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3日星期日

從寄賣行融資 “典當”還是“借貸”?



從寄賣行融資 “典當”還是“借貸”?


















從寄賣行融資 “典當”還是“借貸”?




??? 近日,湖南茶陵縣人民法院審結瞭一起從寄賣行融資的案件。判決支持原告訴請原告方請求,但支付利息的過高部分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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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審理查明,原告劉某開辦瞭一個寄賣行,在其發出的宣傳名片上印有“典”、“當”和“典當”字樣;被告歐陽氏因資金困難,便以一輛舊奧迪車作押,從原告劉某開辦的寄賣行融盜2.1萬元,約定七日內還款,日利息400元,被告羅某擔保承諾“負責收回所融資的資金”。約定期滿後,歐陽氏未如期還款取車。劉某訴至法院,要求歐陽氏償還欠款並支付利息,並要求羅某承擔保證責任。


??? 被告人歐陽氏與羅某則認為原告寄賣行發出的宣傳名片上有“典”“當”等字樣,而這些均歸屬典當行,其它任何企業的名稱不得含有“典”、“當”、“典當”的字樣,因此,奧迪車系典當,到期不贖當,原告可自行處理,被告方沒有還款義務。


??? 法院認為:從本案雙方約定來看,符合質押借貸的法律特征,應認定為民意借貸,羅某擔保簽字,且未對保證方式和范圍作出明確約定,應認定為對全部債務的連帶責任保證,故做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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