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0日星期五

問題官員違規復出頻遭質疑 被指與輿論躲貓貓-問題官員復出

問題官員違規復出頻遭質疑 被指與輿論躲貓貓|問題官員復出

問題官員違規復出頻遭質疑 被指與輿論躲貓貓|問題官員復出


  中新網北京8月16日電(記者 闞楓)近期,被問責官員違規復出的話題再度成為輿論焦點。撤職不足一年又復出,“閃電”復出後再被免……問題官員復出過程中的諸多亂象,被指與輿論“躲貓貓”。分析稱,官員問責,並非“戴罪之身”永不重用,但是官員復出需以公開透明、程序正義來樹立公信。

  問題官員復出頻遭質疑

  近期一些問題官員復出的消息持續引發輿論熱議。

  近日,有媒體曝光,因特大火災爆炸事故被撤職的吉林德惠原市委書記、市長,不到一年均已復出。

  2013年6月3日,吉林長春德惠市的寶源豐禽業公司發生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這起共造成121死76傷的事故發生後,包括兩名副省級官員在內,多名官員被問責處分,事發的德惠市,原市委書記張德祥被撤職,原市長劉長春被撤職、撤銷黨內職務。

  但是,時隔不足一年,據官方消息,今年4月12日,張德祥以凈月高新區管委會副主任身份,出席瞭該區聽取國土分局關於國土工作的專題匯報會。今年6月4日,劉長春被任命為長春公交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

  引來輿論爭議的還有一則“涉腐官員又當反腐官”的消息。近期,有網友發帖稱,河南省周口市扶溝縣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薄玉龍,曾在2012年被查出向上級行賄和介紹賄賂,遭到免職,但不久即被重新啟用為周口市人民檢察院反瀆局政委。當事人薄玉龍此後接受采訪時證實復出一事。

  官員復出問題引發更大關註的還有,6年前“三鹿毒奶粉”事件中被免職的3名石傢莊市領導——時任市委書記吳顯國、市長冀純堂、副市長張發旺。近期媒體報道稱,上述官員如今已悉數復出。

  此外,近日,湖北紅安縣紀委回訪後向縣委組織部提出,對15名曾受到處分、且處分期已滿的幹部,建議“予以使用”。此舉引來一些質疑和擔憂:這是不是“帶病提拔”?重新任用的標準又是怎樣?

  有媒體盤點近6年來52起輿論普遍關註的官員免職案例,其中85名官員被免,但迄今為止已有29人起復,占比達34.12%。

  問題官員悄然復出,這並不是中國官場的新鮮話題,但是,十八大以來,諸多問題官員在反腐整風風暴中“下臺”之際,輿論不免發出這樣的隱憂:“下臺”官員再“上臺”的依據是什麼?官場問責如何真正起到警戒教訓的效果?

  復出理由多含糊 凸顯制度執行尷尬

  近年來,每次問題官員復出被輿論爭議後,官方給出的官員選任理由最為引人關註。然而,這最為關鍵的解釋多是一些“符合相關規定”的含糊表述。

  實際上,目前中國關於官員問責及其復出的規則主要來源於5個規范性文件:中共中央發佈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2006年起施行的《公務員法》、 2007年起施行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2008年起施行的《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以及中辦國辦2009年聯合下發的《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

  其中,《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對公務員的處分類型和處分期限都有明確界定,包括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記大過(18個月)、降級和撤職(24個月)、以及開除。

  即使是遭輿論質疑無懲罰性的“免職”處理,2009年頒佈實施的《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也明確,被免職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今年初修訂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進一步明確,因問責被免職的“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級的職務”。

  然而,在上述國傢法規和黨內條例實施多年的情況下,近年來,不斷出現的問題官員“閃電”復出的消息,一再挑戰著國傢制度的剛性。

  “比如,吉林德恵大火事故被問責的兩名幹部,他們並不是被免職,而是撤職處分,法定處分期限是兩年,他們不到一年就復出,這不僅違規,更是違法。有必要對這種幹部選任的違法操作追究法律責任。”國傢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傢向中新網記者表示。

  竹立傢稱,在國外,被問責公務員再度復出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是,即使在我們相對寬松的幹部問責制度環境中,一些地方和部門依舊鉆制度空子,甚至無視制度,公然違規甚至違法操作。

  “目前官員問責和復出中,操作中的隨意性已是普遍問題,亂象頻出也反映出我們相關法規制度的執行乏力,監管欠缺。” 竹立傢說。

  公眾更期待程序正義、公開透明

  有評論稱,官員出問題,遭受問責,並不意味著“戴罪之身”永不重用。畢竟,問責是在為一時錯誤或失職埋單,警示任職責任,問責本身並不代表對官員能力與品質全盤否定。但是,民眾的質疑在於問題官員復出的“偷偷摸摸”。

  值得註意的是,在媒體報道“吉林德惠大火被撤職市長書記不到一年已復出”的消息後,長春市國資委官網“關於劉長春等任免職的通知”一文已被撤下。輿論開始質疑,問題官員復出為何如此“悄然”“沒底氣”。

  此外,一些官員復出案例還頗具戲劇性。上文所述,因行賄被免職的河南省周口市扶溝縣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薄玉龍,其復出消息被媒體曝光後兩天,薄玉龍就再次被免職。

  官方在接受采訪時解釋稱:“薄玉龍原問題的行為性質不適合現任崗位要求,造成瞭不好的社會影響,故作出免職決定。”但此次免職決定並未平息公眾的質疑:當初行賄,為何能免於刑責?再度被免隻因為社會影響不好?官員任職與免職已成瞭官方與媒體的“躲貓貓”?

  “出事—輿論壓力—問責—冷卻—悄然復出—輿論質疑—回應合規—不瞭瞭之”,這是媒體對近年來問題官員復出路線的總結。莫讓問責變成“公關手段”,這也被一些專傢學者所呼籲。

  “公眾的質疑主要是因為官員問責與復出在操作上的不規范、不透明,公眾感到被愚弄,認為官官相護,這讓政府公信力受損。”竹立傢說。

  竹立傢表示,當前有必要集中修補問題官員復出的相關制度漏洞,著重在操作層面完善細則,去除模糊表述,“比如中紀委日前對一些違紀官員連降多級,相比於免職,在中國的官員選任體系下,這種連降多級的處理,對官員的震懾作用非常大。官員問責制度的完善應該借鑒這一思路,嚴格細化降級處分的細則、職級待遇等。”

  在專傢看來,官員被問責之後就淡出公眾的視野,進入瞭一個真空地帶。在官員的問責之後到復出之前這段時間,缺乏一個有效的問題反饋機制。

  “這就要求官員復出必須程序透明,被問責官員再上臺,要有必要的公示和人大監督審查環節。要有依有據,經得起公眾監督,以程序正義樹立公信。”竹立傢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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