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9日星期二

由第三人履行合同的職責

由第三人履行合同的職責

由第三人履行合同的職責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稱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合同,是指經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義務,第三人有因為履行債務而成為當事人的合同二我國《合同法》第6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其法律特征在於:(1)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該第三人並有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合同的當事人仍然是原債權人和債務人。如果第三人有履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承擔責任。(2)合同當事人經過協商一致同意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至於第三人是否履行,應由債務人和第三人進行協商。(3)第三人代為履行不能損害債權人的利益。(4)合同債務可以由第三人代為履行,即必須由債務人親自履行的債務不能由第三人代為履行的除外。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法律後果可分為:(1)債權人應當接受第三人的履行,由於債務人已經與債權人約定由第三人履行債務,如果債權人不接受第三人的履行視為債務人已經履行瞭債務而債權人違約。(2)第三人違約時,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因此,第三人代為履行中的第三人隻是替代債務人履行債務,並不是合同的當事人。 

需要說明的是,由第三人履行與《合同法》第84條、第85條、第86條所規定的債務承擔,表面上看都是由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但兩者有明顯區別:在債務承擔的情形下,第三人成為瞭合同的當事人;債務人轉計債務時必須經過債權人的同意;在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請求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再向原債務人請求承擔民事責任。這些都是債務承擔與由第三人履行的主要區別,且不能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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