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3日星期二

湖南法官否認借斷案奪妻占財-審案4年後才結婚-奪妻占財

湖南法官否認借斷案奪妻占財:審案4年後才結婚|奪妻占財

湖南法官否認借斷案奪妻占財:審案4年後才結婚|奪妻占財


記者對話事件中的3位當事人 各方對案情說法不一

  本報記者對話事件中的3位當事人 各方對案情說法不一

  本報記者肖歡歡 實習生張文昌、陳旭爽

  土地、房子等財產被法官判給女方,債務和女兒的撫養權卻判給男方。判決後,法官又調至法院執行局工作,參與對男方未履行法院判決20萬元的強制執行,並在7個月後和案件中的女方結婚。連日來,湖南永州“借斷案奪妻占財”經媒體報道後引發廣泛關註,當事法官也被停職調查。但事件真相依舊迷霧重重。為此,記者近日對話事件中的當事三方。

  對話法官

  ● 與女當事人結婚是在審判後4年,沒有問題

  ● 判決中男方獲得的財產更多,並非“債務全歸男方”

  “作出判決後4年才和當事人結婚”

  記者:你現在被停職瞭覺得冤不冤?

  周新華:當然冤。我覺得作出整個判決都是沒有問題的,僅僅是我跟案件的當事人結婚瞭而已,但你仔細看我們結婚的時間,是和審判沒有任何關系的。成森林從去年開始就已經在往上反映這個事情,當時我已經把這個事情和院裡的領導講過瞭,領導也沒覺得有什麼不妥。

  記者:你和馮迪怎麼認識的?

  周新華:在審理馮迪這個案子之前我根本不認識她,2008年5月28日我作出瞭馮迪起訴離婚案的一審判決,後來我們才有接觸,但都是問案情方面的,未超出工作范疇。大概2010 年,我跟前妻不和鬧離婚,就想著再找個伴,因為那時我都快50歲瞭,是得考慮自己下半輩子的事情瞭。我後來就電話問馮迪,有沒有結婚,她說沒有,我們才開始交往。因為以前在辦案期間和她有接觸,覺得這個人心眼不錯。再說我都這麼大歲數瞭,也沒有挑的資本瞭。2012年4月,我和她領證瞭,不想張揚,連酒席都沒擺。因為兩個人都有婚史,再婚也不是什麼光彩的事。

  記者:成森林說馮迪認識你之後,才鐵瞭心要和他離婚。

  周新華:這是無稽之談。在馮迪提出離婚訴訟前,我根本都不認識她,也都是在案子開庭期間見過。

  記者:所以你認為“奪妻”的說法是不對的。

  周新華:我和她結婚時距離判決都4年瞭,何來奪妻。 

  “並非財產都歸女方,債務都歸男方”

  記者:你有沒有在案子中借助自己的權力幫助馮迪?

  周新華:我在辦這個案子時和馮迪都是陌生人。判決書在網上,大傢都能看到。他們兩人之間爭議的有兩塊地,那塊面積984.3㎡的地,已於2007年7月10日被成森林做價22萬元低價轉讓,款項被被告占有。這塊地的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所以法院認定屬於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

  另一塊土地編號是第003300號,這塊土地位於零陵區東山景區內(該土地政府不許轉讓、開發),證上顯示有460.6平方米,後被查實隻有227.7平方米,他們夫妻雙方用這塊地做抵押,向建設銀行永州分行貸款272884.36元,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債務,誰競得這塊土地,就歸誰。經雙方在庭審中競價,原告馮迪出價52萬元,被告成森林出價50萬元,考慮到成森林已轉移一宗土地,馮迪提出該土地歸她所有的主張應予支持,但27萬元債務要由他來承擔。

  到瞭2013年,突然冒出個陳國標,主張對227.7平方米的土地擁有權利,還申請法院凍結瞭這塊土地。在馮迪支付26萬後,陳國標才放棄主張。馮迪認為,法院已經把這塊地判給瞭她,不應由她單獨支付26萬,應該和前夫成森林共同分擔這26萬,就把成森林又一次告上法庭,成森林老傢所在地祁陽縣的法院判處馮迪獨自承擔,永州法院二審時判處兩人各自承擔13萬,這個也是沒有問題的。

  記者:媒體報道說你把財產都給瞭女方,債務都給瞭男方。

  周新華:實際上不是這樣的,你對照兩份判決書就發現,男方獲得的財產比女方要多得多。

  對話男方

  ● 法官徇私枉法,借斷案奪妻占財

  ● 債務都歸我,財產都歸她,這公平嗎

  記者:你妻子說你經常打她,還說你有性虐待,可有此事?

  成森林:我結婚後對她一直很好,從來不打她。唯一一次打她是2005年12月我和她及幾個朋友在一傢娛樂城唱歌跳舞。當天晚上,她和我的一位朋友跳舞時眉來眼去,當時我就看不過去。後來10點多,她和男的出去瞭,具體去哪裡我就不知道瞭。後來晚上12點左右,我回到傢時看她在打掃傢裡的衛生,我在想,她究竟去瞭哪裡,是不是和那個男的有什麼見不得人的事,我當時喝瞭些酒,越想越氣,就出手打瞭她。我現在也很後悔,要向她道歉。不管怎麼說,打人是不對的,我不該打她。

  “他一步一步把我的財產都奪走”

  記者:兩個人的關系鬧成現在這樣,是誰的過錯?

