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日星期一

淺析民商事案件中財產保全案件逐年上升的原因

淺析民商事案件中財產保全案件逐年上升的原因

淺析民商事案件中財產保全案件逐年上升的原因


 

近年來,隨著人民法院財產保全制度的日益規范和人民群眾法律意識及風險意識的逐步提高,越來越多的當事人在訴訟中選擇財產保全作為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的一種手段,財產保全也成為人民法院民商事審判活動的一項重要內容,一方面奠定瞭審判階段案件調解的基礎,緩解瞭強制執行階段的一些壓力;另一方面面對逐年增幅的財產保全案件形勢,筆者作為財產保全人員,就目前基層法院財產保全的環境、形式、內容等等而言感到困難較多、有喜有憂。以江蘇省淮安市清河區人民法院為例,2009年民商事案件共立案7096件、財產保全為220件、保全率為3.1%,2010年民商事案件共立案6212件、財產保全270件、保全率為4.4%,2011年第一季度民商事案件共立案2116件,財產保全114件、保全率為5.4%。據筆者粗略統計,近三年清河法院財產保全成功率為92.8%,保全標的到位率65%都不到。下面筆者就民商事案件中財產保全實施中的問題作一淺析。 

一、財產保全案件數量逐年遞增的主要原因 

1、當事人訴訟風險意識增強。隨著依法治國進程的不斷推進,人民群眾防范訴訟風險意識也日漸增強,一部分當事人在向法院起訴之前或同時,向法院提起財產保全的申請,以確保其權益在訴訟期間得以實現,為案件調解和執行增加勝算的“籌碼”,不至於讓判決書成為“一紙空文”。 

2、當事人提供擔保的“門檻”低。由於各級沒有明文規定當事人必須提供等額的現金擔保,大多數基層法院仍然采取實物擔保的形式,無形中降低瞭財產保全擔保的“門檻”;申請人隻要將房產證、機動車登記證明、存折抵押在法院,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瞭,民事法官審查環節實際上形同虛設,事實上將財產保全的風險轉嫁給瞭法院。 

3、基層法院高度重視財產保全工作。在落實“司法為民”實踐中,各級法院采取瞭一系列便民利民為民措施。以清河法院為例,抽調專門人員成立瞭財產保全組,將保全組歸建執行局統一管理,出臺瞭財產保全實施細則,進一步規范保全操作流程,並要求立案人員加大對當事人訴訟風險提示力度,從而使當事人看到瞭財產保全所帶來的實實在在的效果,客觀上促進瞭訴訟保全案件的上升。 

4、社會人文環境缺乏誠信。近些年,受我國“銀根”緊縮的影響,個人和小單位的貸款難,滋生瞭許多高利貸公司和個人,由於“三角債”現象導致瞭社會人文環境缺失誠信,民間借貸糾紛呈雨後春筍般流向法院,加之我國尚未建立個人信用體系,讓“老賴”者覺得有空可鉆,從而使當事人在訴訟中總是盡最大努力窮盡各種可能的要求保全銀行存款賬戶、房產、到期債權、股權、基金、工程款、房屋拆遷款等可供執行的財產和權益,以保障其訴訟目的的實現。 

二、財產保全實施中遇到的的主要問題 

近三年來,筆者一直從事財產保全工作,除正常的銀行凍結、房、車查封外,每當保全成功一個義務人協助的工程款或拆遷款案件,都由衷地感到一種解脫感,而當一個保全案久跑無果時,總是憤慨多於沉悶感到壓力頗大。 

1、財產保全人員法律素養不高。筆者對淮安市區的幾傢基層法院調查發現,盡管財產保全小組的隸屬部門不同,但基本上都由是1-2名法官帶法警和書記員組成,一般的保全措施均能勝任,但遇到涉機關、涉政府、涉工程施工單位義務協助的拆遷款、工程款、個人工資等等被申請人財產的保全案件,缺乏與當事人或義助人周旋的能力,說理空洞,措施教條,保全效果不明顯,當事人不滿意頗多。 

2、當事人無厘頭信訪。當事人一般認為,法院的裁定就是財產保全的依據,所有義務協助單位和個人必須無條件服從,沒有理清民商事財產保全與執行中財產保全的區別,不理解義務協助單位和法院財產保全人員的解釋,總認為我提供瞭線索你法院沒有保全到是你的責任,有個別當事人甚至怨天尤人將矛盾轉化到財產保全實施人身上,以信訪的這種偏激形式,來增加財產保全人員的心理壓力。 

