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慧女兒案被告人秦星立功材料看守所未留底|唐慧女兒案|強迫賣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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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聚焦 昨天上午,湖南省高院在永州公開審理瞭唐慧女兒樂樂(化名)被強奸、強迫賣淫案,秦星看守所立功部分的內容。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準秦星死刑,將案件發回重審。 據吳佈達律師介紹,有關此案的其他部分,法院會采取書面審理的形式,不會再開庭審理。昨天也是該案8年中舉行的第6次開庭審理。 法庭將擇期宣判。 現場
法庭內外警戒嚴密 昨天法庭內外可謂警戒嚴密。法院門口早早地拉上瞭警戒線,對面的樓上還佈置瞭持槍的特警。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次庭審格外重視,準備充分,並為到訪各傢媒體準備瞭相關文字資料。據湖南省高院解釋,原定於2014年7月17日開庭審理的該案,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提出延期開庭申請,為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延期開庭。7月24日下午,合議庭召集檢察員、辯護人及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召開瞭庭前會議,就相關程序、證據等事項聽取瞭各方意見。湖南省高院還安排當事人親屬、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各界群眾旁聽瞭庭審,並通過官方微博進行瞭實時播報。 唐慧低調進入法庭 本案的另一關聯人唐慧也出現在法庭上,不過,她不是以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身份出現在原告席上,而是坐在旁聽席上。她頭戴遮陽帽,帽簷壓得很低,盡可能躲避攝像機的鏡頭。她的發型一改過去標志性的短發,蓄起瞭長發。唐慧說,最早時她就是長發,後來在看守所裡被剃成瞭短發。 前天,唐慧在接受北京青年報記者采訪時曾表示,自從女兒樂樂一案終審判贏後,她的生活和心境都平靜瞭很多。這一年多來,她一直在與另一個朋友開一傢小店,生意也越來越有起色。 “我其實想過與世無爭的平靜生活。”唐慧說,“如果這個還沒徹底瞭斷的案子能早點結束,我或許會去外地,到一個遠離傢鄉的地方安靜地過下半輩子。” 記者瞭解到,目前唐慧已經改瞭姓名,想開始一種新的生活。 周蘭蘭秦星庭上對質 法庭審理氣氛最白熱化的場面,出現在周蘭蘭與秦星面對面的法庭對質階段。這也是2007年6月“救人事件”發生7年後,周蘭蘭與秦星這兩位監友的首次法庭碰面。能與秦星在法庭上當面對質,源於之前周蘭蘭的強烈訴求,她通過本案自己的代理律師,正式向法院提出瞭參與此次庭審的申請,最終也得到瞭法院發來的允許參加庭審的通知書。 在法庭上,兩人幾句話後就開始激辯,雙方都情緒幾度失控,導致旁聽席上的唐慧斷喝秦星,經過法官和眾多法警力勸才得以短暫平息。 周蘭蘭的代理律師對證人席上的周蘭蘭詢問:“人傢那些人把你從廁所裡抬出來,你對她們說過感謝的話嗎?”周蘭蘭剛說瞭句“說過,我周蘭蘭不是個忘恩負義的人”,被告席上的秦星就帶著哭腔插話道:“你為什麼要說謊!我救過你,讓我幫你寫材料、寫傢信,說你不會寫字。可是你會寫‘天要下雨,娘要嫁人’。還說被抓過好幾次,擔心……”“你放屁!”周蘭蘭怒喝,“我什麼時候讓你寫過材料,哪兒寫過?”她轉頭對法官說:“她老這麼冤枉我……” 一段錄像兩種解讀 在法庭上,一段由永州市公安局提供的事發時現場視頻和由此派生出的截屏照片成為控辯雙方使用最多的物證。 周蘭蘭一方的代理律師斯偉江、吳佈達通過對這段視頻細節的分析說明,事發時秦星根本不像她自己所說的那樣——在盡心盡力地“關心”周蘭蘭,也不可能存在從用來上吊的囚衣上解救周蘭蘭的情節,即便與其他人一起從廁所裡抬出周蘭蘭,也根本夠不上“立功”的標準。 而秦星的辯護人徐天橋則認為,這段視頻恰恰有力地證明秦星救瞭上吊的周蘭蘭,完全夠得上立功。湖南省檢察院也是通過這段視頻基本認定秦星救下瞭周蘭蘭,不過,與秦星的辯護人的觀點有所不同,湖南省檢察院並不認可秦星當時的行為夠得上“立功”標準。 焦點
