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日星期二

礦業權抵押貸款研究

礦業權抵押貸款研究

礦業權抵押貸款研究


 

        摘要:礦業權作為一種特殊物權,具有抵押擔保品的法律特性與財產權利特性,但由於礦業權價值不確定性、貸款各方信息不對稱及交易成本高等原因,導致礦業權抵押貸款的開展不能滿足礦業權投資者、商業銀行及各方的需要。文章通過采取建立礦業權信息披露體系、平衡貸款各方風險與收益的分配和建立風險補償定價機制等措施來促進礦業權抵押貸款健康發展。

         關鍵詞:礦業權;抵押貸款;礦業權貸款體系;信息不對稱

         一、礦業權貸款概述

       (一)礦業權的概念

        礦業權的概念在古羅馬法裡就出現瞭,當時礦產資源被歸為物的范疇,並且羅馬法規定,礦產資源所有權屬於國傢,但國傢可以將有些礦產出租給貴族和私人去開采。在古羅馬時期的某些城市,很多自由人可以從國傢或私人所有的礦產中租下某些礦坑,這些小礦主要向國傢交納一定數量的產品,凡願意的開采者,個人可以獲得開采出的礦產的一半,另一半要交給國傢。西方礦業權的概念完善和發展的鼎盛時期是在20世紀60年代,那時隨著西方國傢大多走向工業化,礦產資源的開發和利用也受到瞭前所未有的重視。

        礦業權是比較復雜的概念。其實礦業權是一個權利束,是由一系列相關權利組合而成的。澳大利亞將礦產權分為三類,即探礦權,采礦權和評價權。日本礦業權制度以許可證制度為主,可分為鉆探權制度和采掘權制度,而且規定取得鉆探權的企業在探明勘探區確有礦產並適於開采時,享有所探礦床的采掘優先權。綜觀各國對礦業權的設定,可以分為:根本不分探礦權和采礦權,直接設定一個礦權;把探礦權分為排他性探礦權和非排他性探礦權,加上采礦權構成三個;還有的在兩類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基礎上又加上一個礦產評議權,所以成為四分法。

        我國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傢所有,礦業權是指礦產資源使用權;同時采用瞭兩分法即把礦業權分為探礦權和采礦權,因此,我國的礦業權亦即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合稱。所謂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並優先取得作業區礦產資源采礦權的權利。取得勘查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稱為探礦權人。所謂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采的礦產品的權利。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稱為采礦權人。根據《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礦業權經依法批準,可以轉讓他人。

          (二)礦業權貸款概述

        本文所指礦業權貸款指以礦業權作抵押的專門用於礦業權購買、開發投資的商業貸款。自從根據《礦產資源法》及配套法規設立礦業權以來,礦業權成為可以出讓和轉讓的財產權利。由於我國礦產資源屬於國傢所有,礦業權投資者不能取得礦產資源所有權,但可以根據法律取得礦產資源使用權即礦業權。礦業權投資者要取得礦業權必須支付礦業權價款(出讓取得)或轉讓價款(轉讓取得)。由於我國礦業權作為一項財產權利設立時間較晚,而且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在礦業權設定改革前是無償取得的,礦業投資項目貸款中不含礦業權貸款。礦業權貸款不是礦業投資項目貸款,礦業投資項目貸款在我國早已存在,和其他項目投資貸款一樣,包含項目投資流動資金貸款和固定資產貸款。這種貸款的方向和比例受到國傢的控制,在不同的經濟環境和情況下是貸款鼓勵與限制的行業是不同的,貸款的比例也不一樣。