3、線索多頭(不準確)保全難度大。財產保全具有特定時效性,尤其是訴前保全案件要求即裁即保,一旦原告起訴立案,被告就有可能知曉,如果財產線索提供不準確或線索多頭都會影響保全效果。筆者分析瞭近三年來手上保全或參與保全的500多件案件,財產線索準確、明朗、一次保全到位的的不到60%,剩下的40%要麼單位名稱和當事人姓名錯誤、被告的身份證號碼錯誤、地址錯誤、銀行帳號不對、開戶行不對、車輛登記不在當事人名下,要麼就是線索多頭。有一件當事人在外地、標不到5萬元的財產保全案件,申請人提供瞭6個帳號、2處房產、1臺車讓保全人員逐一查詢保全,結果奔跑四天下來,3個帳號錯誤、3個帳號沒錢、1處房不未登記、1處房產已過戶,1臺車已過戶他人。 

4、義務協助單位軟抵抗。盡管最高院司法解釋中對拒不協助單位和個人如何懲治進行瞭規定,但實踐操作難度很大,絕大多數義務協助單位和個人不會硬性對抗,而是“以領導不在無人簽字(保全工程款)變相拒絕、這事不屬我管(保全拆遷款)直接推諉、等法律顧問回來我們再請教一下(保全工資)無言結局”這種軟著陸的方式不協助、不配合,讓保全人員十分窩火但也十分無可奈何。 

5、金融協助單位司法協助不給力。多數銀行的司法協助沒有專設窗口和專職人員,司法協助基本上要求營業部主任或櫃臺組長授權,並與對公業務或個人窗口一並辦理,加上銀行內部之間調動頻繁,不少銀行協助存在人員業務不熟拖拉、營業部領導不在無法授權推諉、態度冷淡消極應付等現象,有個別銀行甚至要求保全人員拿號,參與其他人員排隊辦理,以爭取向被保全單位或個人通風報信的時間。筆者在蘇南某工商查封第一個帳戶,15分鐘後趕到第二傢建行時,被保全單位的會計剛剛將帳上款項全部劃走。 

6、輪候全當事人實現權利難。筆者對清河法院近三年來財產保全的內容和對象作瞭簡單統計,80%以上的財產保全都集中在銀行存款、房、車,且保全房產排在第一位;財產保全房、車的案件中有近40%左右的輪候現象,除去民事審理階段調解結案,仍在不小比例的房、車輪封的保全案件進行執行程序,如何實現當事人權利,為基層法院也帶來的新的難題。 

三、財產保全案件數量逐年上升的應對措施 

針對民商事案件中財產保全案件數量的逐年攀升及財產保全實施中存在的實際問題,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1、配強財產保全力量。將民商事庭室的資深法官和頭腦靈活、年富力強的法警或書記員充實到財產保全組,進一步優化財產保全力量,達到提升保全到位率的目的。 

2、加強對財產保全申請的審查。民商事法官著重審查申請人是否有主體資格、申請財產保全的對象是否為訴訟中的被告或可能承擔責任的第三人、保全的金額是否在訴請范圍內、申請人是否提供瞭合格、足額的財產擔保、有無惡意訴訟傾向等。財產保全法官著重審查申請人提供的財產線索是否準確、財產是否可控、對於動產的保全申請是否有明確的權屬依據,尤其要對輪候查封的財產是否有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並予以告知,防止進入執行程序的保全案件無財產可供執行,以減少司法資源浪費。 

3、積極構建社會誠信體系。財產保全案件數量的攀升,凸顯瞭個人信用的缺失,暴露瞭社會誠信體系的不完善。筆者認為,隻有通過立法或出臺相關政策的形式,完善整個社會的誠信體系,真正將公司、法人和自然人的誠信守法情況置於社會各個層面的有力、有效的監管之下,才能讓“老賴”們有所懼,減少糾紛的成訟率。 

4、探索建立財產保全協助網絡。基層法院要切實依托好金融機構、房管、車管、土管等單位的信息平臺,加強與協助單位的溝通與協調,探索建立各部門間信息共享、相互協作的工作機制。要自上而下采取聯合行文的形式,出臺相關規定督促金融管理部門盡快統一並規范內部協助法院保全的程序、標準和要求,減少不必要的環節,簡化程序,尤其要規范金融機構間的協同功能,力求實現法院能在全國范圍內無障礙凍結、查封賬戶。 

5、加大對消極協助、拒不協助行為的懲治力度。建議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或配套規定,對有協助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配合、不協助或消極協助甚至阻撓保全的行為如通風報信致銀行賬戶存款被轉移以致保全落空的行為予以懲戒,在追究相應責任的同時,由所在單位內部給予處分,努力提高相關單位和個人依法辦事、依法行事、尊重司法的意識,凈化司法環境,減少暴力抗法、消極對法等不和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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