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市場踟躇中暖意漸現(焦點分析) | ||
| ???????????????????????????????????????????????????????????????????????? 趙穎華攝 ??? 7月26日,《國傢稅務總局關於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108號文)突然現身。《通知》規定,個稅征收於8月1日起在全國執行。此前幾天,全國各地的房屋產權過戶中心遭遇人滿為患的景象。據統計,7月27日、28日、31日3天內,北京市二手房總過戶量就達到3660戶,日均1220戶。而8月1日當天的過戶量卻不足100戶。看看8月上旬的二手房市場,確實出現瞭交易冷清的場面。 然而,8月25日,記者在走訪北京二手房交易市場時卻發現,不少中介、舊房市場的二手房交易信息明顯比8月初多瞭許多,前來問詢者也不少。在中大恒基小莊店,記者從業務員說話的口氣中感到二手房市場開始轉暖。在記者的調查中發現,二手房交易的交稅情況是有90%的人按住房轉讓收入的1%繳納個人所得稅,按20%交的人很少。據業內人士分析,就1%的房產個人所得稅稅率來講,對二手房市場影響微乎其微,這也是二手房市場淡中轉暖的主要原因。 “凈買價”叫板“凈賣價” 8月初,記者在一傢房產中介看到一位前來咨詢賣房事宜的房主,業務員問這位房主準備凈賣多少錢?這位房主說40萬元,並問如何交稅?業務員回答,稅可加到買房人身上,並使勁追問是否出手。而現在記者看到的卻是業務員對前來賣房人的熱情度大打折扣。 以往賣方要求“凈價”出手幾乎成為一種普遍現象,而買方多數也是在無奈之下被動接受。而且買房人還要替賣房人交稅。在近日,這種現象發生瞭逆轉,有買方大膽地提出瞭“凈買價”的要求。愛傢房產中介近期有這樣一單業務。掛牌價為65萬元(凈),加上過戶所需稅費預計買傢需支付3萬元左右。而買方經過考慮後,則提出瞭64萬元凈買價(包括所有的稅費)的要求,這樣算來相當於還價4萬元,賣房者實際拿到的房款約在61萬元左右,談判難度相當大。但經過經紀人的一番努力,急於脫手的房東最終還是同意以這個價格成交。當年賣傢的“凈賣價”已變成買傢的“凈買價”。在觀望氣氛籠罩下的二手房市場,買方占據瞭主動權。據瞭解,近期二手房市場中小戶型房源增多。二手房成交的主要是70萬元以內的中小戶型。成交價格基本控制在8000元/平方米以內,而一些建造年份較早的房源(1990年以前的)成交價格甚至更低。無論是新盤的低價入市,還是二手房的及時調整,目前的成交數據都表明:低價房源在此時更能引起買方的興趣,成交的把握更大。二手房市場由賣方市場正向買方市場轉變。一些賣不出好價錢的二手房開始轉向租賃市場,使租賃市場房源大增,價格也有所下降。 “有效避稅”後患多 采訪中記者瞭解到,在二手房交易時,不少購房者采用“黑白合同”、“假贈與”與“房屋典當”等“規則空白”進行避稅的現象時有發生。其實這裡隱藏著重重風險。有關專傢提醒消費者不要采取不正當的方法避稅,這樣會給你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據瞭解,一些二手房中介為達到盡快成交的目的,抓住買賣雙方的心理,為雙方出如何“合理避稅”的主意。他們常用的方法是: 一、“有意壓低交易價格”買賣雙方故意壓低房屋實際成交價格,欲達到少繳稅的目的。 專傢提醒:對於“有意壓低成交價”的做法,第一,其違反稅收政策,政府對此違規行為也即將加大監管力度,風險性較大;第二,從購房者角度來看,當此房產再次出售時,先行做低的“購買價”將拉大買賣差額,反而再次增加出售成本,得不償失。 二、假贈予方式。這是二手房買賣雙方為達到“避稅”目的,本無親友關系,私下交易後,卻以此名義經過公證將房產進行“贈予”。按照目前的政策,贈與過戶隻需買方繳納4%契稅,而買賣過戶如果在5年以內需要繳納5.5%營業稅、2%或4%契稅,以及個稅。 專傢提醒:針對“假贈予”,有關法規規定除公益捐贈不可反悔外,一般公民間的財產贈予,其贈予人可以反悔。 如果在房產交易中,雙方表面辦理的是“假贈予”,一旦發生糾紛,買房方因缺乏證據很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三、“假租賃真交易”。由於房產可免稅的年限未到,或幹脆為“避稅”,買賣雙方交易後卻不按規定辦理繳稅、過戶、更名等手續,以表面的租賃合同替代交易合同。 專傢提醒:假租賃真交易風險很大,一旦發生爭執,受害方往往是買房方。 四、“規避第二套房產”。一些中介向投資者建議,夫妻買房,最好隻寫一個人的名字,這樣可以規避第二套房產因非自住而繳稅。“由於通知中規定對自住5年以上的惟一用房免稅,售房者可在自住房上做文章,比如買房時以父母、兒子或者夫妻雙方的一方為產權持有者。” 專傢提醒:一旦親屬間出現利益糾紛,則難以理清。 五、“協議延期辦理產權變更”。這種避稅方式看上去有理有利,但其背後卻暗藏著巨大的法律風險,稍不留神,就有可能讓二手房買賣雙方落得一個“貪小便宜吃大虧”的下場。 專傢提醒:一、如果房價大漲,賣房人有可能因此毀約而不再按協議的約定時間去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意圖提高房屋的成交價或轉售;二、可能到協議約定時間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又出現某些原因而致使過戶手續辦不瞭;三、若賣房人背著買主申請補辦瞭產權證,又把房屋賣給第三人並辦理瞭過戶手續的話,買主將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 這些常見的“合理避稅”行為都是違法的,而且為當事人留下嚴重後患。住房是金額巨大的財產,我們在獲得時就應合理合法,公民的合法權益才能受到法律保護。如果獲得時的程序、方式等違法,一旦發生糾紛,公民勢必得不到應有的保護。按總值1%交稅費其實並不高,沒必要鋌而走險。 隨著二手房市場交易的規范,二手房市場的春天也有望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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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30日星期五