         礦業權作為一種物權,在《物權法》概括性規定基礎上由《礦產資源法》予以具體明確化,符合抵押品的法律規定和財產權利特性。礦業權是按法定程序取得,並在法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登記,在批準的區域(礦區范圍)和有效期限內,勘探、開采被許可的礦產及其共生、伴生礦產的權利,是礦產資源國傢所有權派生出的他物權。礦業權作為一種無形資產,不具有實物形態,屬於非貨幣性長期資產,盡管在創造經濟利益方面存在較大不確定性,但礦業權具有主體資格的特定性、依法流轉性、有償性和排他性等特點。主體資格的特定性指礦業權人要符合國傢法規的嚴格限定,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取得礦業權,成為礦業權人的。這也是礦業權成為具有權利歸屬清晰、權責分明、嚴格商品特性的基礎。依法流轉包括依法轉讓、出租、抵押等環節。主體一旦按法定嚴格程序取得礦業權,可以為礦業權人帶來使用、收益等權利。礦業權收益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實現:流轉及礦業權范圍內的礦產品的開采銷售。對於探礦權收益的實現主要靠流轉,或是礦業權人自身優先申請采礦權;對於采礦權可以流轉也可以開采礦產品來實現收益。一般來說,對於預查和普查探礦權來說,收益的不確定性較大,作為抵押品風險較大。對於詳查及以上探礦權和采礦權來說,收益確定性越來越強,對礦業權的價值判斷會較準確,作為抵押品是合適的。

         二、礦業權貸款的必要性

       (一)礦業權貸款是礦業權投資者的需求

        我國是礦業資源大國,已探明礦產資源總量較大,約占世界的12%,僅次於美國和前蘇聯,居世界第3位。如果全部設定礦業權並收取礦業權價款,需要礦業權投資者數萬億的巨大資金投入。據統計,截至2008年底,包括沙、石、黏土在內,我國擁有10.6萬個采礦權,3.87萬個探礦權。我國的經濟發展,對礦業的需求日益增大,礦產的價值也水漲船高。根據國傢和各省目前的實際規定,一般要求在出讓取得礦業權時一次性支付礦業權價款和礦產資源使用費,而礦業權價款和礦產資源使用費往往數額較大,礦業權投資者在未得到礦業權時,還沒有從礦業權的使用中獲得收益,一般難以籌集如此巨額資金。同時,隨著我國礦業市場體系的發展和完善,礦業權轉讓也越來越頻繁,更多的投資者對礦業投資感興趣,同時為瞭讓更多的在開發利用礦業資源上擁有高技術和高管理水平的投資者參與到礦業開發投資中來,礦業權投資者亟需專門的礦業權貸款。

      (二)礦業權貸款是銀行參與礦業投資開發獲得高收益的需要

        礦業權貸款是一種抵押投資貸款。其不同於非抵押信用貸款,也不同於消費貸款。消費貸款還款來源於消費者(貸款者)的收入,而不是消費品產生的收益;非抵押信用投資貸款最終還貸來源於貸款者投資收益或者其他收入。礦業權貸款的還貸本質上依賴於抵押品即礦業權的收益(現金流量)或者礦業權市場轉讓交易價值的實現,這種貸款的抵押品與還貸來源是同一的。如今的經濟還遠沒有發展到超越資源消耗性經濟的階段,隨著中國這個最大的發展中國傢經濟的迅猛發展,包含礦產資源的各類資源消耗量越來越大,而礦產資源是不可再生的,近年來,稀缺的礦產資源就越來越昂貴。“誰擁有瞭資源誰就擁有瞭財富”,在最近十多年得到最好的證明。隨著商業銀行資金來源的多元化,對收益和風險的要求也會不同,礦業權貸款為商業銀行提供瞭獲得高收益的一種新途徑。

         三、礦業權貸款開展困難的原因

      (一)礦業權特殊的風險特征,導致礦業權價值的不確定性

        礦業權作為一種無形資產,不具有實物形態,屬於非貨幣性長期資產,是為企業使用而非出售的資產,由於在以下方面具有特殊的風險特征,在創造經濟利益方面存在較大不確定性,從而導致礦業權價值的不確定性大。

