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中不得抵押的六類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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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工藝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照法律規定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按照草案規定,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規定設定擔保。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有權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草案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以不動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成立時設立,但不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法律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按照草案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權有的已登記,有的未登記的,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草案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債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產生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草案還對留置權、讓與擔保作瞭規定。 |
2014年2月20日星期四
借貸中不得抵押的六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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