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私募籲監管層發牌照 納入基金法監管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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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是否應納入《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的爭議難消。 私募排排網研究中心近期對43傢頂級陽光私募的調查顯示,84.2%的私募認為應將私募基金納入《基金法》監管范圍,甚至有52.6%陽光私募認為應向私募基金發放“牌照”。 不過,陽光私募的這一呼聲,似乎遭遇到不少阻力。知情人士透露,是否將陽光私募納入到《基金法》監管范圍,目前並沒有定論,各方仍爭執不休。 逾萬億私募“身份不明” 據統計,目前全國私募基金的規模在1.1萬億元左右,其中信托私募證券基金(俗稱陽光私募)規模在400億元左右。股指期貨及融資融券推出後,私募基金管理機構五年內預計將達5000傢,信托私募管理規模預計突破千億元。 而根據有關調查,目前國內私募證券投資機構管理資產規模偏小,57.9%的私募管理的資產規模在5億元以下,管理的信托產品規模65.9%在5億元以下。 近期早報記者在采訪一些陽光私募的負責人時,多個陽光私募的基金經理都主動談到私募的立法問題。 有私募基金經理稱:“應該多關註我們這個行業,市場發展到這個階段,陽光私募的力量已經不能忽視,這麼大體量的資金,一直在地下不受監管,不利市場的規范、有序。” 還有陽光私募的基金經理稱:“我們不買妖股,不買垃圾股,希望通過陽光化、自律運作,樹立陽光私募規范、合法的形象,擺脫私募基金過去給人‘見不得陽光、上不瞭臺面’的市場印象。” 私募排排網研究中心剛剛對國內43傢頂尖私募基金管理機構的調查顯示,多數私募管理機構認為,目前私募證券投資機構發展中面臨的最大問題是法律地位不明確。 參與該項調查的43傢私募機構中,管理資產規模1億元以下的占26.3%;1億-5億元的占31.6%;5億-10億元的占15.7%;10億元以上的占26.3%。該調查基本覆蓋瞭國內陽光私募的大、中、小各類型機構。 期盼“牌照”管理 根據私募排排網研究中心的調查,在接受調查的43傢私募基金中,84%的私募基金認為,法律地位不明確,是私募基金發展中面臨的最大問題;13%的私募基金認為,客戶認同度不高,是私募基金發展面臨的最大問題;另有13%的私募認為,銷售渠道過於強勢,不利於私募基金的發展。 可查資料顯示,2009年,人大財經委就《基金法》修改進行調研,引發瞭私募證券是否要納入法律監管的激烈爭議。 有消息稱,監管部門與市場參與者已達成共識,這次修法的主要任務是把私募基金納入《基金法》中。去年12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財經委副主任吳曉靈給私募基金的監管定調,她認為,對私募基金可以實行適度監管,以保證市場應有的靈活性。 但爭論仍然存在,修改中的《基金法》一直未見真實身影。 有知情人士告訴早報記者,這是個復雜的系統,各項事宜的爭議還很大,比如私募基金應在證監會監管下還是銀監會監管下、私募基金“合法”化後應有哪些義務等,這些問題都難解。因此,對於私募基金是否進入《基金法》監管體系,仍有不確定性。 一位基金業資深分析人士告訴早報記者,私募基金都想合法,但是私募的有關信息數據,一直處於地下或半地下狀態。事實上,業績好的私募願意公佈業績,但業績差的私募並不希望數據公開。另外,從權利與義務對等情況看,公募基金在享受法律保護的同時,有眾多義務,如果私募基金不承擔這些義務,但享受相關權利,對公募基金可能不公平。 對於這些擔心,陽光私募管理者們也在尋找解決辦法。根據調查,在“對於私募基金納入《基金法》監管應重點考慮哪些因素”這個問題上,76.3%的私募認為應該重點考慮設立“合格投資人制度”;52.6%的被調查機構認為,應該向私募發放牌照;31.57%的私募認為,應該就保護投資人利益設立相關規定;31.5%的私募認為,應該加強信息披露和行業自律。 而對於私募基金設立應該采取何種制度,63.1%的私募基金認為,應該采取備案制。 私募基金是否要強制托管?55.26%的私募基金認為,私募基金需要強制托管;42.1%的私募認為不需要。 遭遇政策歧視? 有意思的是,在公募基金擔心私募基金與其不公平競爭的同時,陽光私募卻在質疑:監管部門偏袒公募基金。 2009年7月初,監管部門為規范市場化改革後的新股申購活動,暫停瞭信托公司新開設證券賬戶,5個月過去瞭,開戶仍沒有重新放開。 不少陽光私募認為,在“一對多”的發行與建倉期,暫停瞭信托公司新開設證券賬戶,時間上如此巧合,不得不讓人懷疑這是監管部門為瞭“一對多”的順利出世而做的扶持工作。 由於政策限制,陽光私募最近一段時間的發行量驟減。 根據私募排排網統計的數據,2009年10月份在信托平臺上發行的證券信托產品數量僅為11個,相比2009年9月份減少瞭18個,整體發行數量創去年年內新低;而產品成立的數量為12個,比9月份也驟然減少瞭23個。2009年11月推介4隻,成立7隻,但都是以前就開設好獲得通過的賬戶。迫於無奈,陽光私募間出現瞭叫賣老賬戶的情況。 而這個階段,公募基金“一對多”業務發展迅速。根據私募排排網的統計,自2009年9月1日到12月2日,有34傢基金公司獲得“一對多”的業務資格,其中33傢基金公司(已獲資格的寶盈基金未發“一對多”),共發行“一對多”產品115隻,募集資金達260億元左右。 市場人士認為,“一對多”和陽光私募產品屬同質,有著太多的相似性,它的出現,不可避免地會搶占和擠壓陽光私募的領地,瓜分原來屬於陽光私募的資源,對陽光私募產生瞭重大的影響。 一些市場人士認為,政策封住陽光私募的發行通道,將陽光私募逼向銀行渠道,在政策壓力下,陽光私募借道銀行,通過私人銀行頻頻發行諸如TOT類產品(編註:國內的TOT產品相當於FOF,FOF產品主要由券商發行,投資國內公募基金;而TOT產品主要由銀行、信托、券商發行,投資陽光私募)。由於私募給銀行提成多,反而促使銀行更加積極地賣起瞭私募產品,搶占瞭“一對多”的市場,迫使“一對多”隻能緩慢前行。 如何讓“一對多”產品和陽光私募產品健康地發展,是監管部門不得不考慮的問題。 |
2014年2月18日星期二
陽光私募籲監管層發牌照 納入基金法監管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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