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典當業對中小企業的融資作用明顯增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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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近日發佈瞭《2009-2010中國流通產業發展報告》。報告預測,2010年,我國流通業發展將內外動力加強,城鄉消費再上新臺階,外資零售企業繼續擴張,本土企業培強做大。同時,網絡購物快速增長,網上網下互動良性發展。 報告認為,2009年,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嚴重影響,全國商務系統認真貫徹擴內需、保增長、調結構的戰略方針,積極落實搞活流通和擴大消費的政策措施,全方位、多層次地促進城鄉消費。在各方努力下,全國消費規模不斷提高,農村流通體系得到完善,社區服務網絡得到加強,市場應急調控能力得到提升,流通競爭活力得到顯現,流通產業實現健康快速發展,流通對擴大消費、引導生產和拉動經濟增長的先導作用進一步增強。 報告顯示,2009年,流通主要行業從金融危機中實現快速復蘇,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批發零售業逐步回暖。全年批發零售業投資額同比增長39.4%,比上年提高5個百分點;全年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企業零售額同比增長17.6%,雖較上年有所下降,但比2009年上半年高2.6個百分點。批發業加快提檔升級,新型經營模式快速興起;零售業態結構調整優化,外資零售商加大創新和拓展力度。二是住宿餐飲業加速結構調整。全年住宿餐飲業零售額同比增長16.8%,經濟型酒店、大眾化餐飲等低端市場發展迅速。三是物流業止跌企穩。全年實現社會物流總額96.65萬億元,同比增長7.4%;物流費用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重與上年基本持平。四是特殊行業發展趨於活躍。拍賣業成交活躍,典當業對中小企業的融資作用明顯增強,二手車市場發展迅速,全年成交量同比增長22%。 報告提出,後危機時代,流通產業發展面臨四大任務:進一步培育和發展現代流通體系,搞活城鄉流通,擴大居民消費,推動消費成為經濟增長的主動力;優化流通產業內部結構,發揮流通對生產的先導作用,促進國民經濟的結構調整和優化;繼續推動農村流通的現代化,促進城鄉一體化;通過加大流通業的投入力度,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增強流通業的競爭力。 報告指出,2010年,我國流通業發展面臨有利與不利因素並存的國內外市場環境。當前世界經濟復蘇的基礎還不穩固,國際貿易難以大幅反彈,貿易保護主義日益加劇,國內經濟結構調整壓力較大,流通業發展相對滯後,但新興市場需求空間大,我國經濟回升勢頭良好,出口商品的競爭力有所提高,第三產業發展潛力巨大。因此,2010年要保持流通業平穩較快發展,必須大力推進國內外市場一體化,進一步完善城鄉流通體系,加快流通法律法規建設,打造現代流通設施平臺,全面推進綠色流通,更好地服務於國民經濟發展。 報告預測,2010年,我國流通業發展將呈現五大趨勢:一是內外動力加強,城鄉消費再上新臺階;二是農產品流通體系將有新突破,產銷銜接更為順暢;三是批發體系重塑工作進入新階段,商品市場體系進一步完善;四是外資零售企業繼續擴張,本土企業培強做大;五是網絡購物快速增長,網上網下互動良性發展。 |
2014年6月2日星期一
商務部:典當業對中小企業的融資作用明顯增強
識別利用應收賬款粉飾利潤
識別利用應收賬款粉飾利潤 |
| ???? 應收賬款是指企業已經交付瞭商品或提供瞭勞務,但尚未收到相應的款項或以貨幣計量的勞務和財務。應收賬款作為影響企業利潤的主要因素,長期以來被許多企業所利用作為粉飾企業利潤的一種工具。在正常情況下,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是企業的主要利潤來源。應收賬款則是影響主營業務利潤的重要指標,當然企業的其他經營業務也會產生一定的應收賬款。 常用的應收賬款粉飾利潤的方法 企業在實際操作過程通常會采用以下的手段,對企業利潤,特別是年終利潤進行粉飾。 1.根據不同的應收賬款的賬齡計提壞賬準備。企業往往會根據自己年終時候對於報表盈虧的需求,少計或多計壞賬準備來增加或減少利潤。有些企業的應收賬款已經成為瞭壞賬,但是企業為瞭虛增利潤還是繼續計提壞賬準備。 2.企業為瞭獲取賬面上主營業務收入的增長,也會選擇在年終的時候虛開發票,同時在次年的時候又以質量不符等原因將這些應收賬款進行沖銷。這樣就能使得企業上年的應收賬款出現虛增。 3.