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9日星期三

解讀《物權法》物的所有權



解讀《物權法》物的所有權


















解讀《物權法》物的所有權




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與全國人民的利益息息相關,是建國以來我國保護國傢、集體和人民群眾財產權利的一部重要法律。該法雖然涉及多個方面和多個章節,但筆者認為所有權和保護權是物權法應當著重一提的兩個問題。


??? 關於物的所有權


??? 物的所有權也稱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目前,在我國物的所有權大致分為三種:即國傢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


??? 根據物權法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物的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即,權利人依法對他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擔保物權(即,在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權利上設定的用以確保債權人的債權得到清償的優先受償權)。當然,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 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傢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國傢所有即全民所有。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傢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屬於國傢所有物的所有權,更不可私自侵犯。對屬於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物權,依法應當保護,不可隨意侵犯。但是,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和為瞭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國傢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或者動產。


 ? 此外,依據物權法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國傢機關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處分的權利;國傢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收益、處分的權利;國傢出資的企業,由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別代表國傢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根據該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和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本集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企業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 物權的保護


??? 物權法在物權保護方面鮮明地亮出瞭中國最高立法機關的觀點:既強調要維護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國傢基本經濟制度,同時又強調瞭對國傢、集體和私有財產平等的保護原則。這也是憲法原則的重要體現,真正體現瞭社會主義的特色。


??? 首先,對國有財產的保護強調瞭五個方面: 一是規定:“法律規定屬於國傢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傢所有即全民所有。”並規定瞭哪些財產屬於國有財產,防止因歸屬不明確而造成國有財產流失。


  二是規定:“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傢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三是規定:“國傢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


  四是針對國有企業財產流失的問題,規定:“違反國有財產管理規定,在企業改制、合並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 五是針對國有財產監管中存在的問題,規定:履行國有財產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 其次,較詳細地對集體財產保護作瞭規定。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 劉教授說:集體所有權是我國所有權體系中的重要類型,是城、鄉勞動群眾集體經濟組織的基本財產權利,是集體經濟組織從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生產、活動的基本法律條件,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通過本集體取得個人生活基本保障的法律資源。確認和保護集體所有權的重點在於不允許任何機關、單位、個人以任何方式不法侵害集體的不動產和動產。為此,物權法從多方面強調瞭對集體財產的保護,比如物權法首次對城鎮集體財產作出原則規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反復研究,建議對城鎮集體財產從物權的角度作出原則規定,將這一條修改為:“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本集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並增加規定:“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


??? 第三,將保護私人財產與保護國傢、集體財產同等對待。物權法草案確立瞭對國傢、集體和個人財產權利的平等保護原則。比如,該法 第六十六條規定:“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除此以外,還規定,“國傢依照法律規定保護私人的繼承權及其他合法權益”“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等。


??? 關於物的占有權


??? 物權法第十九章講得是物的占有權。談到物的所有權自然要聯系到物的占有權。物的占有權與物的所有權是不同的,物的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種權利是固定的、長期的和合法的。而物的占有權卻是不固定的、短期的,在性質上又不是全部合法的。下面談談物權法對物的占有權的幾種情況。


  1、基於合同或協議關系等產生的占有,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


  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和違法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3、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違法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對於雖然違法占有,目的是善意的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應當支付。


  4、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 5、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 上述涉及對原物的返還權應當及時提出,如果對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即消滅。也就是說過瞭訴訟時效,便得不到法院的保護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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