二手房市場踟躇中暖意漸現(焦點分析)
關於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程序的理解與適用
關於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程序的理解與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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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物權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以確保債權實現為目的而設立的物權。擔保物權的實現是指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擔保物權人經法定程序,通過將擔保標的物折價、拍賣、變賣等方式,使其債權得到優先受償的過程。為瞭更好地保護擔保物權人的合法權益,便利擔保物權的實現,節約訴訟資源,新民事訴訟法在第十五章特別程序中增設瞭“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一節,對擔保物權實現的相關程序性問題作出瞭規定。 關於擔保物權的實現方式,我國現行民法通則和擔保法規定,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隻能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實現。通過訴訟的方式實現擔保物權,程序復雜且時間較長,不利於債權人利益的保障。從國外的立法例來看,對於擔保物權的實現主要通過簡便的非訟方式實現,即如果雙方對擔保物權的實現方式達不成協議的,擔保物權人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拍賣、變賣擔保財產,而非通過訴訟的方式實現擔保物權。有鑒於此,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對建設工程價款的支付問題明確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明確規定,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其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其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後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這是我國立法首次明確對擔保物權的實現規定為通過非訴訟的方式實現。雖然物權法等實體法中對擔保物權的實現方式作出瞭上述規定,但並未對擔保物權實現的具體程序作出規定,民事訴訟法等程序法中也未有與其相對應的程序規范。為瞭解決上述問題,在本次民事訴訟法修改中,借鑒有關國傢和地區的立法及司法經驗,在民事訴訟法特別程序中增加一節,對擔保物權實現的程序作出瞭規定。 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七條對擔保物權實現的申請主體、管轄法院等問題作出瞭規定,但對“人民法院審理該類案件的裁決標準、如何收費”等問題並未進一步作出規定。根據立法的本意並結合審判實踐,理解和適用該程序應註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關於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主體 依據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申請人包括“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實踐中,如何理解“擔保物權人”和“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適用范圍?考慮到該程序的設立主要是針對物權法等實體法中對擔保物權實現而作出的程序性規定,對於“擔保物權人”和“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適用范圍應當以物權法等實體法為依據來確定。根據我國物權法相關規定,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主體僅限於“抵押權人”、“出質人”和“財產被留置的債務人”。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擔保物權人”主要就是指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抵押權人”,物權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的“出質人”和物權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的“財產被留置的債務人”就是“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在民事訴訟法修改過程中,也有意見認為,對於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人不應該僅限物權法規定的上述三類主體,還應當包括上述三類主體相對應的主體,即與“抵押權人”相對應的“抵押人”、與“出質人”相對應的“質權人”、與“財產被留置的債務人”相對應的“留置權人”。