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幹規定 |
| 為進一步落實國傢有關政策,促進社會資本投資,加快民營經濟發展,壯大實體經濟,進一步增強經濟社會發展活力,現作出以下規定。 一、擴大民營資本投資領域 (一)凡法律、法規、規章未禁止的投資領域,一律對民營資本開放,任何單位不得設置歧視性的附加條件。 (二)鼓勵民營資本進入基礎設施領域。支持民營企業通過依法競投標,參與城市棚戶區改造、農村“三舊”改造和農村土地整治及水利設施建設;以BT 等方式投資道路、橋梁、軌道交通、保障性住房建設。 (三)鼓勵民營資本進入社會事業領域。支持民營企業興辦各類醫療機構,參與提供公共衛生服務、基本醫療服務和醫療保險定點服務。支持民營企業興辦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基礎教育、學前教育,並參與提供社會公共文化服務。 (四)鼓勵民營資本進入市政服務領域。支持民營企業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城市供水、供氣、污水和垃圾處理、園林綠化養護等公共服務。 (五)鼓勵民營資本進入旅遊產業開發領域。支持民營企業投資開發景區、景點、歷史文化等旅遊資源。 (六)鼓勵民營資本進入符合海口產業發展方向的新興產業。支持民營企業投資新能源、新材料、新醫藥、電子信息、文化創意、體育休閑、商務會展、休閑農業、現代高效農業等產業。 (七)鼓勵民營資本參與海口航運業發展。支持民營資本參與港口建設與運營,投資興辦水運企業;建設遊艇碼頭,發展遊艇產業。 (八)鼓勵民營資本進入金融領域。支持民營企業參與投資村鎮銀行,設立小額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等。 二、改善民營企業經營環境 (九)民營經濟符合國傢、省有關產業政策,特別是海口市出臺的關於鼓勵工業、航運、旅遊、文化、會展等產業發展的政策中關於稅收優惠、資金扶持等條件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應公平公正地對民營企業的申請進行審查辦理,不得設置限制性的附加條件。 (十)設立註冊資本100 萬元以下的民營企業存在出資困難的,允許“零首付”註冊登記,但企業登記之日起3 個月內應註入不低於10%的註冊資本金,最後一期出資應當在登記後3 年內註入。 (十一)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可作價出資入股,比例最高可占總註冊資本的70%。 (十二)投資主體可自行選擇規范的企業名稱、字號。允許個體工商戶保留原有字號、沿用原前置許可轉為企業,但應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十三)建設高新區創業孵化中心。在創業孵化中心設立“一站式”服務站,為企業提供業務咨詢,辦理行政服務事項,並為符合創業孵化中心鼓勵類科技型企業提供不高於簽約時市場房租均價50%價格的辦公用房,鼓勵科技人員、大學畢業生、歸國留學人員等在創業孵化中心創立科技型企業。 (十四)市政府每年年底召開專題會議,對下一年的民營企業投資項目進行研究,將部分民營企業投資項目納入全市重點項目建設計劃,對納入重點項目建設計劃的民營企業投資項目在行政服務方面開通“綠色通道”,在用地指標上優先保障。 (十五)由市科工信部門每年定期舉辦科技成果交流活動,建立科研機構與企業溝通機制,促進科研成果向市場產品轉化,並探索建立產權交易與流轉服務中心。 (十六)出臺民營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辦法,健全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體系,暢通民營企業融資渠道。 (十七)完善考核體系,降低擔保費等相關費用,充分發揮海口市擔保投資、創業投資平臺對民營企業融資的杠桿效應,支持民營企業做大做強。 (十八)定期舉辦銀企合作交流座談會,建立金融機構和民營企業溝通機制,促進金融產品和企業項目的合作。 (十九)落實省、市支持金融業和資本市場發展的有關政策,鼓勵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進行產品和服務創新,支持民營企業上市融資、發行企業債券。 (二十)每年召開一次民營企業表彰大會,根據企業守法經營、納稅額度、信用等級、產業規模、吸納就業等情況,公開、公正評選一批優秀民營企業,並給予相應表彰。 (二十一)民營企業因疏忽而違反營業期限、股東出資期限、前置許可期限,以及納稅辦理時限等事項規定,情節輕微並在規定時限改正的,可依法酌情從輕或不予處罰。 (二十二)根據民營企業投資額、年納稅額,以及民營企業引進人才的學歷、學位和職業技術職稱等,出臺相關落戶政策,支持民營企業引進高級專業技術人才和實用型技術人才、管理人才。 (二十三)成立市民營經濟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市領導擔任,每年召開1 次聯席會議。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工商聯,主要負責支持民營經濟發展領導小組的各項日常工作。 (二十四)在市工商聯成立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服務中心,並建設民營企業服務網和民營企業征信數據庫。中心的主要職責包括:發佈國傢、省、市的各項民營經濟發展政策,為民營企業提供政策咨詢,采集民營企業信用記錄,做好政府與民營企業的溝通服務,接受民營企業投訴等。 (二十五)本規定與海口市其他產業扶持政策具有相同或類似優惠條款的,企業隻能申請享受其中一項,不能重復享受。 (二十六)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解釋。 (二十七)本規定自2012 年8 月24 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
|
2013年10月6日星期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幹規定
訂閱:
發佈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