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判決一起“車輛貶值損失”索賠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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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天津9月8日專電(趙傑)負交通事故全責的肇事人在賠償瞭修理費、交通費後卻再成被告,受損車輛的車主提出瞭一項新的索賠請求——“車輛貶值損失”。天津市和平區法院日前對此案進行公開宣判,一審認為“車輛貶值損失”是受損車的直接損失,遂支持瞭原告的訴請。 ???????? 今年2月16日凌晨,張明駕駛一輛小客車在未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將楊軍停放在天津市和平區一存車場內的馬自達轎車左側撞損。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張明負事故全部責任。經交管部門調解,張明向楊軍支付全部修車費用9000元及交通費用1000元。而日前,楊軍卻提起訴訟,將張明告上法庭,其中主要的索賠項目是“車輛貶值損失”。 ????? ? 被告張明辯稱,原告車輛受損後是在品牌專修店進行的維修,車輛經維修後已經恢復到原始車況,故原告再次要求賠償“車輛貶值損失”沒有法律依據。但考慮到事故確實給原告車輛造成一定損失,故同意賠償原告適當的經濟損失。 ???? ?? 案件審理中,法院委托天津市和平區價格認證中心進行評估鑒定,鑒定結論為被鑒定車的實際貶值損失費為3.5萬元。 ???????? 法院經審理認為,交管部門已對被告作出瞭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的認定,故對原告合理的經濟損失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在事故後雖向原告支付瞭全額修理費及部分交通費,但原告的受損車為不滿半年的新車,雖已得到修理,但卻很難完全恢復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安全性等,更無法達到出廠時的標準。 法院審理認為,在汽車交易市場上,發生過交通事故車輛的估價顯然比無事故車輛要低。在法律上,這一價值的差額應是車輛的直接損失,車輛所有人的權益應得到保護。原告受損車輛經鑒定實際貶值損失費為3.5萬元,為此,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車輛貶值損失”3.5萬元的請求合理合法。同時,原告在訴訟中要求被告賠償部分交通費亦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予以支持。由此,法院判決:在判決生效後10日內,被告一次性賠償原告“車輛貶值損失”3.5萬元、交通費740餘元。 ? ? |
2014年8月19日星期二
天津市判決一起“車輛貶值損失”索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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