此外,企業還會將已經損失掉的資產轉入其他應收款科目,使企業的虧損也無法體現出來,同樣起到瞭虛增利潤的作用。 如何識別應收賬款操縱利潤的情況 當企業出現瞭以上種種操縱利潤的情況時,企業的資金管理者應當及時予以提出並糾正,避免事後可能被審計部門進行查處。 首先對於年底突然增加的應收賬款相對應的營業收入,應當進行追蹤和瞭解。準確判斷這些應收賬款是不是利用上面所講的方法,僅僅隻是為瞭美化賬面而進行的人為修飾。 其次,對於賬齡已經很長的應收賬款進行仔細排查,該記入壞賬,及時作為壞賬處理,同時也要加強這部分賬款的催收,使企業真正實現收益,獲得資金上的流入。 ??????? ?再次,在進行企業財務分析的時候也可以借助一定的指標,比如賒銷比率(賒銷比率=應收賬款/主營業務收入),如果企業的賒銷比率值較高的話,則說明在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中應收賬款所占的比例就越大,這也就說明企業的主營業務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企業很可能面臨壞賬的風險。企業的應收賬款回收比率(應收賬款回收比率=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平均應收賬款)也是企業資金管理者所應當關註的指標。如果該比率很低的話,就說明企業的應收賬款實際收匯率很低,這也可能是企業粉飾利潤表的一種跡象。 ? |
當物管理不規范 糾紛容易不間斷
當物管理不規范 糾紛容易不間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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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汽車貿易公司在2008年6月3日向某典當行典借款100萬元,並用6部待售的輕型越野車作為當物出典給典當行,當期一個月;6月27日,該汽車貿易公司又以2輛進口小轎車作為當物出典,向典當行借款160萬元,當期兩個月。雙方簽訂瞭兩份典當借款合同後,又通過合同約定將這8輛車分別委托給另兩傢貿易公司進行保管。 當期屆滿後,借款人未還款也未續當,按典當借款合同的約定已構成絕當。典當行找到貿易公司時卻發現當物已不在指定的地點,負責保管車輛的兩公司拒不交出車輛,遂起訴要求某汽車貿易公司償還借款260萬元,並要求保管車輛的公司負連帶責任,被告提出反訴,要求原告返還典當物。 專傢點評:福建省漳州市龍文區人民法院 典當實際上是一種質押擔保性質的借款。公安部和商務部聯合發佈的《典當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典當行對動產應當予以質押,典當行辦理機動車動產質押的應依法進行登記。 本案原告典當公司行未對借款人出典的車輛進行實質性的質押,將典當物委托給第三者進行管理,並未依法登記,是造成典當物無法收回、絕當後不能進行處理、典當行到期債權難討引起糾紛的主要原因。建議典當行業管理部門應對典當行加大規范管理力度,以確保典當行不因其自身違規經營而蒙受損失,使典當行真正起到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拾遺補缺作用。 最後,該案經法院法官多次跟蹤協調,雙方握手言歡,被告當庭將100萬元當庭償還原告,餘款將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償還,8輛高檔轎車(當物)物歸原主。但典當行經營中存在的當物管理不規范引發的問題卻不容忽視。
相關典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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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民商事案件中財產保全案件逐年上升的原因
淺析民商事案件中財產保全案件逐年上升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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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人民法院財產保全制度的日益規范和人民群眾法律意識及風險意識的逐步提高,越來越多的當事人在訴訟中選擇財產保全作為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的一種手段,財產保全也成為人民法院民商事審判活動的一項重要內容,一方面奠定瞭審判階段案件調解的基礎,緩解瞭強制執行階段的一些壓力;另一方面面對逐年增幅的財產保全案件形勢,筆者作為財產保全人員,就目前基層法院財產保全的環境、形式、內容等等而言感到困難較多、有喜有憂。