對此,我們認為,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僅是對物權法等實體法中規定的實體權利的實現作出的程序性規定,該程序規定的依據來源於實體法,應當按照實體法的規定來確定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主體。因此,對於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主體應暫以物權法的規定為準,不宜做擴大性的解釋。至於抵押人、質權人、留置權人是否可以成為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主體,留待今後的審判實踐逐漸探索。 此外,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是否僅以物權法為依據,換言之,物權法之外的其他實體法是否也可以作為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依據?我們認為,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立法本意,除瞭物權法規定的三類申請主體外,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建設工程承包人也可以作為申請主體。另外,我國的海商法、民用航空器法等法律中規定的船舶抵押權人、民用航空器抵押權人等,也可以作為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申請人。 二、關於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管轄法院 從世界各國及地區的立法實踐來看,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管轄法院通常采取兩種方法確定:一是由擔保財產所在地管轄;二是由擔保物權登記地法院管轄。新民事訴訟法兼采上述兩種地域管轄的標準。其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實踐中,對於擔保物為多個物且分散在數個法院轄區內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現有規定確定管轄法院,即如果各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申請人可以選擇向其中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 三、關於法院的審查標準 人民法院受理實現擔保物權人的申請後如何進行審查?我們認為,人民法院應當審核申請人提供的相應材料,如擔保物權是否成立的證明文件(包括主合同、擔保合同、抵押權登記證明或者他項權利證書等)、擔保的債務是否已經屆滿、擔保物的現狀等事實,必要時可以依職權調查相關事實並詢問相關當事人。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即可裁定對抵押財產進行拍賣或變賣。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則駁回實現擔保物權申請人的申請。依據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的規定,申請被駁回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被申請人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又應如何處理?對此,在民事訴訟法修改過程中曾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隻要被申請人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就應該裁定駁回申請;另一種意見認為,對於被申請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該對其異議是否成立進行審查,而不應隻要被申請人提出異議就駁回申請。我們認為,對於被申請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該進行審查,不能單單依據被申請人提出的異議就駁回申請人的申請,否則有違新民事訴訟法設立該程序的目的。經審查,被申請人的異議確實成立的,則裁定駁回申請。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是獨任審理還是組成合議庭審理問題,我們認為,基於實現擔保物權案件設在新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特別程序中,對於第十五章中的“一般性的規定”當然適用該程序。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因此,對於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原則上采用獨任審理的方式進行審理,但對於重大、疑難案件,則應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關於審限,應當適用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關於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審限的規定,即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經本院院長批準。 四、關於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如何收費 由於實現擔保物權案件是此次民事訴訟法修改後新增內容,現行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對如何收費並未有明確規定。