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6日星期日

高利借貸法不許 法院調解把息減_0

高利借貸法不許 法院調解把息減

高利借貸法不許 法院調解把息減


46,江西省九江市廬山區人民法院威傢法庭成功調解一起民間高利率借貸糾紛案件,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薑某某償還原告龍某某借款本息21096元。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系朋友關系,200936,被告在原告處借款26400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6個月,每月利息為1600元,於每月10日前支付。借款到期後,被告先後共支付借款利息9000元,借款本金分文未還。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息33800元。
該院審理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而本案原、被告約定的借款利率遠遠超出四倍,故對被告超付的利息應抵償借款本金。通過對原告釋法析理,雙方達成上述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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