以江蘇省淮安市清河區人民法院為例,2009年民商事案件共立案7096件、財產保全為220件、保全率為3.1%,2010年民商事案件共立案6212件、財產保全270件、保全率為4.4%,2011年第一季度民商事案件共立案2116件,財產保全114件、保全率為5.4%。據筆者粗略統計,近三年清河法院財產保全成功率為92.8%,保全標的到位率65%都不到。下面筆者就民商事案件中財產保全實施中的問題作一淺析。 一、財產保全案件數量逐年遞增的主要原因 1、當事人訴訟風險意識增強。隨著依法治國進程的不斷推進,人民群眾防范訴訟風險意識也日漸增強,一部分當事人在向法院起訴之前或同時,向法院提起財產保全的申請,以確保其權益在訴訟期間得以實現,為案件調解和執行增加勝算的“籌碼”,不至於讓判決書成為“一紙空文”。 2、當事人提供擔保的“門檻”低。由於各級沒有明文規定當事人必須提供等額的現金擔保,大多數基層法院仍然采取實物擔保的形式,無形中降低瞭財產保全擔保的“門檻”;申請人隻要將房產證、機動車登記證明、存折抵押在法院,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瞭,民事法官審查環節實際上形同虛設,事實上將財產保全的風險轉嫁給瞭法院。 3、基層法院高度重視財產保全工作。在落實“司法為民”實踐中,各級法院采取瞭一系列便民利民為民措施。以清河法院為例,抽調專門人員成立瞭財產保全組,將保全組歸建執行局統一管理,出臺瞭財產保全實施細則,進一步規范保全操作流程,並要求立案人員加大對當事人訴訟風險提示力度,從而使當事人看到瞭財產保全所帶來的實實在在的效果,客觀上促進瞭訴訟保全案件的上升。 4、社會人文環境缺乏誠信。近些年,受我國“銀根”緊縮的影響,個人和小單位的貸款難,滋生瞭許多高利貸公司和個人,由於“三角債”現象導致瞭社會人文環境缺失誠信,民間借貸糾紛呈雨後春筍般流向法院,加之我國尚未建立個人信用體系,讓“老賴”者覺得有空可鉆,從而使當事人在訴訟中總是盡最大努力窮盡各種可能的要求保全銀行存款賬戶、房產、到期債權、股權、基金、工程款、房屋拆遷款等可供執行的財產和權益,以保障其訴訟目的的實現。 二、財產保全實施中遇到的的主要問題 近三年來,筆者一直從事財產保全工作,除正常的銀行凍結、房、車查封外,每當保全成功一個義務人協助的工程款或拆遷款案件,都由衷地感到一種解脫感,而當一個保全案久跑無果時,總是憤慨多於沉悶感到壓力頗大。 1、財產保全人員法律素養不高。筆者對淮安市區的幾傢基層法院調查發現,盡管財產保全小組的隸屬部門不同,但基本上都由是1-2名法官帶法警和書記員組成,一般的保全措施均能勝任,但遇到涉機關、涉政府、涉工程施工單位義務協助的拆遷款、工程款、個人工資等等被申請人財產的保全案件,缺乏與當事人或義助人周旋的能力,說理空洞,措施教條,保全效果不明顯,當事人不滿意頗多。 2、當事人無厘頭信訪。當事人一般認為,法院的裁定就是財產保全的依據,所有義務協助單位和個人必須無條件服從,沒有理清民商事財產保全與執行中財產保全的區別,不理解義務協助單位和法院財產保全人員的解釋,總認為我提供瞭線索你法院沒有保全到是你的責任,有個別當事人甚至怨天尤人將矛盾轉化到財產保全實施人身上,以信訪的這種偏激形式,來增加財產保全人員的心理壓力。 3、線索多頭(不準確)保全難度大。財產保全具有特定時效性,尤其是訴前保全案件要求即裁即保,一旦原告起訴立案,被告就有可能知曉,如果財產線索提供不準確或線索多頭都會影響保全效果。筆者分析瞭近三年來手上保全或參與保全的500多件案件,財產線索準確、明朗、一次保全到位的的不到60%,剩下的40%要麼單位名稱和當事人姓名錯誤、被告的身份證號碼錯誤、地址錯誤、銀行帳號不對、開戶行不對、車輛登記不在當事人名下,要麼就是線索多頭。有一件當事人在外地、標不到5萬元的財產保全案件,申請人提供瞭6個帳號、2處房產、1臺車讓保全人員逐一查詢保全,結果奔跑四天下來,3個帳號錯誤、3個帳號沒錢、1處房不未登記、1處房產已過戶,1臺車已過戶他人。 4、義務協助單位軟抵抗。盡管最高院司法解釋中對拒不協助單位和個人如何懲治進行瞭規定,但實踐操作難度很大,絕大多數義務協助單位和個人不會硬性對抗,而是“以領導不在無人簽字(保全工程款)變相拒絕、這事不屬我管(保全拆遷款)直接推諉、等法律顧問回來我們再請教一下(保全工資)無言結局”這種軟著陸的方式不協助、不配合,讓保全人員十分窩火但也十分無可奈何。 5、金融協助單位司法協助不給力。多數銀行的司法協助沒有專設窗口和專職人員,司法協助基本上要求營業部主任或櫃臺組長授權,並與對公業務或個人窗口一並辦理,加上銀行內部之間調動頻繁,不少銀行協助存在人員業務不熟拖拉、營業部領導不在無法授權推諉、態度冷淡消極應付等現象,有個別銀行甚至要求保全人員拿號,參與其他人員排隊辦理,以爭取向被保全單位或個人通風報信的時間。筆者在蘇南某工商查封第一個帳戶,15分鐘後趕到第二傢建行時,被保全單位的會計剛剛將帳上款項全部劃走。 6、輪候全當事人實現權利難。