銀行收取質物並出售該物資時,由於拋售貨物而導致的市場價格波動風險。上述兩種情況都可能給借款人帶來損失,而增大銀行借款的風險。

        關於動態質押的監管

        動態動產質押質押物在占有期間數量並非固定不變,而是隨時處於出入庫狀態,存貨數量品種等每天都有變化,這也是動態質押與傳統質押實際操作的區別。監管環節作為動態動產質押業務中關鍵的一環,作為貸款人,銀行自身很難實施並且也不專業,因此通常銀行將這項業務外包給物流企業第三方監管機構。在整個業務的開展過程中,監管企業受銀行委托,對貨物進行保管和監管,監管費用則由出質人支付。

       (一)法律上並沒有對“監管”明確定義。

      “監管”合同也非有名合同,因此很難根據法律清晰界定該第三人在動產質押中對質權人應當承擔何種責任。從理論上講,第三人與質權人之間是委托關系,第三人接受質權人的委托,在質權人的授權范圍內,對質物進行保管、倉儲及監督管理等行為。為保障債權的安全,質權人往往選擇有實力的物流企業作為質押監管人,要求將質物儲存在物流企業的自有倉庫,由物流企業以保管人的身份履行監管責任,控制信貸風險。物流企業應該從對人的控制、作業設備的控制、作業流程的控制、信息系統的控制等多方面提高自身的綜合系統管理能力。

       (二)實踐中,監管場所多為出質人的倉庫。

       物流企業與借款企業簽訂的質押監管協議通常使用通過協商制定的統一合同范本《動產質押監管協議》,此類協議相關條款行文中常有明確監管人代理質權人占有質物,出質人將質物存入監管人擁有使用權的倉庫,並由監管人進行保管並履行監管責任。而實踐中,為最大限度實現質物的“物盡其用”,往往經質權人同意,質物也可能仍舊存放於出質人廠區、倉庫,以便生產經營使用。在上述情形下,監管人僅能派遣專業人員駐紮廠區進行出入庫行為等的監督管理,日常倉儲操作由廠區工作人員負責,監管人的管理能力和手段均受到較大的限制,極大地擴展瞭自身的管理風險。若利用出質人倉庫作為質押品存放地點,必須將倉庫與出質人的生產場所或其他倉庫進行隔斷,確保設置倉庫地理位置獨立化、可區分化。監管方選擇存有一定風險。若對合作監管方選擇不當,將會導致質物無法得到有效監控或監管方瀆職給銀行帶來的資金損失風險。甚至可能會有第三方監管與企業串通,偷盜出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問題,致使銀行風險增大。

       關於動態質押法律風險的防范

      (一)對動態動產質押物的選擇

      用於質押的動產或存貨應是至少在一年以內能夠保質保量且易於變現的大宗貨物,因此隻有易於流通、易於保管的貨物最適合敘做物流融資,a)生產資料類:(主要是廠房、土地以外的流動資產)特別是市場價格透明度高、需求廣泛的大宗貨物,如:煤炭、原油和成品油、液化氣等能源物資,鋼材、水泥、建材等建築物資,塑料、橡膠、酒精、化肥等化工原料,原木、木片、板材、紙張等木材產品及其制品;棉紗、佈匹、毛料、絲綢等紡織品,煙草、棉花、糧食、飼料、食糖等農副產品,鐵礦砂、銅礦、鋁錠、有色金屬等礦產品。b)生活資料類:(主要是大宗庫存批發零售商品)特別是價高質優、暢銷緊缺、不易貶值、容易歸類的耐用消費品,如:中高級轎車、高檔名牌電器及高檔數碼產品等。

      (二)對動態質押物的監管

       1、關於監管地點的選擇,一般來說,動產質押項下的質押存貨須交付至銀行指定的或租用的合符國傢倉儲標準規范的持牌公共倉庫或大型的第三方、第四方物流公司倉庫,由倉庫或第三方物流公司開具正式倉單或提單交銀行質押持有;而不能是申請人自有的或臨時租用的簡易倉庫,特別是申請人廠區內的成品倉或原料倉更不能用於質押倉儲,申請人以自有倉庫內的存貨或動產作質押,極有可能因為質押物依法未能交付質權銀行占有而導致質押行為違法無效。

       2、銀行人員不能太依賴和相信第三方監管公司,應主動進行現場檢查。在清點貨物數量或是每次貨物進出倉庫時,不能隻靠第三方監管公司的監督,銀行應至少派兩名業務員到現場親自清點貨物數量、檢查貨物質量,防止第三方監管公司因接受企業的好處而放松監管。在日常的貸後檢查中,銀行應指派專職客戶經理或設立專門的物流融資動產質押監管中心,並在內部建立客戶質押存貨風險監管臺帳,密切監視存貨市場價格變化和質押存貨市值浮動盈虧情況,在質押監管中要嚴格遵守“錢進貨出、錢貨兩清”的操作原則,加強對客戶存貨出入庫情況的跟蹤檢查與質押監管,防止質押存貨短缺、殘損、變質或調包、盜用、挪用現象的發生,密切防范因市場價格急劇下跌導致銀行質押存貨不足值的風險。另一方面,銀行應與第三方資產監管公司建立信息溝通機制,要求資產監管公司以旬報方式向銀行通報監管信息,並及時發送預警信息,銀行則及時將上級信貸政策和信貸要求向資產監管公司通報,以確保信息渠道通暢。

       動態動產質押融資擔保業務作為一種新型的金融和物流服務延伸產品,其意義是深遠的,目前這一業務盡管在理論和實踐中仍有一些問題需要解決,但其必將對金融市場、物流運營、融資途徑及經營理念等產生巨大的影響,發揮有力的推動作用。有關擔保、監管的理論研究也會在實踐的不斷推動下被賦予新的內容,有待於不斷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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