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合同寫得糊塗 3萬元借出去難要回 |
|
27日,市民劉先生打來熱線電話,稱他礙於朋友面子,在朋友做擔保人的情況下,借給一陌生人3萬元錢,現在借錢人不見瞭,而擔保合同寫得太過簡單,這讓他借出去的錢要不回來瞭。
劉先生說,今年6月初,他朋友帶著一位姓李的人來到他的小賣部,說知道他手中有些閑錢,想替李先生向他借一些,大約3個月就能償還,到時還會給些利息。在朋友的再三請求下,劉先生不想駁瞭朋友的面子就答應瞭。由劉先生的朋友做擔保人,他借給李先生3萬元,雙方寫下瞭借款條。記者看到,借款條上的還款期限是3個月,擔保人處有劉先生朋友的簽字和手印。劉先生說,到瞭9月底,他聯系不到李先生瞭,而朋友說也找不到李先生瞭。他一聽心裡就著急瞭,到處找不到李先生後,他就要求朋友還錢。因為朋友是擔保人就應該承擔還錢的責任。劉先生的朋友卻說,現在李先生是拖欠欠款,並不是不還,可能很快就能出來還款。借款條中說他是擔保人,意思僅僅是擔保李先生肯定會還錢。
山東王楊律師事務所王建華律師說,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如果在擔保書上沒有寫明劉先生的朋友承擔連帶擔保責任,那麼他的朋友在借款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前,在對李先生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還清債務前,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