筆者對清河法院近三年來財產保全的內容和對象作瞭簡單統計,80%以上的財產保全都集中在銀行存款、房、車,且保全房產排在第一位;財產保全房、車的案件中有近40%左右的輪候現象,除去民事審理階段調解結案,仍在不小比例的房、車輪封的保全案件進行執行程序,如何實現當事人權利,為基層法院也帶來的新的難題。 三、財產保全案件數量逐年上升的應對措施 針對民商事案件中財產保全案件數量的逐年攀升及財產保全實施中存在的實際問題,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1、配強財產保全力量。將民商事庭室的資深法官和頭腦靈活、年富力強的法警或書記員充實到財產保全組,進一步優化財產保全力量,達到提升保全到位率的目的。 2、加強對財產保全申請的審查。民商事法官著重審查申請人是否有主體資格、申請財產保全的對象是否為訴訟中的被告或可能承擔責任的第三人、保全的金額是否在訴請范圍內、申請人是否提供瞭合格、足額的財產擔保、有無惡意訴訟傾向等。財產保全法官著重審查申請人提供的財產線索是否準確、財產是否可控、對於動產的保全申請是否有明確的權屬依據,尤其要對輪候查封的財產是否有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並予以告知,防止進入執行程序的保全案件無財產可供執行,以減少司法資源浪費。 3、積極構建社會誠信體系。財產保全案件數量的攀升,凸顯瞭個人信用的缺失,暴露瞭社會誠信體系的不完善。筆者認為,隻有通過立法或出臺相關政策的形式,完善整個社會的誠信體系,真正將公司、法人和自然人的誠信守法情況置於社會各個層面的有力、有效的監管之下,才能讓“老賴”們有所懼,減少糾紛的成訟率。 4、探索建立財產保全協助網絡。基層法院要切實依托好金融機構、房管、車管、土管等單位的信息平臺,加強與協助單位的溝通與協調,探索建立各部門間信息共享、相互協作的工作機制。要自上而下采取聯合行文的形式,出臺相關規定督促金融管理部門盡快統一並規范內部協助法院保全的程序、標準和要求,減少不必要的環節,簡化程序,尤其要規范金融機構間的協同功能,力求實現法院能在全國范圍內無障礙凍結、查封賬戶。 5、加大對消極協助、拒不協助行為的懲治力度。建議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或配套規定,對有協助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配合、不協助或消極協助甚至阻撓保全的行為如通風報信致銀行賬戶存款被轉移以致保全落空的行為予以懲戒,在追究相應責任的同時,由所在單位內部給予處分,努力提高相關單位和個人依法辦事、依法行事、尊重司法的意識,凈化司法環境,減少暴力抗法、消極對法等不和諧因素。 |
絕當後當物處置問題
絕當後當物處置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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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師在《絕當後息、費計算問題》一文中,將絕當的法律後果界定為當戶無權再贖當和當物由典當行處置以清償債務兩個方面。對於典當行而言,典當行並不是要取得當物的所有權,而是希望通過多種途徑將絕當物進行處置,以收回當金本息和某些支出的費用,然後再繼續用錢去生錢,周而復始。因此絕當後當物的處置問題成為典當行面對的一個最重要的問題。本文擬對《典當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二項的規定內涵進行分析,希望可以給典當業從業人員一些借鑒。 一、對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當物的處置。 《典當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也可以雙方事先約定絕當後由典當行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後,剩餘部分應當退還當戶,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 對該項規定,我們可以將其如下分解: (一)、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結合《典當管理辦法》第三十條關於當票應載明估價金額的規定,這裡的“當物估價”的時間界限應是在典當行向當戶發放當金之前。如果不是在這個時間界限內,對典當行就存在極大的風險。因為《典當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當物的估價金額與當金數額應當由雙方協商確定,如果在發放當金之前雙方未能協商確定估價金額,除非在典當合同中事先有絕當後由典當行委托專業評估機構評估確定估價金額的約定,否則絕當後要麼當戶下落不明,要麼當戶可能會沒有配合典當行確定估價金額的欲望。