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5日星期五

貸款還清 抵押物保險合同無效還是終止?



貸款還清 抵押物保險合同無效還是終止?


















貸款還清 抵押物保險合同無效還是終止?




某企業以價值200萬元的廠房作抵押貸款100萬元,銀行將該廠房投保財產綜合險。保險期限內,廠房所在地山洪暴發,造成廠房全損,銀行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無效保險合同的理由之一是保險合同的內容不合法,即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違反國傢法律、行政法規。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既是其中之一。題述案件中,因為出險時銀行貸款本息已經收回,銀行喪失瞭對於廠房的保險利益,以銀行名義投保的保險合同無效,銀行無權索賠。筆者以為,本案不是保險合同的無效,而應當是保險合同的終止。

  保險合同並非自始無效

  銀行作為投保人,以廠房作為標的向保險公司投保的保險合同開始是有效的,因為銀行對於廠房的保險利益在某企業以廠房設定抵押時開始存在,此刻銀行的保險利益為該抵押貸款的本息總額。隨著企業的還貸行為,貸款的本息總額逐漸減少,銀行對於廠房的保險利益也逐步喪失,在企業還清貸款本息時始,銀行不再對於廠房具有保險利益。也就是說,本案件中,保險利益並非一開始就不存在。在銀行對於廠房的保險利益沒有喪失的時間內,從投保人對於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角度看,保險合同是有效的。如果認為在貸款已經回收的情況下,以銀行名義投保的保險合同因為投保人對於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而認定無效,那麼,本案保險合同應當至始無效。因為保險合同的內容違反國傢法律法規而無效的,根據無效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理論,保險合同至始無效。這與本案的實際情況不符。因為在銀行對於廠房的保險利益沒有喪失的時間內(即貸款尚未還清之前),從投保人對於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角度看,保險合同是有效的,此刻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當賠償。

  企業還清貸款本息 原保險合同終止

  保險合同的終止是指某種法定或約定事由的出現,致使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歸於消滅;而保險合同的客體即保險利益的滅失應當被認為是保險合同終止的一種原因。保險利益的滅失,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失去保險利益,即在保險合同成立後,因為發生某種法律事實而引起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喪失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害關系。在企業向銀行貸款而以廠房作為抵押物時,銀行作為抵押權人,對於廠房是有保險利益的。在企業尚未還清貸款本息前,作為抵押物廠房的存在與否、受損或者完好對於銀行來說有一定的利害關系。廠房存在且完好,則銀行本息得到清償的風險低,廠房受損或者滅失,則銀行本息得到清償的風險增高,所以銀行對於廠房有一定的利害關系。隨著企業還清貸款本息這一個法律事實的成就,廠房的存在與否、受損與否與銀行則沒有瞭關系,即銀行不再對於廠房具有利害關系,從此時起,銀行對於廠房的保險利益就喪失瞭。從銀行喪失對於廠房的保險利益那一刻起,銀行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以廠房為標的的保險合同終止。

  保險合同終止後,原保險合同權利義務歸於消滅,不存在溯及既往的問題。在企業還清貸款本息時,保險合同即告終止,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歸於消滅。案件中,保險事故發生在企業還清貸款本息後,所以保險公司就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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