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4日星期一

秦火火當庭向楊瀾等人道歉 公訴方稱可從輕處罰-秦火火-秦火火受審

秦火火當庭向楊瀾等人道歉 公訴方稱可從輕處罰|秦火火|秦火火受審

秦火火當庭向楊瀾等人道歉 公訴方稱可從輕處罰|秦火火|秦火火受審


庭審現場。 庭審現場。

  中新網4月11日電 據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備受關註的網絡推手“秦火火”(原名秦志暉)涉嫌誹謗罪、尋釁滋事罪一案今日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秦志暉在自行辯護時稱,對楊瀾、羅援等被抹黑的人表達歉意,希望自己能夠警示他人,別幹這樣的蠢事。公訴人指出,被告人秦志暉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秦志暉主觀存在誹謗他人的故意,客觀上實施瞭在網上發佈虛假信息的行為,其捏造事實在網上發佈信息的行為屬於情節嚴重情形,產生瞭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已經構成誹謗罪。被告人秦志暉主觀上具有起哄鬧事發佈虛假信息的故意,客觀上編造鐵道部相關虛假信息並在網上發佈,影響網絡輿論對鐵道部的評價,顛覆網民的想法,其行為引發公民對政府的不滿,造成瞭公共秩序極大的混亂,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公訴人指出,量刑情節方面,秦志暉的行為觸犯瞭誹謗罪和尋釁滋事罪,應數罪並罰;被告人秦志暉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無前科劣跡,可以酌情從輕考慮。

  秦志暉在自行辯護時說,經過幾個月的久久思考,主要有以下認識: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是不被許可的,在事實上自己的確是誤導瞭大傢對公眾人物和政府部門的看法;沒有認識到網絡不僅僅是一個虛擬空間,網絡是自由的,自己越過瞭紅線,嚴重損害瞭他人的名譽和聲譽。

  秦志暉說,網絡不是法外之地,自己恰恰是忽視瞭這一點,也忽視瞭法律和道德的存在,擾亂瞭網絡的正常秩序。

  秦志暉說,想表達一個歉意。對楊瀾、羅援、張海迪等人的名譽造成很大的打擊,自己深表歉意和內疚。名譽是無價的,是他們幾十年辛辛苦苦打拼下來的,被自己幾條微博就給抹黑瞭。將心比心,誰都是不願意的。

  秦志暉最後表示,對自己沒有什麼可辯護的地方,隻是想說,希望自己能夠警示他人,別幹這樣的蠢事。

  辯護人認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辯護人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辯護人指出,關於誹謗罪,縱觀本案,一是被告人秦志暉沒有實施捏造的行為;二是被告人秦志暉並非明知而散佈。起訴書指控的有關行為不屬於最高法和最高檢的網絡誹謗的司法解釋,所規定捏造誹謗他人的三種情形,被告人沒有捏造損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從內容上看,有關的傳言在幾年前在信息網絡上就已經有傳播,在案證據偵查階段的筆錄和檢察院的提訊筆錄顯示,其發佈有關微博上並沒有對有關文章進行核實,被告人不是明知捏造他人的事實在網絡上散佈。刑法第264條告訴才處理,隻有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才由公訴機關處理,本案中不屬於司法解釋所規定七種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關於尋釁滋事罪,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秦志暉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證據不足、事實不清。被告人並非是明知編造虛假信息而予以發佈,而且被告人秦志暉所發的微博也未達到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程度,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關於量刑,辯護人希望合議庭能夠作出一個公正公平的判決,關於被告人主觀故意問題,被告人是一個飄在京城,孤身打拼,樂於奮鬥,渴望成功的青年人,被現在稱為“草根”他隻是渴望成功確走錯瞭道路,他剛才自己已經說瞭對自己的行為表示後悔,他的行為隻是追求自身的成名。希望法庭給被告人秦志暉一個公正的判決。

  公訴人表示,不同意辯護人上述觀點,真實信息是存在的,被告人也是可以進行核實的。在網絡上,真實信息是可以被看到的,而秦志暉根本不想去看。

  現有證據及被告人供述能夠證明被告人有能力去瞭解而不去瞭解,應當認定秦志暉明知是虛假信息而予以發佈,實質上就是一種誹謗而不是質疑。

  公訴人稱,被告人秦志暉的行為達到瞭誹謗多人的構成要件,屬於公訴案件的范圍。關於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秦志暉系草根的意見,這點不能否定秦志暉誹謗他人的故意。

  公訴人還指出,尋釁滋事罪針對的是不特定多數人,擾亂的是公共秩序。而誹謗罪是有選擇的去進行攻擊,侵犯的是他人的名譽權,結合犯罪的構成要件及本案事實被告人的行為構成誹謗罪和尋釁滋事罪。

  辯護人認為,關於公訴程序問題,法律上已經對嚴重危害社會行為作出瞭明確規定,秦志暉的行為在自訴案件裡常有,所以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對司法解釋做瞭擴大解釋。其他意見堅持原辯護意見。

(原標題:秦火火當庭向楊瀾等人道歉 公訴方認為可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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