即使典當行單方面確定,其結果也有可能得不到當戶的認可,甚至會被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而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是按照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方式對絕當物進行處置的前提。因此,典當行在發放當金之前應與當戶事先協商確定當物估價金額。 關於“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問題,因物權法明確規定,物權法規定與擔保法規定不一致的,以物權法規定為準。 而物權法對於抵(質)押物的處置規定主要是兩條: 1、第一百九十五條。是關於抵押物處置的規定,其具體內容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這裡的“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中的協議時間可以是發放當金之前,也可以是在絕當後。但是對於典當行而言,采取事先約定的方式則更為主動。典當行對變現方式的約定要用“有權”的形式予以確定,而不能確定為自己的義務,以免被動。 如果當戶與典當行事先未能達成協議,在絕當後依然不能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物權法創設瞭一個新途徑:即抵押權人可以直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這個途徑較之於擔保法有瞭翻天覆地的變化,在物權法實施之前,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前,首先必須到人民法院就主債權和物權取得一份執行依據(判決、調解書等),約定有仲裁條款的,抵押權人必須取得仲裁裁決書或者仲裁調解書,然後才能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執行程序處置抵押物。但是根據現行物權法的規定,當出現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抵押權人即可以逕行請求人民法院按照執行程序處置抵押物,而不需要實現取得債權執行依據和物權生效執行依據,這樣一來就極大地簡便瞭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程序,節省大量時間和金錢。 物權法的這一措施,具有積極的意義,同時使公證機關強制執行公證受到瞭極大的挑戰,也就是說債權人根本就不需要再到公證機關辦理強制執行公證,即可以直接強制(向人民法院申請)行使物權瞭。或許有人認為,強制執行證書系執行依據,根本就不需要就主債權再另行取得生效執行依據,抵押權人依照公證機關辦理的強制執行證書記載的債權金額就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瞭,而未辦理強制執行公證的,當事人可能就主債權的金額計算產生爭議,而可能會發生主債權不能完全確定的情形,既然債權沒有完全確定下來執行就是空中樓閣。這種觀點走入瞭一個誤區,沒有註意到即使公證執行證書存在錯誤的,債務人同樣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予以撤銷。抵押權人可以逕行向人民法院申請實現抵押權情形,並不意味著主債權根本就不可能予以確定,或者說當事人之間沒有爭議的債權金額完全可以確定大部分,抵押權人至少可以先就該部分進行執行,或者按照自己計算的債權的金額進行提存或直接優先予以受償,此時債務人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裁判債權金額,若在人民法院未作出生效裁判前,因抵押權人的執行行為可能會給債務人造成較大損失,債務人完全可以以提供擔保的形式查封抵押物,對其利益或者說其根本利益並無損害。 但是我們同時認為,即使債務人提起訴訟,也不必然導致人民法院對抵押物停止執行,除非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執行法院下達停止執行通知書。否則就有違物權法創設這種制度的初衷。根據這種觀點,我們進一步認為,在事先未與當戶達成一致意見時,絕當後,典當行完全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處置抵押物,並按照自己計算的金額予以優先受償,至於當戶認為典當行的金額計算有誤,也是當戶事後與典當行予以協商或者當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事情,最終結果最多就是多收的部分退還當戶而已。至於當戶可能會認為,典當行處置其抵押物給其造成瞭損害問題,因物權法以及典當合同中已經約定有典當行有權處置抵押物的前提,既然有權處置,何來賠償之責? 