我們認為,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增設在新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特別程序中,故應當參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相關規定按件收取申請費,而不應以申請實現抵押物權標的額為依據收取。人民法院作出拍賣、變賣擔保物的裁定後,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則應按執行金額收取執行申請費,並由被執行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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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辦公廳關於搞活流通擴大消費的意見指出:積極發揮典當業作用,有效拓寬企業融資渠道
江蘇辦公廳關於搞活流通擴大消費的意見指出:積極發揮典當業作用,有效拓寬企業融資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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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中小商貿企業發展。以市場準入、信用擔保、人才培訓、信息服務和金融服務等方面為重點,加大對中小商貿企業的扶持力度。建立健全中小商貿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積極發揮典當業作用,有效拓寬企業融資渠道。金融機構要制定完善適合中小商貿企業特點的政策措施,加大信貸支持;通過擔保和動產、應收賬款、倉單質押等方式,解決中小商貿企業貸款抵押擔保難問題。 全文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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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采取有效措施 切實做好典當監管工作
焦作市采取有效措施 切實做好典當監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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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7日下午,在2008年全省典當工作會議上,焦作市商務局作瞭監管工作典型發言,焦作市典當行業監管工作得到瞭省商務廳領導的充分肯定。焦作市商務局自2004年8月份組建以來,局主要領導把做好特行監管工作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始終把規范企業經營行為,防范經營風險,促進行業發展壯大,服務地區經濟建設,作為監管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有力地促進瞭典當行業的發展壯大,為發展我市經濟建設做出瞭積極的貢獻。 ? ? |
典當時尚理財法:快捷融資與聰明消費的融合
典當時尚理財法:快捷融資與聰明消費的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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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行的歷史源遠流長,古時侯是當物換錢,現如今可以融資淘寶,典當行已經以全新面貌進入大眾的視野。 何為典當?以物質錢!這是一種快捷融資與聰明消費的時尚理財方法。 典當行的發展由來已久,目前北京就有160餘傢。融資快捷、方便靈活,新時期的典當行已經成為社會服務型的行業,它不再是單純地當物換錢,集融資、淘寶、保管功能於一體,是一個新興的理財寶地。 融資新渠道 如今典當行的當品從黃金(1234.00,-9.10,-0.73%)飾物、字畫古董、珠寶玉器到傢電名表包羅萬象,房產、汽車、有價證券因其價值高、價格穩定成為交易的“新寵”。 小范是做電子產品的,最近接到瞭大單生意,可他一時沒有大量的流動資金。如果把自己的商品房抵押貸款,按照銀行流程沒有一個月辦不下來,到時生意早就泡湯瞭。小范找到瞭典當行,結果隻用瞭5個工作日就貸到瞭30多萬元,10多天後,客戶驗收付款,扣除典當費用,小范大賺瞭一筆。 一港商客戶因急需200萬元的流動資金,向典當行質押房產貸款,年息在20%左右,算起來確實令人咋舌,但實際上他隻需用一個月時間,給典當行的費用在3萬元左右,而客戶借用這200萬元,賺回來的利潤至少在10萬元。 汽車典當也頗受中小企業主和個人的歡迎,融資期限由典當公司根據客戶貸款實際情況制訂,相對靈活,通常分為5天、10天、15天、20天、30天五種當期,客戶可任意選擇適宜的當期,到期後,經典當行同意,還可續當,整個過程非常簡便,一般一小時左右就可拿到貸款。 典當行有自己的費率標準,一般動產的月綜合費率在4.2%左右,而不動產在2.7%左右。因為用作短期的資金周轉,商機不可失,這樣的費率仍然具有很大的優勢。 淘寶新去處 古時的當鋪掌櫃有機會聚斂民間的奇珍異寶,先以極低的價格買進,在當戶無力贖回時便占為己有。當今的典當行依然羅列很多搶手寶貝,獲利最大的卻是聰明“淘寶”的消費者瞭。 典當行裡的絕當品價格非常實惠,款式和質量都不錯,珠寶首飾、名貴手表、電子產品……總有一款絕當品會打動你的心,真偽方面,典當行的專業評估師會給你嚴格把關。而且絕當品以二手貨來定價,典當行出售時先收回成本和利息,再賺取適當手續費和利息。傢電類三到五折就可買走,汽車七折,黃金鉆石八折,難怪年輕一族、淘寶達人都愛逛典當行。 據調查,華夏典當行中有很多絕當物都是全新產品,像翡翠、和田玉就有很多是企業拿來當的,用於資金周轉。