周蘭蘭是否實施過自殺? 昨天法庭質證階段,檢察人員圍繞秦星是否有阻止周蘭蘭自殺,當庭出示瞭包括看守所監控視頻、秦星同監人員、看守所工作人員、住所檢查員證言等5組證據材料。五組材料顯示,6月12日下午5點多,冷水灘看守所14號監室確實發生瞭一起“非正常事件”:周蘭蘭進入廁所後被多人抬出,有人拿出兩件打結的囚衣。但各方對於這一事件中周是否實施瞭上吊這一具體細節,描述多有不同。在檢方提供的13分鐘的監控視頻中,沒有記錄到周上吊的畫面。而根據當庭其他證人的證言,對這一事實的描述也多有不同。 據被告人秦星在法庭上供述,當天下午5點多,她正和同監室的汪婷聊天,聽到廁所有凳子發出的聲音,隨後和汪婷跑到廁所。此後她看到“周蘭蘭用囚衣掛在鋼筋上,頭部掛在囚衣裡,腳已經離地瞭。於是進去就抱著她的腿往上推,同時解繩子”。 而周蘭蘭昨天仍舊堅稱沒有自殺。她對這次“非正常事件”的描述是:“我在上廁所時,看到緊挨便池的沖水桶幫上搭著一把囚衣類的東西,因為是當時也沒看清是幾件和是否打結,為瞭上完廁所要抬起沖水桶沖便池,就用左手抓起囚衣,隨手上揚搭在頭頂部監友們共用的曬衣繩上。而這時右手正提褲和抓著婦女特殊時期的用品,加上因風濕性腿腳疾病導致的身體失衡,一下重重滑倒,發出‘嘭’的一聲”。她認可的結果是,“摔倒後渾身癱軟,有人聞聲趕來,把我抬走”。 在法庭質證階段,當天在看守所巡邏班的唐姓民警稱,在值班的過程中,他聽到急促的腳步聲,最終看到“有人在鋼絲上解繩子”。而當時負責14監室管教工作的何姓女警則無法確定事發時自己是否在場。 對於周蘭蘭當時是否真正實施瞭“自殺”,昨天,法庭還存在另外的一種說法。在原告代理律師斯偉江出示的—份看守所值班日志中顯示,周蘭蘭是“準備上吊自殺,被發現後制止”。冷水灘檢察院駐該所的楊姓檢察員在事發後的第二天則是聽別人說瞭這件事。“我發現瞭周蘭蘭自殺的情況後,我向當天的值班幹部瞭解瞭一下。他們說周又自殺瞭。她—來就不吃飯,看守所的幹警讓我做她的工作,我對她做2次工作。上吊的情況不是很明顯,當時還沒有掛起來。” 此前調查階段有看守所幹警稱,當時14監室廁所隔墻有1.8米高,從外面無法觀察到裡面周是否實施瞭自殺。而昨天,對這一細節的描述看守所何姓女警予以否認,稱是“理解的問題”,而對於秦星所稱周蘭蘭在自殺後脖子上的紅印子,何稱她也隻是聽說,沒看到。 在法庭最後陳述階段,湖南省檢察院認為“雖然證言並不完全一致,但符合常理”。綜合審視後“秦星參與阻止周蘭蘭自殺的客觀事實存在”。對此,原告律師吳佈達認為,這一事實證據中仍存在諸多矛盾,無法排除周蘭蘭所說的可行性,“應當存疑”。 立功材料如何提交到法院? 在昨天的法庭審理中,對於秦星的立功材料進入司法程序的過程也展開瞭一些調查。此前,看守所為何在事發近一年後才給秦星辦“立功”,是社會輿論質疑的焦點之一。昨天,冷水灘看守所彭所長在法庭上承認,自己“在秦星的案子有一些波折的時候”將立功報告親手交給瞭秦星的哥哥秦軍本人,又由秦軍將這份證明給瞭律師提交法庭。據彭在法庭上的陳述,有關秦星立功的報告和證明他並未留底,而按規定應當留底,最終他讓秦的律師又給他傳真到瞭辦公室。 質證中,斯偉江律師曾問彭為何這份立功材料傳真顯示的時間為2008年3月15日,而看守所出具的立功證明是4月12日?彭回答“記不清原因瞭”。北青報記者查閱卷宗發現,就在當年看守所出具瞭這份立功材料後10天,秦星強迫賣淫、組織賣淫案一審開庭。時間為2008年4月23日。這天秦星律師當庭出示瞭這份立功報告。 對此,原告律師斯偉江認為,“秦星的立功材料不是看守所所長主動出具,而是秦的辯護律師向他索要,看守所沒有按照正常程序報給檢察員或者法院,而是交給秦星的哥哥。即使事情屬實也不能算立功”,否則就要“為看守所某些人徇私的行為負責”。 假設事實成立是否能算立功? 在昨天的庭審中,秦星的辯護律師徐天橋認為,秦星救人是事實,其行為適用刑法第68條的規定,算對社會有重大特殊表現。他稱“假如秦星和汪婷沒有去施救周某某,造成周某某死亡後果。那麼看守所肯定會對周某某進行賠償,會有更多的上訪戶。秦星挽救瞭周某某的生命,應當認定為有突出表現”,“畢竟人命大於天!” 而法庭上,出庭作證的駐看守所檢察員認為,“這個事情很平淡”,“情節不是很嚴重”。“本身自殺行為不是很明顯,救助的人比較多,一個都可以不報(立功)”。 在最後法庭陳詞階段,原告律師斯偉江提出:“本案的核心不在於周某某是否自殺,核心在於秦星是否適用刑法第68條”。他認為,秦星的行為完全夠不上“立功”。“秦星並不像之前看守所報告中—直在緊密關註周某某的情況。如果確實一直在關註周某某並積極施救,那麼定適用刑法第68條還有一定的道理,但本案不是這個情況。秦星一直在監室內走來走去,是汪某聽到聲音沖進去,秦星才跟進去的。這與辯護人所講的舍己救人還是差別很大的。後面進到廁所救人的其他在押人員也沒有定立功”。 本版文/本報記者 奚宇鳴(實習生宿涵程對本文亦有貢獻) (原標題:秦星立功材料看守所未留底) Ta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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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5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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