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金融 現存的五大模式分析(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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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金融的主要表現形式為資金供求者之間直接完成或通過民間金融中介機構間接完成的債權融資。其主要運行形式有以下五種模式: 1、農村信用社 一般官方界定農村信用社為合作金融組織。從信用社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上看,所有者權益裡沒有國傢,實收資本均由合作社社員股金、企業股金構成,由此看來信用社產權是明晰的,屬於入股的社員、企業共同所有,從這個意義上講,信用社應屬於民間金融。 現實中,信用社有的屬於國有金融(仍由國傢控制),有的屬於民間金融(實際被民間接管),有的介於二者之間。農村信用社目前在農村金融實踐中的基礎地位和主力軍作用是無庸置疑的。至於它是否能真正轉變為符合國際通行的合作金融原則的機構,一段時期以來,一直爭論很大。長期來我國農村信用社自成立之初就一直向集體所有、向國有靠攏,“官辦”的意識和表現非常強烈,為股東負責,其合作金融的“自願、互助、互利、民主和低盈利性”的資金和金融服務的性質體現不多。合作社社員不僅享受不到貸款的優先權和優惠權、以及股金分紅權,反而還要接受比基準利率高得多的貸款;社員大會、董事會、鑒事會等民主管理制度根本起不到應有的作用,幹部是任命制而非選舉制。 因此失去瞭農村的信任和支持。我國的合作金融實踐一直是與農村信用社聯系在一起的,雖然經過多次改革,但“農村信用社就從來沒有真正成為過合作金融組織,由此引起人們對合作金融存在的基礎產生瞭懷疑。應該看到,在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一直背離合作制原則是有其產生的客觀原因的:政府幹預、立法空白、產權制度缺陷、歷史包袱沉重等等。 2、農村合作基金 農村合作基金最早是一種新型社會保障組織,後演變為農村合作基金會。農村合作基金會是合作制集體經濟組織,從性質上看,農村合作基金會並非真正意義的金融機構,而是一個社區性金融系統的補充形式。 1983年一些鄉村為有效地管理、用活和清理整頓集體積累資金,將集體資金由村或鄉管理並有償使用而設立基金會;1984-1986年處於萌發階段;1987-1991年處於改革試驗階段,逐步得到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鼓勵和支持;1992以來,開始處於推廣和穩步發展階段,在1995年前,在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下,全國農村相繼建立瞭農村合作基金會,有區級的、鄉鎮的、村級的。 3、合會 合會是各種金融會的通稱。這是在我國有著較為悠久歷史的民間金融形式,是一種基於血緣、地緣關系的帶有互動、合作性質的自發性群眾融資組織。 在國外稱為“輪轉基金”,在國內包括輪會、標會、搖會等。雖然叫法有多種多樣,具體做法也五花八門,本質上都是入會成員之間的有息借貸。這是民間盛行的一種互助性融資形式,集儲蓄和信貸與一體。一般由若幹人組成,相互約定每隔一段時間開會一次,每次聚集一定的資金,輪流交給會員中的一人使用,基本上不以盈利為目的。其中,事先固定使用次序的稱為“輪會”,按照抽簽方式確定使用次序的叫做“搖會”,以投標方式決定使用次序的屬於“標會”。這些合會一般以地緣、人緣、血緣為紐帶,處於地下狀態。 合會的名目雖多,但都不外乎遵循一套簡單規則:一個自然人作為會首,出於某種目的(比如孩子結婚上學、造房子、買生產原料等等)組織起有限數量的人員,每人每期(每月、每隔一月、每季、每半年、每年等)拿出約定數額的會錢,每期有一個人能得到集中在一起的全部當期會錢(包括其他成員支付的利息),並分期支付相應的利息。誰在哪一期收到會錢,由抽簽或者對利息進行投標等方式來確定。 在我國,就規模而言,融資數額較大的合會多分佈在經濟較為發達的東南沿海地區,尤以浙江、福建為多。合會是農村金融運作中一種比較普遍的一種形式。合會適合於一個流動性較弱的熟人社會。它依靠非正式的社會關系、信任關系,還依賴非正式的制裁機構,比如社會排斥。在一般情況下,會員不選擇訴諸於法律而是對違反標會還款規定的會員進行社會排斥。隻有在大規模“倒會”現象出現後,農民才不得不訴諸法律。 |
2013年10月14日星期一
民間金融 現存的五大模式分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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