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3日星期日

【法律解讀】關於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的法律問題

【法律解讀】關於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的法律問題

【法律解讀】關於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的法律問題


近年來,銀行貸款管理過程中對於法律條文的準確理解和運用已經成為客戶經理正確行使其職能的重要素質要求。特別是在辦理具體業務過程中,一定要準確把握諸如合理確定決算期和最高債權餘額、準確銜接前後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等問題,才能確保銀行債權的安全。 

一、合理確定最高額抵押的合同決算期和最高債權餘額。

最高額抵押的決算期是指確定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實際數額的時間,在設立最高額抵押時,抵押人和債權人約定瞭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最高額。從銀行有效控制風險的角度,並不是決算期越長越好,決算期過長增加瞭不可預測因素,不利於銀行控制風險。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決算一般發生在約定的決算期屆至時,但貸款實踐中也有一些特殊的最高額抵押合同決算:一是不特定的債權不可能發生。當最高額抵押貸款的借款人出現違約時,法律賦予瞭銀行方合同的單方解除權,合同解除後,債權銀行和抵押人均可以請求在合同約定的決算期屆至前對債權額進行決算。二是抵押物因財產保全或者執行程序被查封、拍賣。如果在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的決算期尚未屆至前,抵押物被查封、拍賣,最高額抵押合同應提前進行決算,此時的主合同債權人應註意提前行使自己的權利,避免風險。 

二、註意前後兩份最高額抵押合同的銜接問題。

最高額抵押合同決算期屆滿至貸款全部清償之前,借款人可能需要新的貸款,如果抵押人仍對新貸款提供最高額抵押,那麼銀行就要與抵押人簽訂第二份最高額抵押合同。此時兩份最高額抵押合同的銜接問題要引起銀行方面的充分重視。實踐中,通常采用下列三種方法進行兩份抵押擔保合同的銜接: 

1、註銷第一份最高額抵押合同的登記,在登記第二份最高額抵押合同時,在合同的“其他事項”中註明第一份最高額抵押合同項下擔保但尚未結清的全部主合同編號、金額,約定由第二份最高額抵押合同繼續對第一份抵押合同項下擔保的合同金額承擔抵押擔保責任,並記入第二份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擔保最高債權餘額。 

2、辦理形式上的重復抵押登記,在重復抵押的情況下,第二份合同的抵押登記上該貸款銀行應當成為第二順序的抵押權人,在第一順序抵押權人也為同一人的情況下,這種形式上的重復抵押並不影響抵押權人債權的實現,當然,前提是抵押物足值。 

3、用第二份抵押合同項下發放的新貸款償還第一份最高額抵押合同項下尚未結清的貸款本息,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借新還舊。如果第一份抵押擔保合同擔保的貸款本金還有未到期的,則可以通過與借款人協商提前收貸的方式結清前一筆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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