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中院對聚眾擾亂公共交通秩序案改判緩刑|法院|改判|緩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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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蘭州8月14日電(記者 閆雅琪) 14日,針對“被告人何華忠、俞有元為達到阻止蘭州市城關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強制拆除城關區宋傢灘村違章建築的目的,聚眾擾亂公共交通秩序”一案,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對一審結果作出改判。依照《刑法》之規定,法院以上訴人何華忠犯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以俞有元犯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去年9月23日10時許,何華忠、俞有元在蘭州市城關區天水北路由南向北的天水北路北口公交車站附近,帶領、鼓動宋傢灘村居民100餘人將蘭州市城關區天水北路北口公交車站附近圍堵40分鐘,並在公安派出所及交警部門出警後拒不聽從執法部門勸阻,繼續圍堵道路,造成城關區主幹道天水路自天水北路北口公交車站附近至和平飯店一線大面積擁堵,致上述區域車輛無法通行達1小時20分鐘,使途經該路段公交車、長途班車改線繞道行駛,4000餘車輛無法通行,乘客不能正常乘車,嚴重擾亂瞭城市交通秩序。 經原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何華忠、俞有元為達到阻止蘭州市城關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強制拆除違章建築的目的,帶領、鼓動村民聚眾堵塞交通,破壞交通秩序,抗拒國傢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且系首要分子,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依照《刑法》之規定,以被告人何華忠犯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俞有元犯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上訴人何華忠、俞有元均以沒有參與堵路,不在現場為由提出上訴。其辯護人提出對本案的事實、證據有異議,要求二審開庭審理。 經二審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何華忠、俞有元犯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二上訴人為達到阻止行政執法機關強制拆除違章建築的目的,帶領、鼓動村民聚眾堵塞交通,破壞交通秩序,情節嚴重,依法應予懲處。鑒於上訴人何華忠在二審期間能夠認識到其犯罪的危害性,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上訴人俞有元拒不認罪,依法不能適用緩刑。(完) (原標題:蘭州中院對一起聚眾擾亂公共交通秩序案改判緩刑) Ta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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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1日星期四
蘭州中院對聚眾擾亂公共交通秩序案改判緩刑-法院-改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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