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5日星期二

汽車合格證典當質押的風險控制

汽車合格證典當質押的風險控制

汽車合格證典當質押的風險控制


 

  汽車合格證典當質押業務”即典當行、經銷商、生產商簽訂三方合作協議,以廠傢(或商傢)所提供的具有惟一性的汽車合格證作典當質押,典當行將經銷商向生產商所購買車輛的汽車合格證質押,並將所購買的車輛進行質押,或委托4S店對質押車輛進行管理,派專人駐4S店進行銷售動態監管,將典當款項借給銷售商用於支付購車款,經銷商每銷售一輛汽車之前,需將相應款項打入典當行還款戶以換取對應的汽車合格證的一種屬於動產質押的典當融資業務。在實際操作中,典當行一般與經銷商直接簽訂《典當借款合同》和《典當借款質押合同》進行操作。

  汽車合格證典當質押業務的操作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為先以4S店的股權和房產土地等做抵質押典當業務,將典當款項借款銷售商,銷售商將款項交廠傢用以購車;廠傢發貨,並向典當行發送汽車合格證及《合格證送達通知書》;典當行與銷售商辦理車輛質押手續,將典當行與經銷商辦理的股權和房產抵質押手續進行置換,典當行簽收合格證通知書回執;典當行對汽車存放倉庫實施監管及日常的貸後管理;典當借款到期,銷售商歸還借款。若車輛滯銷貨款周轉不靈產生典當借款逾期,則典當行通知廠傢回購,並發送《庫存車回購通知書》;廠傢回購車輛及汽車合格證,交付典當行等值典當借款金額。 

 二為先質押後借款。銷售商向典當行提供汽車合格證及《合格證送達通知書》;雙方辦理汽車合格證質押手續,簽收合格證通知書回執;典當行發放貸款用於銷售商向廠傢購車;銷售商每銷售一輛汽車,需先向典當行交存相當於同價值車款,後換取對應汽車合格證;借款到期、商傢歸還借款,如若逾期,則廠商負責回購或典當行拍賣或折價變現質押車輛歸還借款。由於不存在合格證交付的時間差,出於規避風險考慮,典當行普遍采用此種方式。     

  汽車合格證典當質押的風險防范: 

 一、銷售商的市場經營風險。市場經營波動性較大,如近年來國內大中型城市為防止城市交通擁堵,而采取的機動車限購、搖號等舉措,直接抑制瞭消費需求,在需求總量有限的情況下,許多汽車生產廠傢為加大自身品牌推廣力度,都要求銷售商遵循獨立建設“4S”品牌專營店的原則,實行一條龍服務。這實際上大大加大瞭經銷商的經營成本,特別是固定資產的投入。在市場保有量不足的情況下,地租和房租逐年增加,人員工資日益高漲的情況下,經銷商微利甚至虧本經營。經銷商如考慮不周,盲目進貨,將會導致自身資金周轉困難,從而對典當行的借款安全性造成倒逼,導致典當行隻能采取資產處置變現和訴訟的方式解決。  

  二、汽車合格證典當質押的法律操作風險。在典當質押業務實踐中,典當行因客觀條件所限,存在不能提供車輛存放倉庫及派駐倉管員的情況。而根據《擔保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占有時起生效”。《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十七條又作瞭進一步解釋:“出質人代質權人保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債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解釋第八十七條理解與適用中說明,除實際占有外,還可以推定占有,其方式有:①提貨單移交;②倉單移交;③倉庫鑰匙移交等。由此在實踐操作中,典當行僅憑對汽車合格證的占有是不足以證明對動產的實際占有的,在法律上不能獲得充分保護。而且,由於對車輛實物的監管“真空”,萬一車輛發生損毀、盜竊等,典當行將無法在第一時間獲知,並且對車輛的出入庫情況也無法掌握,從而不能對賬實相符情況進行實時監管。一旦車輛出庫銷售後,汽車合格證一一相配的實物車輛不存在,會導致典當行卷入典當行、銷售商、購買車輛的商戶三方的經濟糾紛之中,典當行做汽車合格證質押業務中,必須將合格證對應的車輛進行質押,並按法定程序辦理有關手續,才能在經濟糾紛中保障自身的權益得到保全。 

 三、質押車輛被法院執行的風險。在實務操作中,典當行如自身沒有車庫,往往會委托經銷商進行管理,實質是沒按法定程序辦理質押手續,如若汽車銷售商與第三方發生債務糾紛,法院可能會應第三方請求而查封執行該已質押給典當行的車輛,由於典當行的質押行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則會導致典當行質押的車輛陷入經濟糾紛中,導致變現質押標的償還債權的法律途徑不能實現。 

 四、經銷商的道德風險。合格證作為汽車的“身份證”,是車輛上牌的必須憑證,典當行通過控制合格證,在某種程度上就實現瞭對車輛的監管。但是,若經銷商獲得典當行的借款後,廠方與商傢共同欺詐,廠方重新對相關車輛補發合格證,商傢可據此銷售、用戶可憑此上牌,從而不受典當行所控制。或者,商傢與用戶聯合欺詐,對購置的車輛暫時不上牌。在這種情況下,車輛銷售後暫時無需典當行控制的合格證就可以上牌,典當行無法獲悉實物的去向,導致車輛實物的流失,使典當行質押的車輛懸空,無法真正實現債權。 

 五、操作業務中應風險防范和規范操作。通過加強典當前調(審)查與典當後管理,及時關註分析企業發展動態來加以防范。具體可以采取的措施有:①對質押車輛類型嚴格篩選,要求銷售商提供質押的車輛必須做到技術成熟、覆蓋面廣、價格相對穩定、生產廠商實力雄厚;②適當提高質押車輛的折率;③與企業股東夫婦乃至傢庭主要成員簽訂個人保證合同,將有限公司有險責任清償向個人無限責任清償轉化,督促企業主審慎經營。④將經銷商的公司股權全部質押作為防范風險的補救措施。典當行要篩選經銷商,最好能夠與有品牌、有資產、講信用的優質企業作為合作夥伴,以從源頭上杜絕道德風險的產生。合格證的惟一性風險則可以通過簽訂“廠、商、銀三方合作協議書”,由廠方承諾合格證的惟一性,並約定未經典當行書面同意不予補發來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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