        根據礦業權開發階段不同,可以分為探礦權和采礦權。探礦權又可按勘查程度不同分為預查、普查、詳查和勘探探礦權。礦業權的價值來源於礦業權范圍內的礦產資源,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對礦體的信息獲知情況,而對礦體的信息獲知情況又依賴於礦體的賦存情況。對礦體賦存情況的知曉程度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對礦產資源有關具體情況,如:儲量、品位、賦存狀態、礦石加工選冼性能等是隨著不同的勘查程度逐步加深瞭解的,從礦產資源方面來說,礦業權價值的風險是隨著勘查和開采程度不斷加深而變小的,但這種風險相對於其他財產或財產權利,始終存在並很可能要大一些的。

        礦業權必須與采礦機械、通風設備、提升運輸設備等其他資產相結合才能創造經濟利益。這些設備的技術先進程度,礦業權投資者的管理水平,投資者勘查和開采選冶方法,設備的使用效率等都將極大的影響礦業權的價值。

        礦業權與其他資產組合所生產的礦產品價格受市場的影響也較大,也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礦產品市場價格的變化,對礦業權的價值影響是巨大的。前幾年,一些煤、磷、鐵等礦的投資者獲得巨額利潤,主要得益於這些礦產品價格的暴漲。由於全球金融危機,從2008年下半年有色金屬等礦產品市場價格的大幅下降也是造成一些礦產資源類公司凈利下滑甚至虧損的主要原因。由於國際國內的各種因素,今後礦產品價格暴漲暴跌形勢隻會越來越嚴峻。

        礦業權是一種財產權利,是一種物權,是由政府創設的,由《礦產資源法》及相關法規規范。特別是各種有關礦業權的稅費制度對礦業權價值有非常大的影響。涉及到礦業權的稅費有:礦業權價款、資源稅、礦產資源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增值稅、城建稅、教育附加、安全生產費以及對生態環境的補償等稅費。即使其中某一種稅費制度改革,對礦業權價值的影響也是很大的。如資源稅的計稅依據,如果由現在的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很多礦種的礦業權價值將發生很大的變動。

       (二)信息不對稱

        礦業權貸款涉及多個相關方:政府國土資源部門及其他部門、礦業權人、礦業權投資者、礦業權勘查機構、礦權評估機構、礦產儲量評審機構、商業銀行、擔保機構、銀行監管部門等。礦業權貸款涉及的利益相關方多而且復雜,各個相關方之間都存在信息不對稱。在這裡我們隻分析下商業銀行與礦業權人和礦業權投資者的信息不對稱。

        各種信息中,礦業權貸款中最重要的就是影響礦業權價值的信息。正如上述已經分析的,影響到礦業權價值的因素很多,除瞭各方都可以公開獲取的影響因素外,一些影響因素信息單獨掌握在各方手中,另外還有一些影響因素由各方自己判斷,這後兩種信息就是不對稱的。商業銀行在對礦業權范圍內礦產資源各種信息,如:儲量、可采儲量、礦產品質量、品位、賦存狀態、礦石加工選冼性能等瞭解較少,對探礦權各個勘查階段的勘查標準及規范和不同程度風險判斷力欠缺。商業銀行對礦業權人和礦業權投資者的礦業開發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缺乏信息優勢。商業銀行對礦業權人和礦業權投資者本身資本實力、信用能力等信息的瞭解處於劣勢。而礦業權人和礦業權投資者主要是缺乏對銀行貸款政策的瞭解;特別是缺乏對銀行對礦業權貸款政策的瞭解等。

      (三)交易成本過高

        交易標的——礦業權出讓(礦業權一級市場)取得要通過嚴格的法定程序,手續復雜、時間長、成本高;全國統一的礦業權二級市場還沒有形成,市場不規范,中介機構不健全,礦業權交易中礦業權標的的搜尋、主體搜尋、協商談判環節不規范,成本高;商業銀行與礦業權人信息整理、談判等環節成本高。