典當行全新的翡翠飾品價格要比市場價便宜一半,而和田玉的價格更是市面價格的3-4折。 通常在春節、“五一”、國慶大節日之後,典當行裡會有不少的絕當品,質量上乘,價格卻隻有市價的1/3、1/2,消費者要把握好這個時機。 保管新場所 有這樣一個故事:一天,猶太富翁哈德走進一傢銀行的貸款部。他用50萬美元的珠寶作擔保跟銀行借瞭1美元。急需1美元嗎?不是。惡作劇嗎?不是。很多人弄不明白這個猶太人為何抵押50萬美元就借1美元,其實他在找一個可以保管珠寶的地方,而銀行的保險箱租金都很昂貴,用這種高明的方法既安全存放瞭貴重物品又省去大筆銀行費用。 不用驚羨哈德的理財高招,典當行也可以成為精明人的保管新場所! 比較而言,銀行的保險箱數量有限,租金昂貴,且難以存放像古董、字畫之類的大件物品。典當行容許典當金額低於物品估價,又對物件大小沒有限制,利用這一特性,我們可在典當行短期托管貴重物品,隻需支付小額典當手續費。 把自己的愛車放到典當行,汽車典當的綜合服務費用每月按典當金的4.5%收取,月利率是典當金的0.5%,如果抵押車借款1萬元,一個月後還款提車,付450元利息即可,這比北京每月600—1000元的停車費用劃算很多。 再如我們在旅途中購得價值1萬元的字畫,為安全保管,拿到典當行僅要求當1000元現金,5天後贖回,支付給典當行8.7元的費用,省心又省錢,何樂而不為? 快捷融資,聰明消費,時尚理財,快樂走進典當行! 插排:融資快捷、方便靈活,新時期的典當行已經成為社會服務型的行業,它不再是單純地當物換錢,集融資、淘寶、保管功能於一體,成為一個新興理財寶地。 推薦閱讀: 關於開展“服務明星”、“群眾滿意服務窗口”評選活動的通知來源:南京典當行業協..2011-08-03 全國(湖南)典當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培訓會在長沙召開來源:湖南省典當行業..2011-08-03 廣東省新設典當企業高管人員培訓班圓滿結束來源:廣東省珠江典當..2011-08-03 華夏典當行楊永董事長當選北京市東城區商業聯合會副會長來源:華夏典當行 編..2011-08-02 典當新風來源:肅寧縣華融典當..2011-08-02 |
甘傢口大廈將舉辦玉石翡翠“鑒賞”活動 華夏典當行免費鑒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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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給廣大顧客朋友提供一個玉石翡翠鑒定咨詢平臺,普及鑒定、鑒賞知識,營造玉石翡翠的放心消費環境,4月30日下午2點,甘傢口大廈將與華夏典當行、北京晨報攜手在大廈五層舉辦玉石翡翠鑒賞活動,屆時,不但有權威專傢為廣大顧客朋友們鑒定手中寶貝,還有玉石翡翠精品展示、專傢講解鑒寶技巧與相關知識等精彩活動逐一登場! 大廈誠邀以華夏典當行首席典當師王樹林為首組成的“伯樂團隊”為顧客朋友們免費鑒寶,伯樂團隊的資深專傢們還將采取一對一的現場互動等形式,並以華夏典當行的寶貝作為講解實例,為顧客朋友們講解翡翠和玉石的鑒賞技巧。同時,還將有精品玉石翡翠掛件、擺件現場展示,可一飽眼福! 甘傢口大廈舉辦玉石翡翠鑒賞活動火熱報名中,期待您的光臨! 推薦閱讀: 以細節爭先 以服務制勝來源:中國典當聯盟網.. 誠信經營樹形象 和諧典當謀雙贏來源:中國典當聯盟網.. 周口市鼓勵典當、租賃等行業多輪驅動助推中小企業發展來源:周口日報 瑞恒典當行開展2011年春季旅遊文化活動—黃山之旅來源:瑞恒典當行 同祥銀豐典當:把握機遇,創最大價值來源:同祥銀豐典當 |
五種和田玉交易變現的方式的優缺點分析
五種和田玉交易變現的方式的優缺點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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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和田玉具有質地穩定、市場潛力大、保養方便等特點,所以近年來,在藝術品投資大潮中幾經翻滾的投資人,有大部分都會選擇和田玉。但也有些人認為收藏和田玉也是有弊端的,那就是和田玉升值容易,變現難。那麼這一說法到底是不是真的成立呢?作為有著多年收藏經驗的王先生對記者講到:“和田玉升值容易變現難這一說法源於幾年前,那時候和田玉作品瘋狂漲價,不分質量、品相。但是對於現今來講,和田玉作品如果夠優秀,變現不成問題。 如上海琢藝軒和田玉的作品,不僅註重選料,同時註重雕工。在盡量保留玉材原有的體積厚重感情況下,恰當的因材施藝。同時作品靈動不死板,給人深厚意境的感覺。所以在變現時就很容易。玉器愛好者或者中介機構在入手一件玉器的時候也會考量作品的升值空間,所以隻有像琢藝軒和田玉作品這樣,擁有巨大升值空間的高品質玉雕變現時才會比較容易。同時筆者還經過瞭一些咨詢,瞭解到瞭目前變賣藏品的五種主要途徑有。收藏者如果擁有好藏品便可輕松變現。 一、古玩店 古玩店變現方便快捷,帶上藏品就可直接驗貨,缺點是討價還價浪費口水,如對藏品本身瞭解不夠,容易低估原有價值。 二、拍賣公司 拍賣行可通過拍賣實現藏品價值的最大化,但手續費略高,流程時間較長,最快也要2個月,不適合急於變現的收藏者。 三、收藏網站 網絡回購價雖高,但承擔的風險相對也大,在郵寄的途中可能會有破損,需要購買額度較高的保險。 四、委托商鋪 委托銷售可依據藏品所有者的意願來定價,但此舉局限性較大,一般要跟古玩城的賣傢熟悉,其次寄賣時間不定,不適合急於變現的藏傢。 五、典當行 典當行的質押貸款門檻較低,優點是變現快捷,可當場完成交易,但典當行的出價偏低。 在和田玉原料日益缺少的當下,相信和田玉在今後還會有更好的升值表現,所以筆者建議廣大收藏者,遇到好的藏品不要頻繁倒賣,隻有拿得住才能有更好的收益。 推薦閱讀: 關於舉辦 全國典當業風控高管論壇 的通知作者:中國典當聯盟網2012-08-03 中國典當聯盟網qq群公告作者:中國典當聯盟網2012-06-15 《典當縱橫》征稿啟事201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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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被執行人的變更和追加
