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拆遷補償標準低於市場價將撤征收決定|最高法|違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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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訊 (記者邢世偉 實習生趙歡) 昨日,最高法通報瞭十起全國法院征收拆遷典型案例,這是2011年國務院通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後,首次專題發佈相關案例。最高法表示,對於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案例判決堅持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的原則。對於征收補償標準明顯低於房地產市場價的,將撤銷征收決定。 通報案例涉及房屋征收和違法建築拆除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透露,通報案例均為2013年1月以後做出的生效裁判,涉及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違法建築拆除,有的反映出個別行政機關侵害當事人補償方式選擇權、強制執行亂作為等程序違法問題,有的反映出行政機關核定評估標準低等實體違法問題,這些行政行為有的被依法撤銷,有的被確認違法。10個典型案例對於指導法院統一房屋征收拆遷案件的裁判尺度具有重要意義。 房屋征收案件一直排行政訴訟案件前3位 近年來,因征收拆遷引發的行政糾紛日益增多。2012年,最高法發佈《關於辦理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明確征收補償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最高法稱,在有關征收補償的典型案例中,相關規定中的對於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原則,應貫穿於房屋征收與補償全過程。無論有關征收決定還是補償決定的訴訟,法院都要堅持程序審查與實體審查相結合。對於征收補償標準明顯低於房地產市場價的,將撤銷征收決定。 這十起案件均為“民告官”,一起民告官在拆除違建過程中行政不作為的案件位列其中。對於此類案件,最高法表示,即使行政機關對違建采取過一定的查處措施,但如果不到位,仍構成不完全履行法定職責,法院有權要求行政機關進一步履行到位。 最高法行政庭副庭長王振宇表示,近10年來,房屋征收案件一直排在行政訴訟案件的前3位,2013年達到約8600件。面對房屋征收案件中的難點,最高法將爭取明年出臺司法解釋。 案例1
補償價明顯低於購買價 “決定”撤銷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6日,泗水縣人民政府作出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征收的決定。征收補償方案規定,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主房按照該地塊多層產權調換安置房的優惠價格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補償面積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資,超出10平方米以內的按優惠價結算房價,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場價格結算房價;被征收主房面積大於安置房面積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優惠價增加300元/m2標準給予貨幣補償。原告孔慶豐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圍內,其不服該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結果】 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根據立法精神,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應參照就近區位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後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宜。本案中,優惠價格顯然低於市場價格,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價格也明顯低於被征收人的出資購買價格,故判決撤銷被告泗水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宣判後,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公平補償原則應“貫穿全程”
【典型意義】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原則,應貫穿於房屋征收與補償全過程。無論有關征收決定還是補償決定的訴訟,人民法院都要堅持程序審查與實體審查相結合,一旦發現補償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明顯低於法定的“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即便對於影響面大、涉及人數眾多的征收決定,該確認違法的要堅決確認違法,該撤銷的要堅決撤銷。 【專傢點評】 蘇州大學法學院教授楊海坤認為,以前,在房屋征收案件方面有很多人上訪,這說明行政機關在房屋征收方面存在諸多問題。在我國房屋征收糾紛納入司法解決程序後,這樣的現象得到一定好轉,但在一些地方還是存在類似的行為。最高法此次公佈這個案例,在指導各地法院對類似案件的審理上有積極意義,會推動各地法院參照執行,也會間接對政府在征收過程中對被征收人給予合理補償起到良好作用。 案例2
鄰居建房阻通行 狀告規劃局拆違不作為
【基本案情】 2010年7月,株洲市石峰區田心街道東門社區民主村小東門散戶111號戶主沈富湘,將其父遺留舊房拆除,新建和擴建新房嚴重影響瞭原告葉漢祥的通行和采光。 原告於2010年7月9日向被告株洲市規劃局舉報。該局調查後,對沈富湘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限期拆除。該告知書送達沈富湘本人,其未能拆除。葉漢祥於2010年至2013年通過向株洲市石峰區田心街道東門社區委員會、株洲市規劃局、株洲市石峰區人民政府舉報和請求依法履行強制拆除沈富湘違法建築行政義務,采取申請書等請求形式未能及時解決。 2013年3月8日,株洲市規劃局對沈富湘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限沈富湘接到決定書之日起三日內自行無償拆除,如限期不自行履行本決定將實施強制拆除。由於被告株洲市規劃局、株洲市石峰區人民政府未能完全履行拆除違法建築法定職責,原告於2013年6月5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結果】 株洲市荷塘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株洲市石峰區人民政府於2010年12月接到株洲市規劃局的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後,應按照株洲市規劃局的授權積極履行法定職責,組織實施強制拆除違法建設。雖然被告株洲市石峰區人民政府在履行職責中對沈富湘違法建設進行協調等工作,但未積極采取措施,其拆除違法建設工作未到位,屬於不完全履行拆除違法建築的法定職責。判決被告株洲市石峰區人民政府在三個月內履行拆除沈富湘違法建設法定職責的行政行為。宣判後,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查處違建需“徹底”
【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於以違法建設相鄰權人提起的行政不作為訴訟為載體,有效發揮司法能動性,督促行政機關切實充分地履行拆除違建、保障民生的法定職責。雖然《城鄉規劃法》規定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違反城市規劃、鄉鎮人民政府對違反鄉村規劃的違法建設有權強制拆除,但實際情況不甚理想。違法建設侵犯相鄰權人合法權益難以救濟成為一種普遍現象和薄弱環節,本案判決在這一問題上表明瞭法院應有的態度:即使行政機關對違建采取過一定查處措施,但如果不到位仍構成不完全履行法定職責,法院有權要求行政機關進一步履行到位。這方面審判力度需要不斷加強。 【專傢點評】 楊海坤認為,目前在我國一些地方,尤其是老舊小區、城鄉接合部,居民搭建違法建築成為瞭當地政府比較頭痛的問題。政府部門如何按照行政程序處理糾紛、避免產生新的矛盾,也是當前政府社會治理應該思考的問題。對於涉事居民來說,如何在法律框架下與政府協調解決違建問題也是他們最關心的問題。最高法發佈這個案例,對於行政機關對此類問題如何依照法律程序合理解決起到瞭積極作用,絕不是隻進行行政處罰,而是要根據居民的意願合理協商。 (原標題:補償標準明顯低於市價 撤銷征收決定) Ta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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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5日星期三
最高法-拆遷補償標準低於市場價將撤征收決定-最高法-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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