       四、開展礦業權貸款的對策

      (一)建立礦業權信息披露體系

        形成信息不對稱的原因主要有:不同主體獲得信息成本不同;不同主體的專業優勢、行業背景優勢從而具有信息獲取優勢;不正當手段導致的信息不對稱;不公平競爭環境形成的信息不對稱等。

        解決礦業權信息不對稱問題可以采取的辦法有:建立礦業權信息披露體系、降低礦業權信息披露成本和增強礦業權信息披露管制等。

      (二)平衡礦業權貸款體系風險與收益分配

        礦業權貸款體系至少包含以下體系:礦業權價值評估體系、礦業權市場體系、礦業權設立出讓體系、銀行礦業權貸款體系(貸、評、審、批、監管)、貸款抵押登記制度、礦業權信息披露體系、重大安全,環境保護體系等。建立完整統一的礦業權貸款體系是開展正常礦業權貸款的基礎,也是目標。建立此體系的原則是:體系裡各方成本、收益與風險相平衡的原則。目前已經有瞭礦業權價值評估、礦業權設立出讓、各省不完整的礦業權市場體系、以上市公司為個體的礦業權信息披露體系以及重大安全與環境保護體系等。但核心的銀行礦業權貸款體系(貸、評、抵押登記、審、批、監管)並沒有建立,而且以該體系為中心與其他體系進行對接整合也還是一項艱巨復雜的工作。

      (三)礦業權貸款與礦業項目投資貸款相結合

        礦業權貸款不是礦業投資項目貸款,但是礦業權貸款與礦業投資項目貸款在同一礦業權的項目下,償還貸款本息最終依賴的現金流量及風險是同一的,都依賴於同一的經濟利益產生方式,即礦業權價值實現的方式。礦業權必須與采礦機械、通風設備、提升運輸設備、井巷工程、房屋建築物等其他資產相結合才能創造經濟利益。這些固定資產的經濟壽命除受到資產本身技術壽命影響外,還受到礦業權許可證有效期、實際生產利用年限的限制。因此礦業權貸款和礦業項目投資貸款在貸款期限上也有其內在相關性。商業銀行在申批礦業權投資者申請礦業權貸款時,要充分考慮礦業項目投資貸款情況:貸款本金、期限、利率、已還本息等信息。當然,在申批礦業項目投資貸款時也要考慮礦業權及其貸款的各種信息。

      (四)商業銀行建立礦業權貸款風險補償定價機制

        礦業權貸款開展要考慮礦業權的不同類型。根據取得礦業權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出讓獲得礦業權和轉讓取得礦業權。根據礦業權開發階段不同,可以分為探礦權和采礦權。探礦權又可按開發程度不同分為預查、普查、詳查和勘探探礦權。不同類型的礦業權的風險與收益的不確定性是不同的,一般情況下,勘查程度越高,探礦權的風險越小,收益也越確定;采礦權的風險比探礦權風險又更小。一般預查、普查階段的探礦權探礦前景不明確或沒有探礦前景,經濟意義不明確或沒有經濟意義,建議不采用礦業權抵押貸款方法融資,而由投資者使用自有資金或吸收風險投資解決資金投入問題。對於勘查程度高的探礦權和采礦權,以風險補償定價原則,對礦業權貸款根據風險大小確定不同的定價。

        商業銀行在開展具體的礦業權貸款業務時,可以開展普查以上階段的探礦權貸款或采礦權貸款,建議先開展采礦權貸款業務,待業務熟悉、培養一批精通礦業權貸款人才、建立正式程序後,再開展探礦權貸款業務。對不同風險程度的礦業權貸款在貸款比例、金額、利率、期限、抵押、還款方式及其他條件方面的條款應該不同;並且貸款流程方面也要設立不同的程序。

         參考文獻

         1、中國人民銀行肇慶市中心支行課題組.林權抵押貸款制約因素與發展研究:基於交易成本理論視角[J].金融參考,2009(1).

         2、和訊網站.礦權進場交易進入倒計時[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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