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的規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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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河南省武陟縣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1037號 [案情] 原告李小馬,男, 被告李朝軍,男, 被告李朝軍於2007年10月份開始連續向原告李小馬借款,於 被告在庭審時未到庭,未進行答辯。 [審判] 武陟縣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陳述、有效證據及庭審調查,對本案事實確認如下:被告李朝軍向原告李小馬借款三萬元,後於 武陟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被告之間存在民間借貸的關系。被告李朝軍在向原告李小馬借款後,至今未向原告進行償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欠款36300元及2000元利息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且被告對於原告的請求,未提出任何抗辯意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朝軍應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原告李小馬欠款36300元及利息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760元,由被告承擔。 本案宣判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評析] 這種民間借貸行為,主要是合同法規范的范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其他法律如《擔保法》和《民法通則》中雖然也有所涉及,但是總體上對這種借貸的法律保護遠不夠全面、規范。 民間借貸作為銀行信用、合作信用的有益補充,對推動中小企業、個體經濟、農村經濟發展、活躍城鄉市場及緩解農村資金緊張發揮瞭積極意義,但是在實際生活中也存在很多問題,主要表現有:借款手續不規范,易於引起糾紛;借出人對借入人的資信狀況不好掌握,對自身的保護措施不夠;易受高利的誘惑,陷入非法集資的陷阱。因此必須采取措施規范民間借貸行為,減少風險因素。 首先應盡快建立健全與民間借貸相關的法律法規。針對民間借貸的特征,按照《合同法》、《民法》、《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盡快制定專門法律法規規范民間借貸行為。如制定專門的民間借貸法, 明確界定非法集資和民間借貸的標準,加強對民間借貸中介的管理,制定《民間借貸中介管理辦法》等。隻有建立瞭法律法規,才能給正常的民間借貸以“合法身份”,也才能讓農民在進行該項行為時真正有法可依。 其次應加強對農民的普法教育。政法行政部門應加大對鄉村的普法宣傳力度,積極引導農民認真學習和掌握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合同法》、《擔保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法院部門針對此類案件應多到鄉村田間巡回開庭,加強法制宣傳,讓農民懂得依法保護自身權益,能夠運用規范的方式開展民間借貸行為、減少風險。 第三應逐步提高承辦法官的法律“素養”。作為民間借貸案件的承辦法官,不僅要審好一個案件,更要在審案的過程中當好“法制宣傳員”,讓當事人及身邊親屬懂得在生活中遇到類似情況如何最大限度地減少風險,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真正起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
2013年10月11日星期五
民間借貸的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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