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法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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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主要發生於親友以及特定經濟利益主體之間,這一現象在民間較為普遍性。由於民間借貸糾紛屬於合同糾紛類型,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法官在審理此類糾紛時,往往隻註重對原被告雙方形成的“借條”進行審查,忽略對全案的綜合審查判斷,因而容易被案件當事人所利用。故筆者在本文中主要以審查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借貸關系是否成立、借貸內容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虛假訴訟等為視角,對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意見。 一、民間借貸的法律特征及合法性考察。 民間借貸在狹義上僅指公民之間依照約定進行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借貸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廣義上還包括公民與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貨幣或有價證券的借貸。 1.民間借貸的法律特征: (1)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借貸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貸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債權債務關系是我國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關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護。 (2)民間借貸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約行為。借貸雙方是否形成借貸關系以及借貸數額、借貸標的、借貸期限等取決於借貸雙方的書面或口頭協議。隻要協議內容合法,都是允許的,受到法律的保護。 (3)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貸物的實際支付。借貸雙方間是否形成借貸關系,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這樣借貸關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屬於出借人個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財產。不屬於出借人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形成的借貸關系無效,不受法律的保護。 (5)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是否有償由借貸雙方約定。隻有事先在書面或口頭協議中約定有償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 2.民間借貸的合法性考察。一般來說,民間借貸是合法的,但必須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否則不受保護。 (1)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傢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互助、誠實信用原則。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屬於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禁止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貸。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傢規定。 (2)公民與企業之間的借貸,隻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實踐中對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借貸合同無效: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非法集資;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借貸行為。 二、當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呈現的以下問題值得註意。 (一)借貸關系不成立。其主要表現有: 1.其典型表現此案由作為彼案由,即將其他案由類型的糾紛作為民間借貸糾紛案由起訴。如原告張某訴被告薛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審理查明,張某之子張某某與薛某戀愛,後因雙方發生糾紛而分手,張某於是將其子張某某與薛某戀愛期間發生的費用累計後,讓薛某向自己出具“借條”一份作為證據訴至法院,請求薛某返還“借款”3萬元。本案中,張某與被告薛某借貸關系顯然並不成立,其實質乃是張某之子張某某與薛某之間婚約糾紛,故應當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告知其可以張某某作為原告,以婚約糾紛另案處理。 2.審判實踐中,也有比如明明系買賣合同糾紛,本應讓對方當事人出具“欠條”,但有的當事人為強化證據效力,往往讓對方向自己出具“借條”,據此憑借“借條”起訴對方等情形發生,這些情形在案件審理中,往往都會因為雙方之間不成立借貸關系,原告的訴訟請求往往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另外還有將合夥糾紛作為民間借貸糾紛起訴的情形等等。 (二)借貸內容不合法。 常見的如借款用途不合法,比如明知對方借款用於賭博、嫖娼、走私等違法犯罪活動仍出借,那麼非但該債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出借人還有可能被牽連到犯罪當中。如劉某訴被告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審理查明,劉某在賭場專門從事放高利貸活動,民間俗稱“放水”,2009年7月,劉某在賭桌上向徐某放款1萬元用於賭博,徐某當即向劉某出具“借條”一份,約定月息5%,後因劉某無力償還該借款引起訴訟,本案原告最終因借款用途不合法被駁回瞭訴訟請求。 (三)存在虛假民事訴訟。主要表現為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傢、集體或他人的民事行為。如李某訴黃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審理查明,黃某因涉交通事故將承擔巨額賠償責任,其擔心自己的財產終將被法院執行,於是與李某惡意串通後向李某出具“借條”一份,載明借款金額10萬元,搶得先機唆使李某起訴自己,意圖達到通過民事訴訟合法程序,損害第三人(即交通事故受害者)合法權益的非法目的,後經法院依法查明情況,依照《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傢、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的規定依法宣告原告李某與被告黃某惡意串通實施的借款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 三、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法律思考。 (一)針對的非民間借貸行為的其他類型糾紛,法官要加大行使釋明權的力度。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官一旦發現當事人主張法律關系的性質與法官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時,審判長或合議庭(含獨任審判)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通過法官的訴訟引導,不僅可以提高訴訟效率有效避免原告要打兩個官司的訟累,同時也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這也是能動性司法的應有之義。 (二)針對借貸內容不合法的案件,要加大懲處力度。首先,在對案件審理中,一旦發現有出借人明知對方借款用於賭博、嫖娼、走私等違法犯罪活動仍出借等情形的,在依法宣告該債權不能得到法律保護的同時,對涉嫌犯罪的行為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處理。其次,對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非法集資;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等借貸行為要依法認定為無效民事行為,同時以司法建議的形式要求有關機關及時糾正處理。 (三)針對虛假民事訴訟行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力。 1.法院要加大對訴訟主體、事實和證據的審查力度。在虛假訴訟案件中,由於當事人之間並不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系,故此類案件往往有別於正常案件,原被告之間一般存在親屬、朋友、同學等特殊關系,在審查時,首先應當判斷當事人之間關系是否正常。其次要審查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時要完善審前準備程序,通過審前證據交換,過濾和預防虛假訴訟。應當要求原告方對其訴訟請求提供相應的事實和證據,特別要加強對當事人自認事實的審查力度,不能僅以對方當事人自認就調解結案,盡量把虛假訴訟堵在法庭外。 2.檢察機關應當充分發揮監督職能,通過實施有效的法律監督及時發現、糾正和打擊虛假訴訟。實踐中盡管由於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人民檢察院對民事調解書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的規定,檢察院對調解書提出抗訴的,法院不予受理。但筆者認為檢察機關可以采取檢察建議的監督方式進行,其法律依據在於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民事調解書確有錯誤當事人沒有申請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再審問題的批復》“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法院如果發現確有錯誤,而又必須再審的,當事人沒有申請再審,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精神,可以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 3.賦予與虛假訴訟案件有利害關系案外人的救濟權。利害關系人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或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是發現虛假訴訟的一個重要途徑,據此利害關系人應當及時向這些機關提出重新處理的請求,讓利害關系人與法院、檢察院之間形成打擊虛假訴訟行為的合力。不及如此,在《侵權責任法》生效後,利害關系人還可以依照該法的相關規定,請求惡意串通的當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以有效打擊此類行為。 |
2013年10月21日星期一
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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