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執行程序瑕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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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程序瑕疵是民事執行程序中的缺陷,即在民事執行程序中損害當事人或案外人權益的事實。它從形式上看是違反瞭民事執行法的規定,從結果上看是損害瞭當事人或案外人的權益。執行瑕疵具有如下法律特征:其一,執行瑕疵是執行程序中的缺陷,是執行行為違反瞭強制執行法律規定。其二,執行瑕疵產生瞭損害當事人或案外人合法權益的後果。 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中的執行瑕疵對民事強制執行行為的效力影響不能一概而論,應區分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民事強制執行瑕疵的後果,應根據民事強制執行瑕疵的違法性質、對當事人及案外人利益的損害程度以及是否可以挽回等因素來決定,不能簡單地認為執行瑕疵的後果全部地、當然地無效。具體情形如下: 1、執行行為不成立。執行權是國傢通過立法賦予特定的執行機構來行使,除此之外的任何國傢機關、組織及個人均不得行使。執行行為隻能由特定的國傢執行機構作出,其他主體作出的執行行為自始就不成立,視為該行為自始就沒有發生。 2、執行行為無效。存在執行瑕疵的執行行為無效是指該行為不發生約束當事人及其他人的法律效力,不得以其為前提繼續執行,不因其而導致執行終結。無效與不成立不同,不成立意味著該行為不具有任何形式上的意義,自始該行為沒有發生;無效則意味著該行為在形式上還是存在,隻是不能約束當事人及其他人,不產生執行依據希望產生的實體法上的效果,所以當事人可以請求撤銷該行為,執行機構也可以主動撤銷該行為。執行行為無效,並不意味著在執行程序中所為的一切行為都無效。例如,對債務人的財產實施拍賣後,善意的第三人取得該執行標的物的所有權,這種善意取得並不因執行行為無效而無效。” 3、執行行為可撤銷。執行行為可撤銷,是指執行行為雖然有瑕疵,但仍具有約束當事人或案外人的法律效力,當事人或案外人可以請求執行機構撤銷該執行行為。撤銷執行行為必須由當事人或案外人提出,其若不請求撤銷該行為即視為放棄撤銷權,從而產生與無瑕疵的執行行為同樣的法律效力。 程序上的公正是執行公正的重要內容,對於執行機關在程序上的違法或不當的執行行為,法律必須規定相應的措施,以保護當事人在執行過程中的合法利益。 1.賦予執行當事人和案外人程序異議權。對於執行機關違法或不當的執行行為,執行當事人應有權提出請求或異議。執行機關應對其異議做出相應審查。 2.復議程序。對於執行當事人或案外人對執行機關做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繼續提出異議以求得救濟,執行機關在審查後以裁定做出處理。 3.建立民事執行法律監督程序。自古以來,以權力制約權力就是實現公正的有效手段。建立民事執行法律監督程序以減少或避免瑕疵行為,是實現執行公正的有效機制。 推薦閱讀: 【列表】監管動態、協會新聞、典當新聞、典當案例、典當研究、公司新聞 【通告】中國典當聯盟網最新qq群公告 作者:中國典當聯盟網2012-11-15 【征文】《典當縱橫》月刊征稿啟事 作者:中國典當聯盟網2012-07-15 【典當年審】2012年度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典當企業年審通知 【典當申報】2012年度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增典當行審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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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5日星期二
淺析執行程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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