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
| 一、為瞭更好地貫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中、省、市有關貸款政策規定,進一步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貸款﹚質量,防范和化解貸款風險,明確相關責任人在貸款過程中應承擔的責任,確保住房公積金安全,保障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條例》及國傢有關法律法規、金融規章、行業做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責任人是指在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過程中的相關人員,具體包括管理部主任、各科長、貸款調查人、風險評估人和協助評估﹙調查﹚人,以及在辦理貸款業務過程中的有關人員。 貸款調查人必須是市中心在冊正式人員,公益性崗位和臨時人員隻能作為協助調查﹙評估﹚人。 三、本辦法所稱虛假資料是指開發商樓盤資料、資質證明、房產證、購房合同及契稅完稅證明不真實,借款人身份證明、婚姻狀況證明、收入證明、擔保資料與實際不符等情況。 四、本辦法責任追究方式主要指: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和其他處罰。經濟處罰包括罰款、扣發目標管理獎、賠償損失;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其他處罰包括通報批評、離崗清收、解除勞動合同等。 五、貸款責任追究堅持“有錯必究、責任到人、區別性質、客觀公正”和“責任追究與改進工作相結合、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六、貸款責任追究的工作程序。市中心成立貸款責任追究領 導小組,組長由中心黨組書記、主任擔任,副組長由黨組成員、副主任擔任。設立責任追究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監察室,負責日常事務辦理,主要組織對貸款中所發現問題的調查核實,責任認定,提出初步處理意見,提交貸款責任追究領導小組研究決定,貫徹落實領導小組意見。 七、在上報資料審核過程中發現虛假資料的,每宗給予管理部主任和貸款調查人各2000元處罰;貸款發放後發現虛假資料的,每宗給予管理部主任和貸款調查人各2000元處罰,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在風險評估過程中,發現虛假資料的,每宗給予風險評估人3000元獎勵;風險評估報告形成後,由審貸會成員發現虛假資料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風險評估人每宗不少於1000元處罰。 八、管理部貸款調查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貸款調查人2000元罰款,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形成不良貸款的由其負責清收,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幫助、默許借款申請人偽造虛假貸款材料套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2、未按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對借款申請人所提供的貸款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進行調查核實,導致貸款審查與決策失誤而造成損失的; 3、未按規定辦理抵押、質押物登記手續的; 4、未按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房屋評估的﹙默認低價高估的﹚; 5、未按規定核實抵押物、質押、質押權利及保證人情況,造成擔保合同無效或保證人、抵押物、質押物、質押權利不具備擔保條件的; 6、對應發現的重大問題故意隱瞞不報,誤導貸款審查的。 7、責任追究領導小組認為應當追究的其他相關事項。 九、管理部貸款審查人﹙主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其2000元罰款,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形成不良貸款的要負責收回,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不按規定進行審查的; 2、未對調查人送交的貸款資料、調查材料的完整性進行認真審查簽字的; 3、沒有審查出貸款資料和調查報告中主要內容有明顯遺漏錯誤的; 4、隱瞞重大問題的。 5、默許、授意調查人或協助調查人偽造虛假貸款資料的。 6、責任追究領導小組認為應當追究的其他相關事項。 十、風險評估人和協助評估人不按中心的有關規定,不評估,逆程序或變相逆程序進行風險評估的,視其情節輕重每人每宗借款給予其1000元處罰,或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十一、在辦理貸款過程中,貸款調查人、貸款審查人進行索賄、受賄或違反市中心的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購物卡以及有吃、拿、卡、要行為的,經查證屬實,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紀檢或司法機關處理。 十二、貸款調查人、貸款審查人與貸款申請人內外勾結實施違規行為,弄虛作假,騙取貸款的,經查證屬實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開除處理。 十三、貸款資料傳閱過程中,傳閱人發現有虛假資料的,每筆給予傳閱人500元獎勵,傳閱人未發現問題而被其他人發現的,給予傳閱人500元的處罰。 十四、貸款實行責任終身追究制。日常業務運行過程中,貸款形成逾期的,由市中心公積金管理科負責將逾期人員信息資料送信貸科,信貸科負責通知各縣、市、區管理部,貸款經辦人在崗催收。因違規行為形成逾期3個月﹙含3個月﹚以上的,管理部責任人在崗清收,6個月內逾期未收回的,離崗清收,離崗清收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離崗清收期間,按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標準發給生活費。離崗清收期滿,根據清收期間的表現以及清收的實際效果,按本辦法作出相應的處理。 十五、管理部貸款調查人員因違規操作形成呆壞賬, 造成 經濟損失超過5000元以上﹙含5000元﹚,給予相關責任人貸款量10%罰款,同時,相關責任人離崗收貸,直至貸款收回為止,收貸期間,按當地政府最低生活費標準發給生活費,並給予行政處分。 十六、管理部貸款調查人拒絕受理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人申請的,受理借款申請期限超過市中心規定的,故意刁難借款人的,借款申請人電話投訴的,經查實後,對調查責任人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或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責任人500元處罰,同時立即糾改,糾改時限不超過2個工作日。 十七、管理部貸款經辦人員,不按市中心相應的貸款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及時歸檔,私自銷毀、隱匿、篡改貸款資料,造成貸款檔案不全或損毀的,給予相關責任人相應的經濟和行政處分。 十八、管理部貸款調查人員把關不嚴,管理不力,造成借款人將公積金貸款挪作他用的,責成有關責任人限期收回貸款,給予責任人貸款總額5%款,並在全系統通報批評。 十九、受處罰的人員如果對責任認定和所給予的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有異議的,在接到決定通知書15日內,可按照管理權限,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二十、本辦法此2010年8月1日起實施﹙試行﹚,以前市中心頒佈的規定與本辦法相互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
2014年2月23日星期日
渭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訂閱:
發佈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