  成森林:我也不想說全部是她的錯,但對於判決書中說導致離婚主要是因為我存在過錯,我不能認同。我當然也有過錯,我不該打她,但主要過錯不在我。我是讀過書的人,我還是講道理的。要不是被逼到無路可退,這些夫妻間的隱私、傢醜,我也不願拿出來說。

  記者:你覺得前妻獲得財產,你獲得債務不公平?

  成森林:2008年5月,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後來法院判決位於永州市區繁華路段的一套面積為148平方米的房子、一塊面積為460.6平方米的土地歸她,而我獲得的均為債權。此外,女兒的撫養權也給瞭我。對於這塊460.6平方米的土地,我曾向法院提出是我與他人共同所有,不能算夫妻共同財產,但法院沒有采納。我覺得二審維持原判,也是這位周法官從中作梗。

  更為蹊蹺的是,離婚案終審後不久,這位主審的周姓法官便從冷水灘區法院調至冷水灘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後來還直接參與瞭對我的抓捕。2011年7月,我在廣州白雲機場被控制,並被送回到永州市冷水灘區拘留瞭6天,直到我向前妻支付瞭法院先前判決的20萬元之後才被釋放。這次被法院強制執行,就是周新華直接執行的,相當於一位法官親自執行瞭自己作出的生效判決,這是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

  記者:你覺得周法官是設瞭個套,一步一步奪取瞭你的財產?

  成森林:他這個套設置得很周密,一步一步把我的財產都奪走。他們兩人說他們在2008年前不認識,這個我無從查證。從法官兩次作出對我不利的判決,並且一個法官又親自執行自己的判決來看,這肯定是有預謀的。馮迪說他們是2012年5月結婚的,實際上,他們早在2011年5月就領瞭結婚證,所以當時周新華對我那次強制執行是違規的,他應該回避。

  記者:你到底有沒有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成森林:二審法院認定我將其中一塊土地在馮迪第一次向法院起訴後,即2007年7月10日,私自作價22萬元轉讓,明顯低於市場價,屬於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第一,這塊土地當時的確就值這個價錢。第二,我當時轉讓這塊土地是為瞭替她(馮迪)弟弟還債,她弟弟做生意欠瞭十幾萬元。還有,法院判定夫妻共同債務,其中包括建設銀行永州分行的27萬多元由我一個人來還,我也覺得很冤枉。

  對話女方

  ● 男方在說謊,離婚的主要責任在男方

  ● 法官是看我可憐,心疼我,才和我在一起的

  “我發現他這個人變態,才和他離婚” 

  記者:你在網上貼出的受傷很重的照片是什麼時候被打的?

  馮迪:2005年12月28日晚9時左右,丈夫要我一道在冷水灘“麗源天下”娛樂城陪他的朋友唱歌,其間被丈夫辱罵,次日凌晨1時30分回到傢裡後再次被丈夫辱罵,被拳擊頭、面部、雙上肢、臀部等處。

  記者:什麼事情讓你下定決心和他離婚?

  馮迪:我後來發現成森林還有一個奇怪的癖好,就是喜歡上QQ與陌生女子裸聊。這是我偶然間在成森林忘記關閉QQ時查看他聊天記錄時發現的,在成森林的QQ裡還有很多成森林與陌生女子的全裸和暴露生殖部位特寫的照片。我覺得這個人很變態,我覺得我們的婚姻走到盡頭瞭。

  我向成森林提出瞭離婚,當我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時候,我發現我的孩子不見瞭,我知道成森林將我的小孩藏瞭起來,他不想讓我看到,他知道在我的生活中小孩就是我的全部,他竟然用這樣的方式報復我。

  “他是看我可憐,心疼我,才和我在一起的”

  記者:成森林說房產都歸你,債務都歸他,是這樣的嗎?

  馮迪:我和成森林結婚時,兩人在永州購買瞭一套面積為148平方米的房子,當時購買的價格是9萬多元,當時我們隻付瞭部分房款,共計30000元,房子在頂樓7樓,直到我們申請離婚時購房所欠下的66200元都還沒有償還。成森林在網上說所有的財產都判給瞭我,但當時是部分財產判給我,那是因為成森林在婚姻當中有重大過錯,屬於過錯方,所以依照法律的規定他應不得或者少得共同財產,這些都是有大量的證據可以證明的。

  成森林說法院將所有債務都判給瞭他,其實在案件審理期間他都沒有向法院提供債務證據,成森林在離婚訴訟期間惡意將我們共同購買的永州市木材公司984.3平方米的土地低價轉讓給他人,現在該土地價值300多萬元,他當時以低價22萬賣給他人,實際是與別人合作,惡意轉讓夫妻共同財產。

  記者:你同法官是怎麼認識的?

  馮迪:他當時是看我可憐,又覺得我心眼比較好,就問我有沒有結婚,我說沒有,兩個人才開始接觸。其實在2008年起訴離婚之前,我已經到法院起訴過一次離婚。我第二次在法院起訴離婚的時間是2008年5月左右,當時我並不認識姓周的法官,判決後成森林提出上訴,但是同第一審審理期間一樣也是沒有提供證據,後來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起訴,維持原判。我與成森林離婚4年後才與周法官登記結婚的,時間是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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