2、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二、三款。是關於質押物處置的規定,具體內容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優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雖然本條規定對質押權人是否可以在與質押人達不成協議時,質押權人有權向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情形進行明確規定,也雖然物權法在質押一篇中未明確規定質押可以參照抵押規定處理,但是在抵押權和質押權在實現形式上不應有所不同,也不會造成不利影響,當然可以直接比照抵押權實現方式進行處理。 更為重要的,物權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既然出質人都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更沒有理由禁止質權人行使。 另外,在質押物也有其本身的特點,因為,即質押物在質權存續期間一直由質押人占有和保管,如果質押權人不及時行使質權,就使出質人對質押物的占有、使用和受益權能得不到發揮,也使出質人不具備像抵押人一樣基於自身占有抵押物的便利,自行積極處置抵押物而清償債務的便利條件,尤其是因長期不處置質押物而出現質押物價值嚴重貶損,必然會損害出質人利益,因此物權法對質押物的處置,附加瞭上述條款。 也正是基於質押權系以轉移質押物占有為前提,質押物在質權存續期間一直由質押人占有和保管,質押權人一直在以占有作為彰顯和對外公示其質押權,因此物權法對於質押權的存續期間沒有像抵押權一樣將其限定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而是沒有作出規定,從法理分析,隻要質押權人繼續占有質押物,質押權就沒有存續期間的說法。 (二)、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也可以雙方事先約定絕當後由典當行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 對於這一層次比較好理解,本律師無須展開,但是典當行與當戶事先約定絕當後由典當行單獨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對其利益保障有積極的意義。但是從風險防控的角度來看,如果當物價值並不大,或者不適合予以公開拍賣的,如拍賣費用較高,完全可以不作此種約定,或者僅將其約定為典當行的權利,有權對幾種方式進行選擇使用,以更好的維護典當行的利益,典當行應根據當物的具體情況來設計適合自己的條款。 (三)、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後,剩餘部分應當退還當戶,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本律師在《絕當後息、費計算問題》一文中認為該規定是絕當後典當行無權再單方面決定收取綜合費用的觀點來源之一,在此不再贅述。 “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的規定,體現瞭當戶並不是以當物的價值本身承擔借款責任,這是由典當即抵(質)押借款的本質屬性決定的,也與絕當後當物即歸屬典當行所有相區別。 二、絕當物估價金額不足3萬元的當物的處置。 《典當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絕當物估價金額不足3萬元的,典當行可以自行變賣或者折價處理,損溢自負。 (一)、一個“絕”字。 對這一項,主管部門並沒有沿用“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表述方法,而是在“當物估計金額不足3萬元”之前附加瞭一個“絕”字,不知道是主管部門的疏忽還是有意為之。作為律師而言,從風險控制的角度出發,本律師寧願相信是主管部門的有意為之,是想與“當物估價金額”相區分。按照這種理解,對於當物典當時,典當行與當戶事先協商確定瞭當物估價金額,但是當時條件下的當物估價金額是絕對有可能與絕當時或典當行開始處置當物時的估價金額不一致,因為當物的價值也很有能處於變動中。根據這一分析,似乎主管部門要求典當行在絕當時或者在處置絕當物時要重新確定估價金額,而根據之前的論述,對當物估價典當行必須與當戶協商確定,而此時再要當戶承擔估價費用,當戶是極不樂意的,因此為避免風險,我們認為應當在典當合同中明確約定“當物估價金額估價不足3萬元的,典當行可以自行處置,損溢自負”,因《典當管理辦法》效力層次較低,隻要當戶不提出異議,人民法院也會樂得賣個人情給典當行。,即使當戶提出異議,有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處理的可能性也較大。 (二)、典當行可以自行變賣或者折價處理,損溢自負。 對於這一規定,頗受詬病,有學者認為與擔保法、物權法禁止流質抵(質)押的原則相違背,即承認瞭絕當後當物所有權有條件(估價金額不足3萬元時)歸屬典當行所有。 誠然我國擔保法、物權法均禁止流質抵(質)押,但是禁止流質抵(質)押的理論基點就是避免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防止債務人向部分債權人清償而使其他債權人債權落空情形出現;同時禁止流質抵(質)押,對抵(質)押人的利益也是一種保障,因為債權人在接受抵(質)押擔保時,為保證自己債權的實現,往往事先確定瞭一定的抵(質)押率,即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物價值往往要遠大於債權的實際金額,而且抵(質)押也可能出現增值的情形,如股票升值,因此擔保法、物權法禁止瞭流質抵(質)押。 但是如果在不使其他債權人和抵(質)押人的利益受到根本的損害的條件下有限的承認流質抵(質)押效力,對於抵(質)押物進行處置將會更加快捷和經濟。 《典當管理辦法》嚴格將其限制在瞭當物估價不足3萬元的情形,首先,對於其他債權人而言,不至於因為區區不足3萬元的當物而使其債權受到根本的損害。其次,對於當戶而言,當戶在典當時,就應已完全理解典當合同的條款,對此種情形的絕當後果有清醒的認識,絕當後由典當行損益自負,完全在當戶的意料之中,並無違背其意思自治的情形。如果當戶不願意拋棄當物,完全可以籌集資金贖當,完全可以不讓其絕當,並且對於當物估價不足3萬元的情形,贖當的費用也不至於太高,當戶不願意贖當或續當,其考慮利益取舍的程度較大。 更為重要的時是,對於估價不足3萬元的當物的處置非要求進行拍賣、變賣,對於當戶而言,還要承擔處置當物的費用,對於不足以清償的部分,當戶還要承擔繼續清償的責任,這些負擔加起來完全可能超過當物本身的價值,對於當戶而言得不償失。 三、典當與一般的抵(質)押借款的一點區別 在典當中,特別強調要有適格的當物,典當行不得發放信用貸款,因典當有其特殊性,就要求典當行要實現其債權,都必須無條件的以先處置當物受償為前提,不夠清償的部分,要麼損溢自負,要麼多退少補。而一般的抵(質)押借款法律關系中,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債權人有權單獨要求債務人還款,也有權單獨要求行使抵(質)押權,也可以要求同時主張,不論是哪種方式,均不需以處置抵(質)押物為前提,這是典當與一般的抵(質)押借款的一點區別。 |
黃金典當價水漲船高 1克金首飾當到240多元
黃金典當價水漲船高 1克金首飾當到240多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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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黃金價格不斷創出新高,手中拿著金首飾、金條著急變現的市民不在少數。記者昨日瞭解到,南京典當行業的黃金當價近期也跟著國際金價“水漲船高”。其中江蘇金東典當行的黃金當價開得最高,對於一些工藝比較好的黃金當品,折扣率甚至可以達到9折,也就是說可以當到240多元/克。 “黃金價格漲瞭,我們傢裡的老黃金首飾怎麼變現呢?”最近不少市民紛紛向快報財經熱線打來電話,詢問現在有哪些渠道可以變現黃金首飾和傢裡的老金子。記者瞭解到,隨著國際金價不斷上漲,南京典當行業的黃金當價也不斷“水漲船高”,到典當行去把金子當瞭,成瞭金首飾、金條變現不錯的渠道。 記者昨日咨詢瞭南京多傢典當行,發現目前黃金當價普遍已經漲至220元/克左右,有的典當行的當金還是比較低,不到200元/克。目前當金漲得最高的一傢典當行是江蘇金東典當行,最高折扣率可高達9折。 該典當行負責人表示,“隨著國際金價的飆升,我們典當行為瞭滿足客戶投資理財的需求,對黃金當價也做瞭大幅提升,已經達到瞭國際黃金交易價格的85折水平,對於一些工藝好、品相好的黃金當品,折扣率甚至可以高達9折。”以目前上海黃金交易所基礎金價270元/克左右為例,那麼在該典當行,市民最高可以當到240元以上的高價,比一般的變現渠道要高出20元/克。 “最近金價漲得快,所以來當黃金首飾的市民很多。”據江蘇金東典當行相關負責人介紹,很多市民為瞭應急,紛紛拿出傢中箱底的黃金首飾、老金條來典當,一般當個幾千元、上萬元現金回傢。“近期黃金典當業務量跟原來相比,增長瞭20%以上。” 對於市民來說,典當黃金還需要支付每個月4.2%左右的綜合費,以典當1萬元金額為例,那麼典當一個月時間需要420元綜合費,加上不到100元的少量利息。 推薦閱讀: 關於開展林權抵押貸款的指導意見來源:中國典當聯盟網 拓創經營思路 推進行業發展來源:中國典當聯盟網.. 房貸保險作用來源:中國典當聯盟網.. 上海黃金交易所2010年8月17日交易行情來源:上海黃金交易所 對典當行所得稅可以核定征收嗎?來源:中國稅務報 .. |
房產典當增多:短期救急功能凸顯?