淺談被執行人的變更和追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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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執行人的變更和追加的含義 被執行人的變更和追加是指在執行程序進行中,由於出現法律規定的特殊形,被執行人的義務由其他公民、法人或組織承受的一項制度。被執行人的變更和追加在民事訴訟理論裡又被稱為“執行承擔”。被執行人的變更和追加是當前執行工作較為復雜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規定瞭幾種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的變更 被執行人的變更,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程序中,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或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在通常情況下,它隻是改變被執行人,而不增加或消滅執行義務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出現以下情形可以依法變更被執行人: 1、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後,其遺產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即可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由該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履行義務;若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遺產。 2、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並的,其權利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受;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撤銷的,如果依有關實體法的規定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人民法院可裁定由該權利義務承受人作為被執行人來承擔責任;如果被執行人撤銷或歇業後,上級主管部門、開辦單位已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裁定由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3、在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變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 (二)被執行人的追加 被執行人的追加,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程序中因被執行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將與直接被執行人有義務關聯的主體,依法追加為被執行人,由其代被執行人承擔責任或者履行義務。民事執行義務主體追加的法律後果是被追加的被執行人與原直接被執行人共同承擔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和責任。被執行人的追加,所追加的被執行人,必須是與原被執行人有權利義務的關聯性,而不能隨意追加。 1、在執行過程中,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履行義務提供擔保的,擔保期限屆滿後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擔保人為被執行人,執行擔保人的財產。 2、其他組織在執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對該其他組織依法承擔義務的法人或者公民個人的財產。即是追加與義務相關的法人或者公民個人為共同的被執行人。如被執行人為無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無能力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該獨資企業的業主為被執行人。 3、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可追加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4、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的,但其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時,則人民法院依申請人的申請,可以追加第三人為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通知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若第三人對該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5、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可以裁定追加其開辦單位或投資人為被執行人,責令其在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三)被執行人變更和追加的的不同 1、基礎事實不同。