房產典當增多:短期救急功能凸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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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利率上浮、信貸收緊的情況下,部分投資者將融資方式轉向操作靈活、利息相對穩定的典當行,其中房產典當業務似乎成為二套購房者應急資金的首選。 “目前確實有一些個人來做這種業務,但均以短期為主。”國盛典當某工作人員對第一財經日報《財商》記者表示,一些傾向改善型購房的客戶,由於一時拿不出太多周轉資金,可能會采用房產典當的方式。“目前二套房貸利率很高,第三套的話基本不能發放貸款,如果暫時缺一筆首付款可以考慮房產典當,但不宜長期。” 據瞭解,房產典當的優勢在於比銀行貸款房貸快,程序也相對簡單一些,但利率卻比銀行高得多。“個人、公司名下的住宅、辦公用房、商鋪等都可以用來典當。”上述國盛典當工作人員對記者表示,一般會按照房屋評估價的50%~60%放款,單次借款期限最長是6個月。“超過6個月可以展期,但是一般不會做太長,因為利率太高。” 央行在四次加息後,五年期以上商業貸款利率達6.8%,但仍遠遠低於目前典當利息。據記者瞭解,典當行當前的月息水平普遍接近或已達到合規的利率上限,高達3.2%~4.7%。其中上海房產典當月息基本在2.5%~3.2%之間,如此高的融資成本並非一般人所能承受。從這種角度來看,典當隻適用於短期融資。 “房產典當貸款成本高,但是放款快、手續簡單,一般更適合中小企業,不太適合個人。”上述國盛典當工作人員表示。 對於目前市場出現的房產典當成為房地產企業融資另一主要途徑的消息,上海典當行業協會會長吳賢達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予以否認。 “上海典當行整個行業註冊資本在29億元到30億元之間,而按照規定,典當行隻能用自有資本來放款,銀行貸款不能超過自有資本的1倍。”吳賢達表示,目前上海註冊資金在5000萬以上的典當行隻有6傢,那麼每傢最多放貸1億元。“就算從行業來說,房產典當比例通常在52%左右,那麼放款額也就在15億~16億元之間。” “典當隻能說對於融資困難的中小企業起到臨時、救急作用。”吳賢達表示,個人一般都很難承受如此高成本的融資。 相關人士也提醒,房產典當業務也可能會給雙方都帶來很大風險,特別是沒有經過登記的抵押行為,如果典當房子的業主沒有誠信,很有可能將房產證掛失,而典當行也可以拿著房產證辦理過戶。另外,我國民法制度中沒有關於典當的規定,即不承認典權是物權,因此不能得到等同物權的法律保護。因此,一定要慎重審查典當的風險,以防造成經濟損失。 推薦閱讀: 江西省3傢典當行違規經營被限期整改來源:江南都市報 同祥銀豐典當:積極的心態蘊含無限潛能來源:同祥銀豐典當 土地抵押權的客體來源:中國典當聯盟網 安徽省六成典當資金流向房產來源:安徽商報 同祥銀豐典當:如何做一名優秀的業務員來源:同祥銀豐典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