基礎事實是指變更或追加制度所針對的事實情況。變更被執行人是基於原被執行人已經不存在的事實,比如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原主體已經不復存在,此時應變更繼承其財產的繼承人為被執行人,而追加被執行人是基於原被執行人仍然存在卻無履行能力的事實。比如作為被執行人的私營企業雖然無力清償債務但因為其仍然存在,所以應追加業主為被執行人。 2、法律後果不同。法律後果,是指因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人而導致的後續法律結果。變更被執行人的法律後果,是由新的被執行人代替原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由於原被執行人已不存在,當然不再負有繼續履行的義務而追加被執行人的法律後果,是讓追加的被執行人與原被執行人一起,共同來履行債務。 3、責任范圍不同。責任范圍,是指變更或追加後的新被執行人,對原債務所應該承擔的清償范圍。在變更被執行人中,新的被執行人承擔責任的范圍是有限的,他往往隻在受益的范圍內履行義務而在追加被執行人中,由於新的被執行人與原被執行人之間存備權利義務的關聯性,因此追加的被執行人往往要對判決的義務負完全的補充責任。 4、傳導機制不同。傳導機制,是指變更或追加案外人為新的被執行人所依據的原理或準則。在變更被執行人中,依據的傳導機制是新的被執行人與原被執行人存在權利義務的承受關系,如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關系而在追加被執行人中,依據的傳導機制是追加的被執行人與原被執行人具有權利義務的關聯性,如私營企業與業主間、合夥組織與合夥人之間、企業法人與其分支機構之間的關聯性。 5、關系狀態不同。關系狀態,是指在變更或追加制度中,新舊被執行人之間的關系特征。在變更被執行人中,原被執行人與新的被執行人有一種主體變化的關系,比如企業合並分立,企業撤銷、註銷或歇業,這些情況往往是不可預知的而在追加被執行人中,原被執行人與追加的被執行人之間總是具有相對穩定的關系狀態,比如私營企業與業主、合夥組織與合夥人,他們的關系在訴訟前後是不會發生變化的。 二、被執行人變更和追加的理論依據 (一)被執行人變更的理論依據——任財產的恒定性 責任財產恒定性的含義是指生效法律文書在確定債務人財產責任的同時,也確定瞭責任財產的范圍,法院裁判對責任財產范圍的判斷具有對世效力,未經法定程序,責任財產的屬性不會發生變化,即便責任財產的所有權主體因繼承或贈與而發生變化,隻要責任財產沒有喪失其“責任的屬性”,新的所有權主體就不得拒絕以該責任財產清償債務,否則,執行機構就可以直接裁決變更該新的所有權主體為被執行人。 責任財產的恒定性,並不意味著被執行人的變更可以隨著責任財產的流轉而無限制地進行。將責任財產的主體變更為被執行人,必須以責任財產沒有失去其“責任的屬性”為前提。判斷財產是否因流轉而喪失其“責任的屬性”,主要看流轉過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受到瞭更為重要的法律原則的沖擊。在流轉的過程不合法,或者沒有受到更為重要的法律原則沖擊時,責任財產的屬性就不會發生變化若流轉的過程合法,且受到更為重要的法律原則沖擊時,其屬性就將發生變化。例如,第三人通過交易善意取得財產的,該財產就不再具有“責任的屬性”,該第三人不應當被變更為被執行人。 (二)被執行人追加的理論依據——關聯性理論 這種關聯性,表現為同一性、連帶性、支配性和補償性。同一性,是指無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與其業主之間的同一屬性,基於這種同一屬性,當裁判文書所確定的私營企業無能力履行債務時,可在執行程序中追加其業主為被執行人。同一性在《執行規定》第76條有所體現,即“被執行人為無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無能力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獨資企業業主的其他財產。”連帶性,是指在法律明文規定的條件下,與訴訟中的被告存在連帶關系的案外人,應當與其一起向權利人承擔責任的屬性,在這樣的情況下,即使案外人沒有被納人裁判程序,也可以在執行程序中將其追加進來。支配性,是指企業法人與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之間所具有的控制與被控制的關系,當企業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在執行程序中追加企業法人、甚至企業法人的其他分支機構為被執行人。支配性在《執行規定》第條有所體現,即“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補償性,是指投資者對其開辦企業出資不到位時,對企業具有的一種補償義務,當投資者所開辦的企業仍然在營業但卻資不抵債的時候,應當在執行程序中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在出資缺口的范圍內承擔補償責任。《執行規定》第條規定瞭補償性,即“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人的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推薦閱讀: “專利質押”是如何評估的來源:江蘇商報 民事執行中實現抵押權探究來源:江蘇法制報 福州典當行黃金收當價已突破260元/克大關來源:福州日報 中金福貸款機構榮登2011中國企業最具競爭力企業榜單來源:網易 同祥銀豐典當:培養復合型優秀業務員來源:中國典當聯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